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占強訴竺軍不當得利糾紛案是2014年09月12日在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劉占強訴竺軍不當得利糾紛案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9月12日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不當得利糾紛。
案例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包青民初字第1087號
原告劉占強。
委託代理人黨衛平,內蒙古銘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竺軍,別名竺君。
原告劉占強訴被告竺軍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於2014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范琳琳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占強的委託代理人黨衛平,被告竺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占強訴稱,2010年7月,被告找到原告說青山區怡馨店開業可以投資,原告拿出30000元交給被告投資,被告表示以原告名義進行投資。2011年12月,被告以昆區怡馨店投資為名,又讓原告投資20000元。兩次投資總計50000元,均是把錢交給被告,由被告給原告出具收條兩份,當時約定定期給原告分紅。在支付了大概10000元的分紅款後,被告從2013年開始就再也沒有給原告分過紅,這時原告才得知被告從原告處拿走50000的投資款均是以被告個人名義進行投資的,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返還投資款,但被告以種種理由拒還。2014年5月29日,原告再次找到被告要求返還上述投資款及分紅款,被告只給原告打了18000元的欠條。被告的行為已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1、要求被告返還原告投資款6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不當得利發生之日起按中國銀行存款利率計算至款項付清時止);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竺軍辯稱,我與原告是師生關係,當時怡馨店投資,我們沒有明確約定是以誰的名義投資,只是想大家一起賺點錢,公司的零散股東太多,公司的會計要求以100000元為單位進行入股,我當時投入了200000餘元,加上劉占強的30000元,海燕的20000元、劉建國的20000元,總計300000元,都是以被告的名義入股的,每次分紅被告從單位取出錢以後又分給他們。被告總計給付原告14000元的分紅款,這個沒有手續,給的是現金,現被告尚欠原告18000元的分紅款。被告同意給付原告18000元分紅款,但是50000元投資款已投入公司,應該由原告向公司追要,與被告沒有關係。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師生關係。2010年7月,被告竺軍給原告劉占強出具收條1張,載明:“今收劉占強青山怡馨投資總計叄萬元整(30000元)2010年7月竺君”。2011年12月,被告竺軍又給原告出具收條1張,載明:“今收劉占強昆區怡馨投資總計貳萬元整(20000)2011年12月竺君”。被告竺軍對收到原告50000元投資款無異議。被告將原告50000元投資款以其個人名義投入怡馨店中,庭審中原告認可被告已給其支付分紅款10000元,現尚欠18000元分紅款未付。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及原、被告提交的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將其50000元交給被告投資,原告本意是以其個人名義投資並分紅,而被告將該50000元以自己的名義投入怡馨店中,違背了原告的本意,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被告從原告處取得50000元並占有沒有合法依據,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原告。根據法律規定,返還不當得利,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同期存款利息屬於典型的法定孳息,被告應從不當得利之債發生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從收到50000元之日起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投資的收益與風險是緊密相連的,投資者獲得投資收益的同時也應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因原告作為怡馨店投資人的事實未形成,對於其要求被告繼續支付18000元分紅款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已支付的10000元分紅款可折抵被告占有原告50000元資金的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如有超出部分,計入本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九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竺軍返還原告劉占強50000元,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付清;
二、被告竺軍支付原告劉占強30000元的利息,從2010年8月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隨本清;被告竺軍支付原告劉占強20000元的利息,從2012年1月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隨本清;被告竺軍已支付原告劉占強的10000元分紅款抵付以上利息,如有超出部分,計入本金。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5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負擔125元,由被告負擔525元,被告負擔部分於判決書生效後10日內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抗訴於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范琳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書記員布圖格其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十一條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七十五條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懷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九十二條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第一百三十四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一百三十一條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後,應當予以收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