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侵害不當得利

權益侵害不當得利

權益侵害不當得利是指無法律上原因,因侵害他人權益而受利益,並致他人損失的法律事實受益人應承擔返還所受利益的義務。

權益侵害不當得利作為不當得利類型化中非給付不當得利的一種重要形式,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已基本被各國家與地區立法與司法實踐所檢驗與認同。權益侵害不當得利制度的社會功能在於因他人侵害行為造成受損人損失的情況下,受損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競合中擇一行使,最大程度保護自身權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權益侵害不當得利
  • 外文名:Infringement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 定義:無法律上原因,因侵害他人權益而受利益,並致他人損失的法律事實,受益人應承擔返還所受利益的義務
構成要件,主要區別,

構成要件

一、因侵害他人權益而受利益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此處的“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與侵權行為不同。不當得利制度的目的在於取除無法律上原因而取得的利益,因此,在構成要件上,客觀上不要求行為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在主觀上也不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而侵權行為則以行為的違法性和主觀過錯為必備要件。其次,行為人必須基於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而受有利益,行為人即為受益人。如果僅有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而行為人並未受有利益,則不成立不當得利。
受益人因實施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而獲得的利益包括兩種:
第一,積極得利,即財產的積極增加,是指權利的的增加或義務的消滅,以擴張其財產的範圍。例如無權處分他人之物而獲得對價(受讓人善意取得),出租他人之物而取得租金,無權占用他人之物所受的利益為“占有使用”本身。
第二,消極得利,積極財產本應減少而沒有減少所節省的費用和消極財產本應增加而沒有增加。如侵害人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其本應支付的商標許可使用費因侵害行為而沒有支付,從而使其財產總額消極的獲得增加。
二、致他人受損害
侵害他人權益型不當得利所指的致他人受損害中的“損害”一詞的含義和意義有別於侵權法上的“損害”。“損害”在侵害他人權益的不當得利場合,僅指財產損害,指侵害人取得依權益內容應歸屬於他人的利益,表現為受損人可得增加的利益而未增加,此可得增加不以必然增加為必要。在侵權法中所謂的“損害”,是指權利或利益受侵害時所生的不利益,也就是說,損害發生前的狀態與損害發生後的情形,兩者相比較,被害人所受的不利益,即為損害之所在,包括財產損害,也包括非財產損害。
三、無法律上原因
受益人的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是不當得利事實上的原因,不當得利是受益人行為的結果,但受益人的行為這一事實上的原因並不能當然地產生不當得利這一結栗,還需要進一步分析受益人無保有利益的正當性,即受利益無法律上的原因。關於侵害他人權益型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的判定,理論界有兩種不同的學說:違法性說和權益歸屬說。
違法性說是由德國學者Schulz所提出,認為侵害他人權益之所以構成不當得利,乃是因為侵害行為具有不法性,不當得利請求權的發生系基於獲利行為的不法性。所謂“無法律上原因”是指違法性而言。
權益歸屬說認為,權益有一定的利益內容,專屬於權利人,歸其享有,權利人排他性的行使權利,不受他人干涉。違反法秩序所定權益歸屬而取得利益的,乃是侵害他人權益歸屬,欠缺法律上原因,應成立不當得利。

主要區別

一、兩者最基本的區別,構成要件不同
一般侵權行為如要成立需具備三個方面的要件:(一)行為人主觀要件即故意或過失。(二)行為具有可責不法性。(三)受害人需受有實際損害。而權益侵害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是:(一)受益人因侵害他人權益而受有利益。(--)致受損人損失。(三)無法律上原因。
通過比較可知,二者構成要件的最大區別在於對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人主觀心理狀態的要求不同。一般侵權行為要求行為人必須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而權益侵害不當得利則不著重受益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其重點關注受益人保有利益的正當性。這是由於不當得利的制度價值在於取除受益人無法律原因而保有的利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更著眼於填補受損人因侵權行為所遭到的損害,規範目的的不同導致二者構成要件有很大不同。再者,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責任能力只對侵權行為有某種程度影響,權益侵害不當得利則在所不問。
二、兩者制度功能不同
權益侵害不當得利作為不當得利類型化中非給付不當得利的重要類型,其始終貫穿了不當得利制度功能——“取除功能”(Abschfoungsfunktion)即受益人返還其無法律上原因所受的利益。侵權行為制度功能更強調彌補受損人因不法行為所受損害——“填補功能”(Ersatzfunktion)即填補受損人所受損害。正因為二者設定的制度功能不同,規範目的不同,導致在調整社會關係的作用也不盡相同,在實務中對其適用案例的思考方法也截然不同。在權益侵害不當得利中我們的著眼點在於受益人這邊,首先要考慮的是受益人所獲取的利益;而在侵權行為法中,我們的首要立足於關注受害人這邊,擬要考慮的則是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
三、兩者所承擔的責任形式不同
侵害權益不當得利的責任形式主要是返還受益人無法律原因之受益,即返還原物和原物所生之利益,責任形式較單一。而侵權行為之債所規定的責任形式主要為損害賠償,具有填補受害人損失的作用,包括財產上之損害和非財產上損害,所以不同於前者,侵權行為責任除了財產上之責任,還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非財產性責任,責任形式具有多樣化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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