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屬於請求權,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請求權有兩種含義:第一種含義,請求權是與形成權相對應的概念。民法理論把民事權利從其作用的角度,劃分為請求權和形成權。請求權與形成權的不同,就在於請求權的權利主體享有的是請求,權利的實現,則需要義務主體履行義務;而形成權的權利主體所享有的是形成,權利人能夠僅僅憑藉自己的行為,如追認行為、授權行為、撤銷行為、棄權行為等,就能夠引起某種民事權利的產生、變更和消滅。請求權是一種相對權,正如上述所說,它的權利主體通常須依靠義務主體的積極行動才能實現,而且義務主體總是特定的人,所以也叫對人權,請求權總是指向特定的人。第二種含義,請求權是民事權利的保護方法。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以民事權利,為保護民事權利,權利人享有權利保護請求權。在這個意義上,民事權利保護請求權包括民事權利本身的請求權(例如物權請求權)和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前者是民事權利本身包含的保護權利請求權,後者則是新生的保護權利的請求權。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是保護民事權利請求權中的一種,通常是最為重要的一種。當民事權利受到侵害之後,受害人產生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權請求加害人履行賠償給付,以補償受害人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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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屬於請求權,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請求權有兩種含義:第一種含義,請求權是與形成權相對應的概念。民法理論把民事權利從其作用的角度,劃分為請求權和形成權。請求權與形成權的不同,就在於請求權的權利主體享有的是請求,權利的實現,則需要義務主體履行義務;而形成權的權利主體所享有的是形成,權利人能夠僅僅憑藉自己的行為,如追認行為、授權行為、撤銷行為、棄權行為等,就能夠引起某種民事權利的產生、變更和消滅。請求權是一種相對權,正如上述所說,它的權利主體通常須依靠義務主體的積極行動才能實現,而且義務主體總是特定的人,所以也叫對人權,請求權總是指向特定的人。第二種含義,請求權是民事權利的保護方法。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以民事權利,為保護民事權利,權利人享有權利保護請求權。在這個意義上,民事權利保護請求權包括民事權利本身的請求權(例如物權請求權)和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前者是民事權利本身包含的保護權利請求權,後者則是新生的保護權利的請求權。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是保護民事權利請求權中的一種,通常是最為重要的一種。當民事權利受到侵害之後,受害人產生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權請求加害人履行賠償給付,以補償受害人的損害。
第一種含義的請求權,其典型形式是債權。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中,債權人權利的實現,要靠債務人的積極作為履行義務,這種實現的權利,就是請求權,而不是形成權,因為債權人的權利只靠自己的行為不能實現,必須由特定的義務人積極作為才能實現。侵權損害賠償是債的一種,是侵權行為所生之債,那么,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是侵權請求權下屬的一個概念。這種說法好像有道理。
但是,通常在研究請求權的時候並不這樣看,而是將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作為一種新生的權利,是民事權利的救濟權、保護權。因此,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實際上是第二種含義的請求權,並不是第一種含義的請求權。正因為如此,《侵權責任法》直接規定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所對應的就是侵權責任。

研究重點

研究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應當重點掌握四點:
(一)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是新生的權利,叫做次生請求權。
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發生之前,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雙方當事人之間並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某甲和某乙二人或者是素不相識,或者是親密友好,如果沒有這種請求權發生根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他們就都是平等的權利主體,不存在相對的債權債務關係,任何人都不能請求另一方履行義務以滿足自己的要求。只有發生了侵權行為,一方的行為造成了另一方的損害,才能在受害人一方發生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這個請求權是新生的權利,是原來所沒有的請求權。
(二)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發生根據是侵權行為,而不是其他法律事實。
其他法律事實也有可能發生請求權,例如,無因管理行為可以發生無因管理之債請求權、不當得利可以發生不當得利之債請求權,但都不會發生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三)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基於權利和利益的損害而發生的。
這種損害既可以是人身損害事實,也可以是財產損害事實,還可以是精神痛苦或者精神利益的損害事實,如自然人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的損害,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的損害,都有可能不發生財產損害,但會發生精神利益或者精神痛苦的損害。沒有造成損害的行為不產生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四)特定的人
這種請求權的賠償義務主體指向特定的人,即侵權行為的加害人;指向特定的賠償範圍,即在一般情況下,請求賠償的範圍只能是侵權行為所造成損失的範圍,即使在精神損害要求賠償損失的情況下,儘管這個特定的範圍不是那么嚴格,但仍然不能離開損害影響所及的範圍。

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條
  【對法定代理人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
  【受性侵未成年人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四條
  【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第二百三十四條
  【物權確認請求權】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第二百三十五條
  【返還原物請求權】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條
  【排除妨害請求權】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二百三十七條
  【物權復原請求權】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二百三十八條
  【物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三百一十七條
  【權利人在領取遺失物時應盡義務】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四百五十四條
  【留置權債務人的請求權】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第四百六十條
  【權利人的返還請求權和占有人的費用求償權】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是,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四百六十一條
  【權利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百六十二條
  【占有保護請求權】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第六百六十條
  【受贈人的交付請求權以及贈與人的賠償責任】經過公證的贈與契約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契約,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五十九條
  【行紀人的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六十三條
  【中介人報酬請求權】中介人促成契約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契約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契約成立的,由該契約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中介人促成契約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第九百六十四條
  【中介人必要費用請求權】中介人未促成契約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託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九百七十五條
  【合伙人權利代位】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規定和合夥契約享有的權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請求權除外。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請求權】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九百九十六條
  【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聚合】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並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時請求權主體的確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併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法律辨析

人格權請求權與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區別

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人格權編理解與適用引用0076-0077頁
人格權請求權與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區別。
1、行為人主觀狀態不同
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以侵權責任成立為前提,需要滿足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即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或過失。雖然侵權損害賠償也是救濟人格權的重要方法,但此種責任形式在構成要件上,原則上要求滿足過錯要件。人格權請求權的行使不以行為人具有過錯為要件,因為人格權屬於絕對權、對世權,在其受到侵害或妨害時,權利人有權要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害恢復對人格利益的圓滿支配狀態;
2、功能不同
侵權損害賠償是在各項民事權益受到侵害後,為權利人提供的一項事後救濟途徑,也就是發揮事後的損害填補功能。人格權請求權除了事後救濟的功能之外,更注重的是發揮防止侵害人格權行為發生的事前預防功能。在妨害行為尚不足以構成侵權時行使人格權請求權,有效預防損害的進一步擴大,強化對人格權的保護;
3、舉證責任不同
民事訴訟中,一般侵權行為的舉證責任是由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在人格權遭受侵害的情形下,受害人往往舉證困難或者難以證明損害的具體數額,此時,行使人格權請求權便能更好地為受害人提供救濟。人格權受到妨害時,雖然沒有實際損害發生,但是權利人行使人格權請求權,有利於及時排除妨害,制止損害的發生。因人格權請求權的行使不以實際損害的發生為前提,在人格權益可能遭受侵害或妨礙時,受害人僅需證明人格權益遭受妨害便可主張排除妨害、消除危險;
4、是否適用訴訟時效不同
侵權損害賠償之債作為一種債的關係,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如果權利人沒有在時效期間內主張權利,債務人將享有時效利益,可以基於此對權利人履行債務的請求提出抗辯。人格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權利人只要能證明人格權遭受的侵害或妨害處於持續狀態,就可以行使人格權請求權,而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

物權請求權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關係

作者名稱:何志
來源:物權法判解研究與適用引用130-131頁
  物權請求權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皆為近現代民法兩項重要的請求權。物權請求權,因目的在於排除現實或將來權利人以外之人對於物權圓滿狀態之侵害,故只要有侵害發生或可能發生的事實,無論侵害者是否違法,有無故意過失、行為能力,以及是否有實際損害的發生等,權利人均可行使此項權利。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行使則以加害人之行為具有違法性,並有故意過失(當然特殊侵權行為之成立,則不以加害人之有故意過失為必要)、行為能力以及受有實際損害為前提。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雖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但因其目的主要在於填補已發生的損害,故於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原狀顯有困難時,即應進行金錢賠償。此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債權的請求權,其行使權利的期限,法律多有明文,此點亦與物權請求權存有差異。
  值得注意的是,於物權受到侵害而同時發生物權請求權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受害人除可行使物權請求權外,還可行使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所有人的房屋被他人無權占有,並致房屋於損害時,受害人除可請求返還其房屋外,還可請求賠償所遭受的損害。

立法觀點

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發生情形

主編:石宏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立法精解 上引用0589頁
當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時,如果占有人和占有返還請求權人之間,有寄託、租賃等關係或者有其他正當的法律關係時(即有權占有的情形),占有人就被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所負的責任等,均各依其基礎法律關係去解決;但如果不具備寄託、租賃等此種正當法律關係,或者外形上雖有此類關係但實為無效或者被撤銷時,則占有人同占有返還請求權人間的責任義務如何確定,不免發生問題。雖然關於這一情形,可以適用有關侵權行為或者不當得利的規定,但僅僅有此不足以充分解決問題。所以規定此種情形下,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不適用訴訟時效

人格權保護和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外的其他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主編:石宏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解與適用·人格權編侵權責任編引用0016頁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具體的責任構成要件和責任後果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規定。本法所規定的違約責任、侵權責任等都涉及對人格權的保護,當人格權受到侵害時,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的這些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應當注意的是,人格權編主要規定了人格權的類型、權利內容、權利邊界、與其他價值之間的協調、行為人的義務和特殊保護方式等規則,這些規則有助於確定契約義務的範圍,進而確定違約責任的前提,有助於明確侵權責任中所侵犯權利的具體類型、具體內容以及行為人違反的具體義務。因此,本編中有一些規定應當與本法的其他規定、其他法律中的規定結合適用。這種結合適用是司法適用的常態,不僅在人格權受侵害的情形如此,在物權等其他權益受侵害的情形中也是如此。
  侵害人格權的民事責任具體承擔方式,按照本法第179條第1款的規定,包括了多種。最主要的是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等損害賠償責任。為了進一步加強對人格權的保護,侵害人格權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還包括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防禦性的責任方式。除此之外,基於人格權保護的特點,侵害人格權還可能要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這些民事責任承擔方式,依據本法第179條第3款的規定,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根據本條第二句規定,受害人因人格權受侵害而提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本法總則編第九章規定了訴訟時效,在侵害人格權的情形中,損害賠償請求權應當適用訴訟時效。依據本法第188條第2款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此處的“權利受到損害”即隱含著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是因人格權受侵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即使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依據本法第191條的規定,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僅僅是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侵害人格權、物權等權益所產生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請求權,其構成都要求現實存在對權益的妨害和危險,行為或狀態處於現實持續之中,對這種現實存在的妨害和危險無須考慮之前的事實狀況,且在侵害人格權的情形中,這三類請求權對於維持人格完整性至關重要,故本款據此進一步明確規定,因人格權受侵害而提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關於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有很多意見認為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但也有意見認為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經認真研究,吸收了多數人的意見,規定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也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對很長時間之前發生的侵害人格權行為,如受害人認為對自身仍然有影響,有消除影響和恢復名譽的必要,可以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提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以加強對人格權的保護。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

司法觀點

損害和妨害的不同情形,分別適用人格權請求權和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人格權編理解與適用引用0078頁
  損害和妨害是不同的侵害形態,損害是後果已經發生、客觀存在的狀態,妨害是一種持續性的侵害狀態。損害一經發生可以通過各種方式確定其範圍和大小,而妨害尚未造成損害結果的實際發生,無法通過金錢衡量其價值和數額。因此,針對人格權遭受妨害和侵害的不同情形,應當分別適用人格權請求權和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一般來說,人格權受到妨害(或持續地侵害)或可能受到妨害時,應當適用人格權請求權;而人格權受到侵害並且造成了損害時,就應當適用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妨害和損害並存時,可以同時適用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人格權請求權;如果僅有妨害而無損害,此時,權利人的人格權只是受到一定的妨害,而沒有遭受現實的損害,行使人格權請求權已經足以實現救濟。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

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變更

作者名稱:楊立新
來源:楊立新民法講義 侵權法總則引用438-439頁
  1.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變更的概念
  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係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而改變其主體、內容或客體,這種局部的變更,必然使受害人的請求權隨之變更。這種因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係的局部變更而引起的受害人賠償請求權的變更,就是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變更。
  2.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變更的形式、
  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變更的形式,主要是:(1)權利主體變更。除了人格權受到損害以外,財產損害和人身損害的權利主體都可能變更。例如,財產損害的受害人死亡,其繼承人或近親屬可以取得該項損害賠償請求權,要求加害人予以賠償。人身損害的財產損失亦可發生類似的主體變更。至於人格利益的損害,一般規定,受害人死亡後,其請求權消滅,但已經確認的請求權和向法院起訴的除外。(2)損害事實變更。損害事實發生變更,也就是損害事實發生變化,如原來所造成的損害後果或者發展、擴大,或者計算有錯,則請求權的賠償範圍發生變更。(3)請求權人部分處分損害賠償權利。請求權人對實體權利的部分處分,可以引起損害賠償法律關係的內容發生變更。例如,權利主體要求減少賠償額的,這種處分也使請求權的內容發生變更。
  3.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變更的法律後果
  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一經變更,立即在訴訟中產生新的變化。(1)請求權主體變更,將更換原告;(2)請求權內容、客體的變化,將使賠償的責任和範圍發生變化;(3)有的請求權變更,可以引起訴訟時效的變化。如加害人的侵權行為造成新的損害事實,使舊的訴訟時效終止,新的訴訟時效開始;受害一方對加害一方實施侵害造成損害事實,原加害人請求權產生,同時原加害人的訴訟時效開始,原受害人的訴訟時效則繼續進行。

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產生

作者名稱:楊立新
來源:楊立新民法講義 侵權法總則引用436-438頁
  1.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產生的依據
  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產生所依據的法律事實,是侵權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侵權損害事實一經發生,受害人一方即產生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依法得向加害人要求對所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加害人則產生對自己造成的他人損害進行賠償的義務,應受害人的請求,賠償受害人因損害所造成的損失。
  損害事實包括人身損害事實、財產損害事實和精神損害事實。這些損害事實一經發生,受害人即產生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2.侵權損害事實發生的時間
  損害事實發生的時間,實際上是指損害後果能夠確定的時間。損害後果沒有確定、正在發展或者加強,不能是損害事實已經發生,而是正在發生。對於人身傷害的損害事實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損害事實發生的時間有三種情況:
  第一,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同時出現的,侵權行為實施終了的時間,就是損害事實發生的時間。例如,加害人砸毀受害人的家具,砸家具的行為一經終了,損害事實就已經發生並且固定。
  第二,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不是同時出現,以損害事實的確定時間,作為損害事實發生的時間。例如,某甲與某乙相鄰不睦,為泄憤,甲在乙的土坯房山牆自己一側挖水溝蓄水,至梅雨季後期,乙的山牆坍塌。山牆坍塌是逐漸發生的,應將山牆坍塌之時作為損害事實的發生時間。
  第三,人身損害,應以損害所造成的最嚴重程度,並且能夠確認為損害事實發生時間。生命權損害,死亡是最高程度,死亡的發生是損害事實發生時間;健康權受到損害沒有造成死亡結果的,一般的有一發展弧線,即發生、發展、高峰、好轉、治癒,應以高峰作為損害發生時間;致殘的,最高程度是殘疾,則以能確定其殘疾之時為損害發生時間;人格損害以人格受到嚴重影響能夠確定為損害事實發生時間。
  3.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產生的時間
  確定請求權發生時間的重要意義,一是確認受害人有無訴權;二是確定訴訟時效的開始時間。在通常情況下,損害事實的發生時間;就是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產生的時間。但是,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在某些情況下又有一定差異:
  第一,財產損害賠償請求權,應當從損害事實發生之時產生,包括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同時發生和相繼發生的,都以確定的損害事實發生之時產生請求權,同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第二,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最高人民法院從兩個方面規定,一是傷害明顯的,從受到傷害之時計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這樣的規定其實對受害人的保護不利。我認為,不應當從人身損害發生之時產生請求權,而應從財產損失已經發生之時產生請求權。例如,因人身損害住院治療,只有傷病痊癒出院或者死亡,才能計算出實際的財產損失,否則難以確定損失的價值和賠償範圍。只有這樣才能夠更好地保護受害人的權利。
  第三,精神損害應當以能夠確定其損害程度,為請求權產生時間。例如,加害人在報紙上發表文章誹謗受害人,發表之時,就是請求權產生時間。
  第四,受害人尚不知道損害之發生或誰為加害人時,應當從受害人已知或應知損害的發生或誰為致害人的時候產生請求權。“應知”,是為了防止當事人推說不知,具體的判斷應結合具體案情斷定。
  請求權產生的法律後果,一是訴訟時效開始計算;二是受害人獲得起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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