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發行

欺詐發行,是指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的行為。它突破誠信底線,無視法律權威,作為證券市場最為嚴重的證券欺詐行為之一,歷來是各國監管機構監管執法的主要領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欺詐發行 
  • 類型:經濟術語
法律規定,表現,

法律規定

根據證監會2014年10月份發布的《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針對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等市場反映強烈的兩類違法行為,落實《證券法》關於重大違法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的規定,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存在上述兩類違法行為,被證監會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證監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表現

IPO(首次公開發行)環節,華麗包裝上市、披露不實乃至欺詐發行時有發生、屢禁不絕,主要表現為:
一、發行人報送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包括虛構業務,虛增資產、收入和利潤,變造甚至偽造產權證書和重要經營證照等。
二、發行人報送或披露的信息內容不準確、依據不充分或者選擇性、誇大性披露,存在誤導性陳述。
三、發行人報送或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遺漏,包括未披露關聯關係及關聯交易,未披露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未披露獨立性方面的重大問題,未披露重大債務、違約或對外擔保等。
四、發行人未按規定報送或披露信息,包括未及時披露生產經營的重大變化,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或仲裁進展等。
五、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沒有盡到保薦工作職責,審慎核查不足,專業把關不嚴、不夠,出具的保薦書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六、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中介機構未能恪盡職守、勤勉盡責,以及沆瀣一氣夥同發行人一道製作、出具虛假檔案,進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故意、放任重大遺漏事項或者違反業務規則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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