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介紹
2002年5月1日,德國把德意志聯邦銀行和保險監管、證券監管機構合併,成立統一監管組織———
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
BaFin)。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成立,標誌著德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的又一次重大變化。
形成的過程
在德國,隨著銀行和金融服務機構,銀行和
保險業務間的區別正逐漸消失,銀行、金融服務機構、保險公司一體化金融產品不斷湧現,那些能夠在市場上容易有效地擴大產品範圍的銀行、金融服務業以及保險機構間就形成了跨行業聯合集團。與此相適應,成立現代一體化監管結構也就成了必然。
同時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的結構考慮到了行業區別:為銀行監管、保險監管和證券監管/資產管理成立了獨立的組織部門。而那些跨行業任務則由從傳統監管功能分離出來的幾個交叉業務部門執行。
因此,2002年5月1日成立的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是集聯邦銀行監管局 (BAKred)、聯邦保險監管局(
BAV)、聯邦證券監管局(BAWe)為一體, 代表了完全整合的監管模式。它整合先前的聯邦銀行監管(BAKred)、聯邦保險監管(BAV)、聯邦證券監管(BAWe)的辦公機構為單一金融監管機構並且集監管銀行業、金融服務業、保險服務業功能為一身。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是一個聯邦機構,由隸屬聯邦財政部的部長通過公共法掌管。具有法律特性。兩個辦公室分處
波恩和
法蘭克福,大約有1000個雇員,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監管2700個銀行,800個金融服務機構和超過700個保險機構。新的德國金融監管體系明顯有利於監管局間的信息交換、有利於組織間的協同作用,有利於增強德國作為金融中心的地位、鞏固了其在國際金融中的地位和作用。
基本運作
中央銀行參與金融監管的程度、方式不同。按照授權,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不在各州設立下屬機構,各州銀行日常經營活動的具體監管,就由德意志聯邦銀行在全國9個地區設立的辦事機構和這些辦事機構下屬的118家分行承擔。不過,這些分支機構只是代為承擔銀行監管的日常事務,並負責將監管的情況向金融監管局報告,由其做出最終決定。
同時,央行是全國惟一有權對金融機構行使統計權力的機構,這使得金融監管局無權單獨向金融機構徵集任何形式的統計信息,不過因行使監管所需的必要信息,可從央行那兒獲得。而央行對涉及金融機構資本金與流動性方面的信息所做的報告,也會向金融監管局提供。
同時中央銀行以三種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參與對金融部門的審慎監管。一是中央銀行通過監測金融機構的風險類別並對其進行審計;二是中央銀行通過參加監管當局的董事會和管理委員會為改善監管發揮作用;比如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下設管理委員會,主要由內含聯邦財政部、中央銀行及其他監管部門的21名代表組成。管理委員會由聯邦財政部人員擔任主席。管理委員會監管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管理層,決定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的預算並建議如何完成專項監管任務;三是中央銀行與監管當局共享信息、技術、工作人員和行政管理等資源。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
中央銀行能夠在一定程度和範圍內參與金融監管。
機構設定
聯邦金融監管局內設三個專業管理部門及眾多交叉業務管理部門,分別監管銀行、
保險、證券業務,並負責處理交叉領域的問題。其監管的目標是保證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的合規性和安全性,防範金融風險,保證保險投資者和債權人的資產安全。其主要職責,一是參與相關法律、政策的制定,向聯邦財政部提出金融監管的法律建議。二是負責市場準入,對境內新成立金融機構及增設機構進行資格審查,並發放經營許可證。三是檢查金融機構的日常經營,對金融機構風險大的經營環節等進行審查,這種審查一般在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基礎上進行。根據審查結果,聯邦金融監管局可直接對發現的違規行為作出罰款、提出起訴、撤銷董事會有責任成員的任職資格、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
聯邦金融監管局目前擁有員工1400多名,辦公地點分設在波恩和法蘭克福,除此之外無任何分支機構。
監管職責
一是對市場準入的
審查。聯邦金融監管局負責德國境內新成立機構的資格審查,包括最低資本金、高層人員資格審查等,並發放經營許可證。
二是對公司日常經營的檢查。聯邦金融監管局主要對公司自有資本、
流動性及風險大的經營環節進行審查。比如,公司自有資本的數額必須保持在《
巴塞爾協定》規定的比例之上;公司資產的流動性必須保持在規定比例之上,以保證有足夠的支付能力。由於德國國內金融公司數量眾多,該局的審查主要依靠社會上的經濟審計公司以及相關計算機系統對央行每日報送數據所進行的自動檢查。依照有關法律,每家公司每年必須自行選擇一家經濟審計公司進行審計,且年審報告必須報送聯邦金融監管局。該局可以依據上報的年審報告,也可以依據其它渠道信息,在不提供任何理由的情況下另行指派經濟審計公司或者直接指派內部審計人員對可疑的公司重新進行審計。根據審查結果,若公司有違規行為,聯邦金融監管局可以直接對發現的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罰。處罰的方式有以下幾種:1、
罰款;2、提出起訴;3、撤銷董事會有責任的成員的任職資格;4、吊銷營業執照。
工作目的
側重點
德國金融監管方式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依賴非政府力量來監管銀行,而較少使用政府直接監管措施。在放鬆對金融業管制的同時加強了對金融業的監管。德國金融監管當局放寬了對資金來源渠道、業務範圍、經營地域、利率水平等方面的管制措施,而同時從總體、巨觀方面對金融業加強了監管。實現了從常規性監管到風險性監管的轉變,重視內控制度建設,強調市場機制的作用,以防範金融風險,實現安全與效率並重的監管目標。
主要目標
在德國,金融監管的主要目標首先是保證德國整個
金融業 的正常穩定運行,由此派生出保證金融資產安全和保護客戶和投資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