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成立日期 成 員 宗 旨 其宗旨是保護歐洲人權、議會民主和權利的優先性;在歐洲範圍內達成協定以協調各國社會和法律行為;促進實現歐洲文化的統一性。
歐委會通過審議各成員國共同關心的除防務以外的其它重大問題,推動各成員國政府簽訂公約和協定以及向成員國政府提出建議等方式,謀求在政治、經濟、社會、人權、科技和文化等領域採取統一行動,並經常對重大國際問題發表看法。
其成員國的標準必須為實行多元化民主、法制和尊重人權的歐洲國家。另外,成員國必須簽署《
歐洲人權公約 》。
主要負責人
議會議長彼得·施德爾(Peter Schieder,奧地利人),2002年1月當選為第22任議長,任期一年(可連任兩屆)。秘書長瓦爾特·施威
梅爾 (Walter Schwimmer,奧地利人),1999年6月當選,任期五年。
總 部
地 址:Conseil de l’Europe 67075 Strasbourg Cedex France
會旗和會歌
官方語言
英語和法語,議會大會亦使用德語、義大利語和俄語作為工作語言。
出版物
《論壇》(Forum),季刊,英、法、德、意文版;《歐洲委員會出版目錄》(Catalogues of Publications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年刊。
重要檔案 至2000年底,歐洲委員會已通過178個公約或協定。其中比較重要的法律檔案有:
歐洲人權公約 (1950年),
歐洲社會憲章 (1961年),歐洲社會安全公約(1972年),歐洲文化公約、歐洲保護
野生動植物 和自然環境公約、制止
恐怖主義 公約(1977年),歐洲防止酷刑、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公約(1987年),歐洲稅務方面相互
行政協助 公約(1988年),保護人類免受生物醫學損害的框架公約(1990年),關於移民本地化問題的《
法蘭克福宣言 》(1991年),關於保護少數民族的框架公約(1994年),關於非法通過海上販毒公約(1994年),經過修改後新的《歐洲社會憲章》(1996年),關於人權和生物醫學的條約(1997年),《腐敗刑事公約》(1998年),《腐敗民事公約》(1999),關於反對
種族歧視 等各種形式歧視的《第12號議定書》(2000年,是《
歐洲人權公約 》的補充檔案)。
首腦會議 1993年10月8~9日,歐洲委員會回響法國總統
密特朗 的倡議,在
維也納 舉行了首次首腦會議。當時的32個成員國中除英國、希臘和匈牙利外,均派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出席。當時要求加入該組織的俄羅斯、
阿爾巴尼亞 、
白俄羅斯 、
克羅地亞 、
馬其頓 、摩爾多瓦、
拉脫維亞 、烏克蘭也應邀派代表出席。會議著重討論了歐洲格局變化後
前蘇聯 各國的“民主政治建設”及保護少數民族權利等問題,並通過了《維也納聲明》。
歐洲委員會 歐委會成員國不定期舉辦首腦會議,至今已舉行過兩次。1993年的
維也納會議 發表了關於保護少數民族和改革人權機構的《維也納聲明》。1997年
斯特拉斯堡 會議通過一項政治宣言和一個行動綱領,強調民主、人權的價值觀,重申歐委會在維護歐洲穩定方面所起的作用。第三次會議將於2005年5月16日至17日在波蘭
華沙 舉行。
1997年10月10~11日,歐洲委員會第二次首腦會議在法國斯特拉斯堡舉行。這是自
獨立國協 、東歐國家加入以後的第一次首腦會議,40個成員國的總統或政府總理與會。會後發表最後宣言和行動計畫,稱要把歐洲建成一個“更加自由、更加寬容和更加公正的社會”,並提出設立新的全歐人權法院、執行
歐洲社會憲章 、在打擊恐怖活動領域加強合作等具體行動計畫。在關於歐洲委員會的作用問題上,西歐國家強調發揮歐洲委員會在制訂人權標準方面的作用,以俄羅斯和烏克蘭為首的獨立國協、東歐國家則希望歐洲委員會發揮不局限於人權的更大作用。在會議期間,法國總統
席哈克 、德國總理
科爾 和
俄羅斯總統 葉爾欽 商定建立三國領導人定期會晤機制以討論共同關心的問題。
組織機構 部長委員會 最高決策和執行機構,由各成員國一名代表(通常為外長)組成,每年召開兩次會議。下設部長代表委員會,由成員國各派一名常駐代表(大使級)組成,處理日常事務。部長委員會主席由各成員國代表輪流擔任,任期半年。現任主席國為波蘭(2004年11月至2005年5月)。
議會 諮詢機構,有辯論權,無立法權。每年的1月、4月、6月和9月或10月分別召開一次全會。現有議員和候補議員各315名,議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候補議員替補。所有議員和候補議員均由各成員國議會從本國議員中推薦產生。各國大小不同,可推薦人數也有相應的區別。每年1月,各國議會向歐委會確認當年推薦人選。議員分五個黨團:社會黨團、
歐洲人民黨 團、自由、民主和改革黨團、歐洲
民主黨 團及歐洲聯合左翼黨團,此外還有無黨派議員。議會下設混合委員會(負責協調議會與部長委員會的工作)、
常務委員會 (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在議會休會期間代表議會)和10個專門委員會;部分專門委員會下設次委會,如政治事務委員會下設與非成員國關係次委會。議會設議長一名,由議員選舉產生,任期1年,可連任2次。現任議長為勒內·范德林登(René van der Linden,荷蘭籍,人民黨團成員),2005年1月就任。
總秘書處 包括歐委會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辦公室、部長委員會秘書處、議會秘書處、地方和地區政權代表大會秘書處、人權專員辦公室、
歐洲人權法院 書記室、3個司(通訊和研究司、戰略計畫司、禮賓司)和6個總司(政治總司、法律總司、人權總司、社會團結總司、教育、文化、遺產、青年和體育總司以及行政和後勤總司)。總秘書處設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各一名,均由部長委員會推薦,議會選舉產生,任期5年,可連任。現任秘書長為特里·戴維斯(Terry Davis,英國籍,社會黨人),2004年9月1日就任。
歐洲人權法院 按《歐洲人權憲章》的要求,法院於1950年成立。當時由人權委員會和法院兩部分組成,受理的案件首先由委員會審議,然後交法院判決。1993年歐委會首腦會議決定,將上述兩個機構合併,改為常設機構;1997年首腦會議決定,從1998年11月起正式成立單一的
歐洲人權法院 ,每個成員國可推薦一名法官候選人,由議會投票任命。歐洲人權法院可直接接受成員國公民的申訴,從而增強了歐委會在全歐人權事務中的權威性。任何歐委會成員國及其居民(包括不具有歐委會成員國國籍者)都可以向法院提起針對歐委會成員國的訴訟。法院設一名院長、兩名副院長,由法院全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任。現任院長為呂齊西·維利達貝(Luzius Wildhaber,瑞士籍),1998年11月1日就任,2001年11月1日和2004年11月1日分別連任。
人權專員署 由人權專員及其辦公室組成。人權專員由議會選舉產生,任期6年,不能連任,其職責是在歐委會成員國內促進教育和人權的發展。現任人權專員為托馬斯·阿馬博格(Thomas Hammarberg,
瑞典 籍),2006年1月1日就任。
代表大會 1994年1月成立,是歐委會的一個諮詢機構,其宗旨為促進地方和地區自治,協助成員國加強地方和地區民主制度建設,增進各地方和各地區間的合作,保證地方和地區團體參與歐洲聯合進程及歐委會的工作。該大會分為地方政權議院和地區議院,共有代表和候補代表各315名,每年在斯持拉斯堡召開一次全體會議。代表由各國政府從本國選舉出的公職人員中任命,地方政權議院代表一般為市長和市政參議員。代表大會下設常委會,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大會設主席一名,由大會輪流在兩議院代表中選舉產生,任期2年,不能連任。現任主席為喬瓦尼·迪·斯塔齊(Giovanni Di Stasi,義大利籍,社會黨人),2004年5月就任。
此外,歐委會還設有發展銀行、南北中心、
歐洲青年中心 、歐洲民主和權利委員會等機構。
對外關係 歐盟關係 歐洲委員會與歐洲聯盟(
歐共體 )關係密切,兩組織的議會每年召開一次聯席會議。1995年9月,歐洲委員會通過兩項報告,一項是同意歐盟加入歐洲委員會人權公約,另一項是闡述歐洲委員會對歐盟1996年政府間會議的立場,要求歐盟在修改
馬約 時承認歐洲委員會在確定歐洲社會的法制、司法及民主標準等方面所發揮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果。
1998年4月1日,歐盟主席國英國負責歐洲事務
國務大臣 安德森 、歐盟委員會委員
范登布魯克 、歐洲委員會
部長理事會 主席國德國國務部長
舍費爾 和歐洲委員會秘書長
塔爾 奇斯在
斯特拉斯堡 舉行四方會議,就加強相互之間合作、歐盟東擴進程、與歐安組織共同倡導合作安全等問題進行了討論。會議強調應加強歐洲委員會議會與
歐洲議會 間的合作,並建議兩組織的四方會議應有歐盟和歐洲委員會的議會代表參加。
1999年2月10日,
歐盟理事會 輪值主席德國外交部國務部長費爾霍伊根、歐盟委員會委員范登布魯克、歐洲委員會部長理事會輪值主席匈牙利常駐該理事會代表貝雷尼、歐洲委員會秘書長塔爾奇斯在
斯特拉斯堡 舉行第13次四方會議,肯定了歐盟東擴的積極意義,認為此舉將給歐洲大陸帶來繁榮與穩定;就
科索沃問題 交換意見;就建立《基本權利與義務憲章》進行了磋商。
2000年3月14日,歐盟理事會輪值主席國
葡萄牙 歐洲事務國務秘書
科斯塔 、歐盟委員會委員
彭定康 、歐洲委員會
部長理事會 輪值主席
愛爾蘭 國務部長
基特 、歐洲委員會秘書長施威梅爾在斯特拉斯堡舉行四方會議,稱兩組織應共同努力,以避免踐踏民主、法律和人權的行為。雙方對俄羅斯車臣問題表示關注,在重申尊重俄領土主權的同時,要求俄以和平方式解決衝突、保證新聞自由、維護人權。雙方還表示,將在東南歐地區進一步加強合作,肯定了歐洲委員會為實現《
東南歐穩定公約 》中的目標而做出的貢獻。
2001年4月3日,
歐盟理事會 輪值主席國瑞典總理辦公室負責歐盟和國際事務的達尼爾松、歐盟委員會委員
彭定康 、歐洲委員會部長理事會主席
拉脫維亞 國務秘書里耶克斯津什和歐洲委員會秘書長施威梅爾在
斯特拉斯堡 舉行四方會談,發表了《夥伴關係合作聲明》,提出共同推進地區民主與穩定,在促進人權方面進行合作;強調保持東南歐穩定的重要性,對南聯盟逮捕
米洛舍維奇 的行動表示歡迎,敦促南與
海牙國際法庭 進行全面合作。歐盟還向歐洲委員會通報了邀請俄羅斯總統普京參加歐盟斯德哥爾摩首腦會議的情況。
11月20日,歐盟理事會輪值主席國比利時大臣級外交事務助理奈茨-約特
布魯克 女士、歐盟委員會委員
彭定康 、歐洲委員會
部長理事會 主席立陶宛外長瓦利奧
尼斯 和歐洲委員會秘書長施威梅爾在
布魯塞爾 舉行四方會議,提出要為加強國際合作,共同反對
恐怖主義 作貢獻。雙方還討論了俄羅斯、烏克蘭、南
高加索 及歐盟東擴等問題。
俄羅斯 自1992年5月俄羅斯正式要求加入歐洲委員會以後,歐洲委員會在不同場合討論了吸收其加入的問題。歐洲委員會議會於1995年2月通過決議,支持
歐洲議會 要求歐盟不批准同俄羅斯簽訂“夥伴合作協定”的決議,並決定暫時中止對俄羅斯加入歐洲委員會的審議工作,同時表示將繼續通過不同渠道同俄羅斯保持對話和接觸,並繼續執行旨在加強俄羅斯“民主和人權”的“政府間援助計畫”。
1995年4月,歐洲委員會各國外長在
斯特拉斯堡 與俄羅斯外長會晤,重申希望儘快解決
車臣危機 ,俄方也再次表達其要求加入歐洲委員會的願望。1996年1月25日,俄羅斯在歐洲委員會議會會議上被接納為第39個成員國。與此同時,歐洲委員會向俄提出了許多條件,除要求它遵守該組織制訂的
歐洲人權公約 外,還要求它在成為正式成員國後的一年內,批准保護少數民族公約,並從成為正式成員國之日起,延期執行死刑,在三年內取消死刑,改善監獄條件,將監獄劃歸法務部門管理,用和平方式解決車臣衝突,批准引渡公約,履行裁軍承諾,歸還一些成員國的財產等等。
1999年9月28日,歐洲委員會議會議長
瓊斯 頓發表聲明稱,歐洲委員會對車臣境內出現的暴力衝突表示關注,支持俄羅斯反對
恐怖主義 的立場,但要求其停止盲目空襲,避免平民傷亡,敦促俄以和平方式解決問題。11月4日,歐洲委員會議會通過第1204號決議,要求俄停止對車臣的軍事打擊,實現停火。12月13日,歐洲委員會議會又發表聲明,警告俄如不實現停火,將考慮是否繼續讓俄參與歐洲委員會議會的工作。
2000年4月6日,歐洲委員會議會在
斯特拉斯堡 做出決定,以俄不停止在
車臣 的軍事行動為由暫時取消俄議會代表團在歐洲委員會的表決權。2001年上半年,歐洲委員會恢復了俄的表決權,但6月28日和7月12日,歐洲委員會議會議長瓊斯頓勳爵和歐洲委員會秘書長施威梅爾先後發表聲明,對俄處理車臣問題的方式和行動表示不滿,敦促俄以政治途徑解決該問題,並稱歐洲委員會與俄頻繁交流有助於促俄有所收斂。9月13~16日,部分歐洲委員會議會議員與俄國家杜馬議員組成代表團,訪問了車臣地區和
北高加索 ,歐洲委員會員議員再次提出應尋求政治解決車臣問題。
中國 70年代末,中國開始同歐洲委員會建立聯繫。雙方互有往來。1979年2月,歐洲委員會議會議長柯斯特訪華。同年10月,中國駐法國大使以中國觀察員身份出席歐洲委員會議會會議。1980年9月,國務院副總理兼外長
黃華 應邀在歐洲委員會議會發表演講。
1985年10月,歐洲委員會議會議長阿倫斯訪華。1988年5月,歐洲委員會議會通過《歐洲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關係和合作的報告》,要求歐洲委員會成員國和
歐洲共同體 給中國以更加優惠的待遇,擴大對中國的普惠制範圍,讓更多的中國產品進入歐洲市場,支持中國重返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同年5月11~19日,歐洲委員會議會議長路易·戎率議會代表團訪華。1994年3月27日至4月2日,歐洲委員會議會議長
馬丁內斯 應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邀請率團訪華。1995年9月,歐洲委員會秘書長達尼埃爾·塔爾奇斯率團來京參加聯合國第四屆世界婦女大會。
1998年6月18~19日,全國人大副委員長
姜春雲 率人大代表團對歐洲委員會進行了友好訪問。1999年4月16~22日,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邀請,歐洲委員會議會議長魯塞爾·瓊斯頓勳爵率領歐洲委員會議會代表團一行八人對我國進行了正式友好訪問。2001年8月,歐洲委員會對外關係局局長
德容 熱訪華。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外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李淑錚 率團訪問歐洲委員會,會見了其議長、秘書長等。
區別 歐盟的“4”個機構:
歐盟委員會 、
歐洲議會 、
歐洲理事會 、
歐洲法院 。在報刊雜誌上常常把“歐洲委員會”說成是歐盟委員會,這並不準確。歐洲委員會實際是另外一個獨立的機構,雖然它和歐盟委員會的駐地都在
斯特拉斯堡 ,但不能把它和歐盟委員會混淆。歐盟委員會相當於歐洲的“政府”,但是它的職能還沒有發展到政府的階段。歐盟現在在北京有使館,中國和歐盟之間的聯繫也是政府間的聯繫。
所謂
歐盟理事會 ,是各個國家派一名部長到歐盟總部組成的機構。各國部長的工作就是要在理事會討論具體事宜的時候代表本國的利益。
歐洲法院是由義大利的法學家格拉朗日爾創建的,法院章程是由於里起草的。
歐洲議會 的發展有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的歐洲議會是由歐盟各國議會派人組成的。第二個階段是經過成員國普選產生的。但是這也存在著問題。因為畢竟歐洲目前還是分為不同的國家,一國的居民很難對他國候選者的情況有太多的了解。這就給普選帶來了很大的難度。大家可能沒有注意到這樣一種表達方式,即:
歐盟委員會 建議歐洲議會表決。這就說明了歐盟的主權還沒有完全由委員會轉移到議會。這是因為歐盟還在發展之中。它的指導思想很明確,但是它的具體作法還沒有達到最終目標。於里也曾經說過,歐盟現在還只是一個“接待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