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欺詐發行
- 類型:經濟術語
法律規定,表現,
法律規定
根據證監會2014年10月份發布的《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針對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等市場反映強烈的兩類違法行為,落實《證券法》關於重大違法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的規定,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存在上述兩類違法行為,被證監會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證監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表現
在IPO(首次公開發行)環節,華麗包裝上市、披露不實乃至欺詐發行時有發生、屢禁不絕,主要表現為:
一、發行人報送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包括虛構業務,虛增資產、收入和利潤,變造甚至偽造產權證書和重要經營證照等。
二、發行人報送或披露的信息內容不準確、依據不充分或者選擇性、誇大性披露,存在誤導性陳述。
四、發行人未按規定報送或披露信息,包括未及時披露生產經營的重大變化,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或仲裁進展等。
五、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沒有盡到保薦工作職責,審慎核查不足,專業把關不嚴、不夠,出具的保薦書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