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主要職責
(一)履行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職責。貫徹執行國家國土資源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定國土資源在經濟運行、城鄉統籌等方面的調控政策和措施;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履行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國土資源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指導鄉鎮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履行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等其他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承辦上報省、地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進行土地確權、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
(五)履行承擔保護全縣耕地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上級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履行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並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指導地籍信息系統建設;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整理、共享和匯交的監督管理,提供社會諮詢服務。
(七)履行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
(八)履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
(十)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
(十一)履行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保護的監測、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的職責;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
(十二)履行全縣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職責。組織實施全縣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工作;負責測繪單位資格審核、測繪市場秩序和地圖管理職責;負責組織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負責管理國家基礎測繪成果,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測量標誌的保護;監督國家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的使用;管理全縣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
(十三)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定收益分配製度,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
(十四)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公共服務;負責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有關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辦公室(財務股)
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保密、檔案、信訪、綜治、宣傳、國有資產管理、安全生產、後勤服務等工作。
貫徹執行財會會計制度;負責有關法定規費、價款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使用的財務監督管理與核算;管理國家、省、地、縣劃撥的各項資金及其它有關資金、基金;編制、申報土地、礦產、測繪、勘測等工作和各項經費預算,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系統財務收支管理;負責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收購儲備開發利用方面的資金審核管理;負責全系統年度資金使用預決算、財務審計;負責項目資金、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負責全系統與縣財政任務的對接、徵收、催交;監督管理鄉鎮所的國有資產。
(二)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規劃股
組織編制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及年度計畫、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地質勘查與礦產開發、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基礎測繪等有關專項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土地開發、復墾和整理工作;負責土地、礦產、測繪綜合統計工作。
(三)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用地管理股
貫徹執行耕地特殊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基本農田保護;負責全縣城鄉建設用地的調查、審核、徵用、劃撥和出讓的統一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並組織實施;承辦需經地區行署、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准的農用地轉用、徵用的審查、報批工作;組織協調重點建設項目征地事宜;負責全縣地產行業管理和指導全縣地產經營交易;承辦土地有償使用和地產市場、政府壟斷土地市場的管理工作,建立並規範土地市場及其交易行為;負責企業改制中土地處置形式的確定與管理;負責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管理,參與檢查、指導城鎮住宅、小城鎮建設的有關工作。
(四)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地籍管理股(測繪管理辦公室)
統一管理全縣城鄉村地籍和地政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辦法;依法管理城鄉村地籍、土地確權、變更登記發證等工作;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建立地籍管理制度和土地動態監測體系;負責企業改制中土地資產的處置和權屬變更工作,確保土地資產的保值增值;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審核土地登記機構的資質;指導地籍信息系統的建設。
宣傳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組織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等重大測繪項目的實施;管理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管理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測繪成果,編制行政區域界線標準樣圖。審核測繪單位和測繪人員資格;辦理測繪任務登記;管理測繪市場;監督執行國家測繪技術規範和質量管理規定;負責測繪成果資料匯交、檔案館藏及其保密的監督檢查工作;審核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外國組織、個人在本縣的測繪事項;管理和保護測繪標誌。
(五)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礦權管理股
貫徹執行地質勘查工作標準和規程、規範;負責地質勘查資格認定,地質勘查審批登記發證和探礦權轉讓審批登記工作;調處探礦權權屬糾紛;管理探礦權市場;組織實施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負責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採礦權轉讓審批登記工作;調處採礦權權屬糾紛;管理採礦權市場和礦產品的運銷;組織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六)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資源環境股
承擔礦產資源信息系統,地質資料匯交及樣品館藏業務的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床的審查工作;參與審查開辦礦山立項報告;組織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負責地質環境及其信息系統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和協調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調處地質災害糾紛;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和污染;參與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取水許可審核;管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與地質災害治理勘查、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的資質。
(七)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法規監察股
督促檢查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組織開展對土地和礦產資源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市場交易以及地質勘查與採礦審批發證、礦業權轉移、礦產品運銷等行為的監督監察;組織查處違反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重大案件,依據授權對違法行為直接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受理對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工作中違法行為的舉報;參與調處土地、採礦權權屬糾紛;負責縣國土資源執行監察的業務工作;負責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辦理行政複議和應訴事宜。
(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人事教育股(紀檢監察室)
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系統的機構編制、人事工資以及股級以下幹部職工的教育培訓、考核、任免、交流等幹部管理工作。
協助局黨組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系統的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工作; 協助局黨組抓好國土資源行政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的督察工作;受理國土資源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以及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 做好民眾來信來訪工作;做好特邀監察員的聘請、組織和信息反饋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對本局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案件實施督查和查處工作。
(九)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行政審批綜合股
負責承擔審批許可權內的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行政確認、年審年檢事項的統一受理、分類辦理、出件以及與審批相關的行政事業性費用收取工作;負責局駐縣政務服務中心國土資源辦事視窗工作人員及日常事務管理;根據自治縣人民政府或自治縣國土資源局的授權和委託,辦理審批事項。
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職數7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2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下屬機構
(一)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所屬副科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17名。其中;大隊長1名、副大隊長2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組織開展對土地和礦產資源規劃、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市場交易以及地質勘查與採礦審批發證、礦業權轉移、礦產品運銷等行為的監督檢查。組織查處違反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重大違規案件,依據授權對違法行為直接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受理對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工作中違法行為的舉報。監督檢查鄉(鎮)國土資源部門開展動態巡查工作。領導鄉(鎮)國土資源部門執法監察工作。承辦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土地開發整理中心,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所屬副科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1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負責全縣土地開發整理項目並組織實施;負責對鄉鎮編制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計畫進行技術指導和開發整理示範;負責承辦對全縣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驗收和覆核;負責管理和使用有關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資金;負責開展土地開發整理和農用地轉用項目的諮詢服務與評價;負責建立土地開發整理信息系統,提供信息服務,並開展有關宣傳、技術培訓與經驗交流工作;負責承辦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國土資源技術信息中心,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3名,其中:主任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負責局機關辦公自動化建設、區域網路建設和維護、局信息網站維護及對外發布信息、局信息系統及資料庫的管理,加強網路信息安全管理;負責全局系統計算機類設備購買計畫的提出和設備維護。
(四)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勘測規劃所,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10名,其中:所長1名、副所長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負責全縣土地勘測、成果驗收製作管理;負責全縣轄區內的土地權屬確認、邊界劃分、核准面積的勘測;負責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勘測,基本農田保護區、菜田保護區工作的勘測。
(五)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土地礦產儲備交易中心,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所屬副科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根據批准的土地儲備(供應)計畫,開展土地儲備工作,並依照有關規定負責對城鎮閒置國有土地、行政事業單位、企業改革改制和舊城改造涉及的國有土地的收回、收購儲備及處置。
提供有關土地使用權、礦業權的法律、法規、政策和信息諮詢服務。接受土地、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其它單位和個人委託,主持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出讓、轉讓、租賃等的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的具體工作。發布土地、礦業權交易公告,辦理投標人、競買人的報名登記。辦理掛牌交易報名登記和租賃、交易鑑證業務登記。會同有關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礦業權交易雙方的資格審查。受理交易申請、交易材料審查、報審,簽發中標通知書、土地使用權及礦業權拍賣成交確認書、掛牌交易成交確認書和租賃、交易鑑證證明。定期對外公布交易情況,收集、匯總、儲存、上報、發布土地、礦產供求信息和交易行情信息等。
(六)設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地質災害預防控制中心,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5名,其中:主任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負責全縣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揮和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部署、協調指導、監督搶險救災工作;組織專家和專業隊伍對地質災害進行應急調查和應急治理,劃定地質災害的危險區和易發區;指導建立健全地質災害預警體系;依法查處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的違法行為。負責監督管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度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制度的實施;負責組織專家進行或參與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含預防措施)竣工驗收。
(七)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派出股級事業機構。核定事業編制62名。其中:峨嶺鎮國土資源管理所6名,板溪鎮、天堂鎮、沙子坡鎮、合水鎮、木黃鎮、新寨鄉、朗溪鎮、纏溪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各4名,新業鄉、洋溪鎮、永義鄉、刀壩鄉、楊柳鄉、中壩鄉、杉樹鄉、羅場鄉國土資源管理所各3名。峨嶺鎮國土資源管理所設所長1名、副所長1名,其他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設所長1名。主要負責宣傳《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測繪法》及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參與制定鄉鎮建設規劃;負責農村居民住宅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審核、呈報工作;協助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專項規劃,對基本農田實行重點保護;協助做好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和安置補償等非農業建設用地工作;協助做好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變更調查、基準地價評估、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登記、統計和農村集體土地的地籍調查工作;協助做好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的編制和實施,保證建設用地在國家下達的計畫內使用;協助做好所在鄉鎮土地整理項目,資料編制和項目實施,確保耕地“占一補一”目標的實現;協助做好本區域的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和礦業權的管理工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誌進行管理;在鄉鎮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管理、調處土地權屬糾紛,做好農村集體土地的流轉管理,做好本區域的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巡查,協助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按規定徵收國土資源管理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