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疫措施 是指當國內或國外流行檢疫傳染病時採取的防護性措施。常用的措施主要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檢疫措施
- 類型:措施
檢疫措施 是指當國內或國外流行檢疫傳染病時採取的防護性措施。常用的措施主要有:
檢疫措施 是指當國內或國外流行檢疫傳染病時採取的防護性措施。常用的措施主要有:1.指定有關區域為封鎖區;2.指定某些行李貨物必須經衛生處理方準從國外運進和國內運出;3.禁止某些行李貨物由國外運進或由國內運出;4.指定第...
檢疫一詞源自拉丁文Quarantum,原意為“四十天”,最早是在14世紀中葉歐洲大陸國際港口為防範流行黑死病、霍亂、黃熱病等疾病對旅客執行衛生檢查的一種措施。對要求入境的外來船舶和人員採取在進港前一律在錨地滯留、隔離40天的防範措施。在此期間,如未發現船上人員染有傳染性疾病,方可允許船舶進港和人員上岸。這種帶有...
隔離檢疫是嚴防國外動物疫病傳入我國所採取的一項重要措施。在隔離檢疫期應嚴格按照《國家入境動物隔離檢疫場管理辦法》和《進出境動物臨時隔離檢疫場管理辦法》實施檢疫、管理。隔離檢疫一、防火制度 為保證進口動物隔離檢疫的順利進行,防止發生火災,杜絕隱患,特制定本規定。1.在隔離區內禁止使用火種,以免對隔離期間所...
有害生物風險分析(Pest Risk Analysis ,簡稱PRA) 是WTO 規範植物檢疫行為《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SPS 協定) 中明確要求的,為了使檢疫行為對貿易的影響降到最低而規定各國(地區) 制定實施的植物檢疫措施。基本定義 有害生物風險分析的核心內容是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有害生物風險評估是指:“確定有害生物...
植物檢疫是通過法律、行政和技術的手段,防止危險性植物病、蟲、雜草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人為傳播,保障農林業的安全,促進貿易發展的措施。它是人類同自然長期鬥爭的產物,也是當今世界各國普遍實行的一項制度。由此可見,植物檢疫是一項特殊形式的植物保護措施,涉及法律規範、國際貿易、行政管理、技術保障和信息管理等諸多...
國境檢疫是預防傳染病由國外傳入國內或由國內傳出國外的重要措施。每個國家都按自己的需要規定了需要檢疫的病種規定檢疫的傳染病有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國務院公布的其他傳染病,並在國境處(如國際通航的港口、機場以及陸地入境處和國界江河的口岸)設立國境衛生檢疫站,對發病者,可疑病人及密切接觸者都要進行隔離或...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開放的口岸(以下簡稱口岸),海關依照本法規定履行檢疫查驗、傳染病監測、衛生監督和應急處置等國境衛生檢疫職責。第三條 本法所稱傳染病,包括檢疫傳染病、監測傳染病和其他需要在口岸採取相應衛生檢疫措施的新發傳染病、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檢疫傳染病目錄,由國務院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會同海關...
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 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它是為保護人類健康和控制動植物病蟲害而制定的技術壁壘。在動植檢協定實施中,WTO成員國同意把動植檢建立在進口風險評估基礎上,而且評估應使用科學的方法。
植物檢疫措施 植物檢疫措施(phytosanitary measure)是2016年公布的林學名詞。定義 旨在防止檢疫性有害生物傳入和(或)擴散,或管制限定的非檢疫性有害生物經濟影響的有關法律、法規或官方程式。出處 《林學名詞》第二版。
第八條 來自國內疫區的交通工具,或者在國內航行中發現檢疫傳染病、疑似檢疫傳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傷害而死亡並死因不明的,交通工具負責人應當向到達的國境口岸衛生檢疫機關報告,接受臨時檢疫。第九條 在國內或者國外檢疫傳染病大流行的時候,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報請國務院決定採取下列檢疫措施的一部或者...
第四條植物檢疫機構的職責:(一)市植保植檢站:1、擬訂市內劃定疫區和保護區的方案,制定全市植物檢疫對象的普查、封鎖、防治和消滅措施;2、開展產地檢疫;3、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間調運檢疫、郵寄檢疫和承辦國外引種審批手續,監督檢查種苗隔離試種;4、在車站、機場、港口、碼頭、倉庫及其他有關場所執行...
農業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對重大農業植物疫情應當組織開展專題調查;普查或者調查結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並公布。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重大農業植物疫情應急處置體系建設,完善應急處置機制,落實防控目標責任制,組織並督促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控制疫情。縣級以上...
森檢機構在實施檢疫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進入車站、機場、港口、郵局、倉庫以及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生產、加工、銷售、存放、試種場所實施檢疫、復檢,查驗植物檢疫證書和進行疫情監測調查;(二)依法監督有關單位或個人進行消毒處理、除害處理、隔離試種和採取封鎖消滅等措施;(三)依法查閱、摘錄、...
本省補充的植物檢疫對象的疫情,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新的危險性病、蟲、雜草,應當立即向當地植物檢疫機構報告。經鑑定屬於植物檢疫對象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立即報告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緊急防治措施,及時進行封鎖控制和撲滅,並逐級上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各級植物檢疫機構對所在地的植物檢疫對象,每隔三至五年應當普查一次,並根據調查結果,編制植物檢疫對象分布至鄉(鎮)的資料,報上級植檢機構備案。劃定疫區和保護時,要制定相應的封鎖、消滅和保護措施。疫區內的種子,苗木、繁殖材料和應當實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只限在疫區內種植、使用,禁止運出疫區。疫...
對內檢疫是根據植物檢疫法和檢疫條例,對國內各省(市)、自治區和地區之間調運植物和植物產品,如種子、苗木及應受檢疫的植物及其產品進行檢疫檢驗,防止局部疫區的危險性病、蟲和雜草傳播擴大為害。對已經發現的要劃定疫區和保護區,採取封鎖和防治措施。隨著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國際交往和貿易活動日益增多,國內經濟...
第九條根據《〈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第十條規定,省植保植檢站編制全省檢疫對象分布至鄉的資料,並報農牧漁業部備案;地、州、市、縣植保植檢站編制分布至村的資料,並報省農業廳備案。檢疫對象的分布資料一般每隔三至五年修訂一次。第十條疫區和保護區是用行政手段強制實施檢疫措施的區域。疫區和...
植物檢疫措施國際標準 植物檢疫措施國際標準,簡稱“ISPMS”。《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秘書處主持下,邀請各成員國的植物檢疫專家共同制訂的一系列植物檢疫措施的國際標準。目的是規範各國在執行植物檢疫措施過程中的行為和力度,供各國政府在制訂本國植物檢疫措施時作參考和依據。
第四章 快速反應措施 第十條 對風險已經明確,或經風險評估後確認有風險的出入境貨物、物品,國家質檢總局可採取快速反應措施。快速反應措施包括:檢驗檢疫措施、緊急控制措施和警示解除。第十一條 檢驗檢疫措施包括:(一)加強對有風險的出入境貨物、物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二)依法有條件地限制有風險的貨物、...
第九條 實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包裝材料和可能被污染的場地、倉庫、物品及運載工具也屬檢疫範圍。第十條 植物檢疫機構對新發現的檢疫對象和其它危險性病、蟲、雜草,必須及時查清情況,立即報告省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或林業主管部門,並採取措施徹底消滅。貴州省補充植物檢疫對象的疫情和省內突發性的危險性病、蟲、...
第五條各級植物檢疫機構的職責範圍:一、省級植物檢疫機構的主要職責:1.貫徹執行本實施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制定本省的實施計畫和措施;2.檢查、指導地、市、縣植保植檢站的工作;3.擬訂省內劃定疫區、保護區的方案;制定全省檢疫對象的普查、封鎖和防治消滅措施;4.培訓地、市、縣級檢疫幹部和技術人員,...
檢疫的措施主要包括:風險分析與管理措施、檢疫審批、國外預檢、口岸查驗、隔離檢疫、實驗室檢測、檢疫除害處理、預警和快速反應、檢疫監管等。商品檢驗 根據《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出口商品及其包裝和運載工具進行檢驗和監管。對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中的...
市、縣人民政府的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分工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植物檢疫工作。其隸屬的植檢機構負責執行國家的植物檢疫任務。第四條 鐵路、交通、民航、港務、郵政、工商、公安等管理部門應根據植物檢疫工作的需要,採取相應的措施配合植檢機構進行檢疫工作。第五條 交通運輸、郵政等經營單位以及各類營運者應憑...
第十二條 農業科研、良種繁育單位應建立無植物檢疫對象的種苗繁育基地,並嚴格執行《種苗產地檢疫操作規程》,發生植物檢疫對象時,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封鎖消滅。在檢疫對象未消滅以前,其繁育的種苗不準出售和調出。第十三條 農業植物檢疫對象的普查、封鎖、防治和消滅工作,由農業部門負責組織,對涉及幾個部門的,由政府...
第三十五條 進境種用、養殖和觀賞水生動物應當在指定隔離場進行至少14天的隔離檢疫。現場查驗合格後,由進境口岸檢驗檢疫部門出具《入境貨物調離通知單》,運抵指定隔離場所在地後,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向檢驗檢疫部門申報。指定隔離場所在地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核對貨證,並實施以下檢驗檢疫措施:(一)對已經死亡的水生...
使用單位應當對用於承載、包裝、鋪墊、支撐、加固貨物的木質材料進行妥善保管,發現可能帶有林業有害生物的,應當及時向當地林檢機構報告,並採取控制措施,防止其擴散蔓延。第十五條 經批准從境外引進林業植物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本市種植的,引進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取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發放的準予入境證明,並按照...
第三條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全省森林植物檢疫工作。第二章 檢疫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省、市、地、縣森林病蟲防治檢疫機構職責範圍。一、省森林病蟲防治檢疫站 (以下簡稱省森檢站) 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植物檢疫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擬定本省的實施計畫和措施;(二)組織調查危險性森林病蟲,擬定疫區、保護區...
第八條各級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對本地區的植物檢疫對象每5年普查一次,重點對象要每年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編制檢疫對象分布資料,逐級上報。本市植物檢疫對象補充名單中的檢疫對象的疫情,由市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第九條在發生疫情較普遍的地區,應根據需要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並將未發生區域劃為保護區,防止植物...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組織於2002年制定了第15號植物檢疫措施國際標準———《國際貿易中木質包裝材料管理準則》(ISPM15),目的在於規範國際貿易中貨物木質包裝質量,防止農林有害生物隨木質包裝在世界範圍內傳播和擴散。處理要求 ISPM15標準要求所有進境木質包裝必須進行檢疫處理,並加貼國際標識。植物檢疫措施國際標準中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