歐洲經濟合作公約

歐洲經濟合作公約,1948年4月16日締結的公約。

歐洲經濟合作公約,1948年4月16日,由參加“馬歇爾計畫”的奧、比、丹、法、希、愛、冰、意、盧、挪、荷、葡、英、瑞典、瑞士、土等十六國政府代表及美、英、法駐德占領軍總司令在巴黎締結。以通過經濟合作促進歐洲(實主要為西歐)經濟復興為宗旨。主要內容為:締約各方各自和集體地充分使用資源,大力促進生產;締約各方採取為實現公約宗旨所必需的所有方式加強經濟聯繫;建立由締約各方組成的歐洲經濟合作組織,負責擬訂“歐洲復興計畫”提交美國和推進締約各方之間及美歐之間的經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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