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次貸危機,並非次級住房抵押貸款危機,也非次級債危機,它的全稱應當是“次級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危機”,僅從字面上就可看到,理解這場危機的關鍵不僅在於“次貸”,而且在於“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長期來作為一種分散資產風險的金融創新機制而備受推崇。其基本原理主要有六個要點:其一,淨現金流量。金融機構(發起人)擬用於資產證券化的信貸資產必須有著穩定的現金流量淨額(即債務人每年償付的信貸本息在減去相關運轉成本後,現金流量淨額為正),同時,在未來一段確定的時間內,這些淨現金流量是比較穩定的。其二,真實銷售。金融機構(發起人)將擬用於資產證券化的信貸資產從總資產中剝離出來,真實地出售給一個為進行資產證券化而專門設立的具有信託人特性的機構(或機制,這一機制在美國為SPV)。其三,破產隔離。發起人一旦將資產銷售給了SPV,就不再對這一資產價值的風險損失承擔責任。如果SPV中的資產價值嚴重損失引致了SPV破產,那么,這一破產不會涉及到發起人的資產風險,同樣,如果發起人陷入破產境地,也不會涉及到SPV中的資產損失。其四,信用增級。如果發起人出售的資產價值質量較低(由此,可能引致對應債券的風險較高),它可通過信用增級的方式提高其質量(以保障債券的銷售和交易價格)。第五,有限追索。資產證券化債券的持有人實際上持有的是SPV發行的債券,他們只是SPV的債權人,因此,其追索權只能追索到SPV,不能追索到作為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金融機構。第六,轉移風險。通過上述安排和界定,在SPV銷售了資產證券化債券、原先發放信貸的金融機構收到了由SPV劃入的對應資金後,對應信貸資產的風險就完全轉移給了資產證券化債券的持有人。從這些要點中可以看到,資產證券化中實際貫徹著一般商品銷售的基本原理,即一旦商品售出,商店就不再對商品的價值變化承擔任何責任(除非商品的技術質量有瑕疵),同時,購買者和商店各自的財務危機都不會涉及到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