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東黎族自治縣國土環境資源局是主管全縣國土環境資源行政事務的縣政府工作部門。
(一) 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和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編制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和環境保護的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 加強土地信息建設,分析土地變化動態,預測中長期各類用地需求,做到土地總需求與總供給的基本平衡。
(三) 加強土地管理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調處土地權屬糾紛,依法查處土地違反案件。
(四) 主管全縣土地的調查、統計、定級、申報工作;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政地籍登記發證,組織和聘請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評估及土地證書年檢工作。
(五) 負責全縣範圍內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聯營、抵押等權屬管理和監督。
(六) 負責全縣土地徵用、農用地轉用、未利用土地轉用和土地劃撥的實施工作。
(七) 負責編制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用途管制的管理工作。
(八) 協同農業等有關部門做好全縣基本農田保護區的監督和保護工作。
(九) 負責全縣範圍內的耕地開發、土地復墾、土地整理和未利用土地開發工作。
(十) 負責本縣範圍內的測繪管理工作。
(十一) 搞好本縣內的環境監測和污染調查,提出治理措施,並監督檢查治理情況和治理設施運行情況。
(十二) 依法對全縣環境保護和地質礦產資源開採保護進行監督管理。
(十三) 編報本縣環境質量報告、地下水情況通報和地質礦產勘查開發情況通報;發布環境狀況公報和環境統計公報。
(十四) 負責組織建設項目環境評價和區域環境評價,審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表),以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的"三同時"(即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的監督管理。
(十五) 負責地礦勘探、礦產開發保護管理、礦產開發登記審批發證並徵收礦產資源以及對排污單位實行限期治理和換髮排污許可證,同時依照有關規定徵收排污費。
(十六) 負責組織勘查全縣區域地質、礦產地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等項工作,並實施監督管理。
(十七) 組織環境資源科學研究,參與省的學術交流,推廣套用環保和礦業開發中的先進技術和經驗。
(十八) 負責對國土與環境資源政策法規的宣傳工作和管理人員的學習培訓工作。
(十九) 協同有關部門積極做好污染災害的調查和防治工作。
(二十) 負責對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和管理,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依法對在自然保護區進行適度開發,有效管理。
(二十一) 負責對所屬事業單位貫徹執行有關方針、政策、法規規章的檢查監督,對其發展規劃、計畫進行指導協調。負責對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考核、報批或任免,協同有關部門監管其非經營國有資產。
(二十二) 承辦縣委、縣政府及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