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合併監管

機構合併監管是金融監管當局對兩個或兩個以上具有法人資格金融機構依法訂立協定,組成一個金融機構的法律行為進行的監督和管理。

在中國,全國性金融機構的合併,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他金融機構的合併,由其註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審核同意,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非金融機構不得與金融機構合併,金融機構分支機構不得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不得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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