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銅仁地委辦公室、銅仁地區行署辦公室關於印發〈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銅黨辦發〔2010〕90號)和《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委、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印黨發〔2010〕30號),設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將原自治縣衛生局的職責和原由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責劃入自治縣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加強對醫療服務、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加強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職責。
(三)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公共醫療衛生的公益性質,堅持以農村為重點、預防為主、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堅持為人民健康服務的方向。
主要職責
(二)統籌規劃與協調全縣衛生資源配置,編制區域衛生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制訂並實施全縣農村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四)制訂全縣婦幼衛生、社區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婦幼衛生與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婦幼保健的綜合管理和監督。
(五)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制訂實施全縣重大疾病防治規劃與策略、免疫規劃及政策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負責向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地區衛生局報告傳染病的監測情況。
(六)負責衛生應急工作,制訂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理;負責向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地區衛生局、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七)貫徹實施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制訂有關政策措施和全縣中醫藥長期發展規劃,並納入衛生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
(八)指導規範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負責醫療服務、血液質量和傳染病防治監督。
(九)負責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和全行業監督管理;組織實施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技術、質量和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政策、規範、標準;監督落實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範,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
(十)組織制訂全縣衛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科研攻關項目;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
(十一)組織制訂全縣衛生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人才隊伍建設;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實施各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
(十二)組織指導衛生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與衛生援外有關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衛生合作。
(十三)負責縣級副縣級及以上幹部醫療保健管理工作;負責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承擔縣委幹部保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擔縣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縣初級衛生保健委員會、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和縣無償獻血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五)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預警工作;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十六)協同抓好“瘦肉精”的監管工作,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的索證索票等檢查工作,加大對鹽酸克倫特羅等可作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藥品流通的監管力度。
(十七)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職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執行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綜合監督政策,制定工作規劃並監督實施。
(十八)依法組織開展對食品、保健品、化妝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處;組織協調開展全縣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的專項執法監督活動;組織協調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十九)執行藥品管理、醫療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規。依法查處制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等違法行為。
(二十)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制度。
(二十一)依法監管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
(二十二)承辦自治縣委、縣人民政府和地區衛生局、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制訂機關工作制度,開展綜合調研;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信訪、安全保密、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績效目標、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禁毒、安全生產、精神文明等工作;負責機關的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管理、工資福利等工作,並指導縣屬醫療衛生單位的上述工作;擬訂全縣衛生系統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實施;負責機關和縣屬醫療衛生單位因公出國(境)人員的初審、報批工作;負責機關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縣屬醫療衛生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編制全縣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專項建設規劃,推動區域衛生規劃工作;統籌規劃與協調全縣衛生資源配置,負責大型醫用裝備配置初審;組織擬訂全縣衛生裝備管理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衛生方面的交流合作工作;擬訂衛生財務管理辦法,研究提出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價格建議;編報本部門預算、決算;負責局機關和縣屬醫療衛生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資產)的監督管理與績效評價工作以及內部審計工作;制訂全縣衛生項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衛生統計、固定資產管理和藥品網上集中採購工作。
(二)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醫政與中醫藥管理股
組織實施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和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範、標準;指導醫院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醫院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臨床實驗室管理等有關工作;協調處理醫療事故;組織開展重大公共事件醫療救護工作;承擔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全縣醫療機構醫療質量評價和監督體系;組織開展醫療質量、安全、服務監督和評價等工作;承擔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協調組織工作,並負責推進公立醫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擬訂全縣衛生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醫藥衛生科研攻關項目;指導醫療衛生技術推廣和科學普及工作;承擔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衛生專業技術崗位培訓工作;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管理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實施各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組織實施各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考試和推薦評審;負責縣、鄉、村一體化管理工作。
(三)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基層衛生與婦幼衛生股
擬訂農村衛生、婦幼衛生、社區衛生服務規劃和服務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實施農村衛生人力資源培訓;承擔綜合管理農村基本衛生保障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組織實施婦幼衛生技術標準;對婦幼衛生保健工作進行管理與指導;牽頭組織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與先天殘疾工作;監督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實施;承辦縣初級衛生保健委員會和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四)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疾病控制和突發公共衛生應急股
擬訂全縣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建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疫情的蔓延;組織開展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處置工作;向縣人民政府和地區衛生局報告傳染病監測情況;承辦縣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擬訂突發公共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制度、預案和措施;指導、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求援、分析評估等衛生應急工作;指導開展急性傳染病的應急處置工作;協調對重大自然災害以及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重大事故等突發事件實施緊急醫學救援;向縣人民政府和地區衛生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五)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招商和項目股
負責醫藥衛生項目的規劃、申報、項目庫的建立;負責中央和省、地醫藥衛生投資項目的組織實施以及信息收集、整理、上報等工作。負責對外開展招商引資工作,協調開展招商引資活動,積極完成上級下達的招商引資工作任務;負責衛生系統對外交流與合作。
(六)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監督和食品安全股
負責綜合性衛生政策研究和擬訂全縣衛生政策;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有關衛生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指導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飲用水、放射診療行政設定審批及衛生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組織實施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監管的法規規章和標準;承擔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工作;負責餐飲服務行業行政許可和監督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測、風險評估和預警工作;承擔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承辦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七)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安全監督股(行政審批綜合股)
負責開辦藥品零售企業的初審、培訓、驗收和有關資料的審查、上報、年檢以及藥品企業的遷址、變更、指導等;負責藥品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負責轄區內藥品經營、使用單位的日常監管及從業人員培訓考核;組織實施藥品質量監督抽驗;組織查處藥品經營、使用單位的違法行為;負責藥品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及投標企業的資格審核;負責藥品廣告監督檢查;監督實施流通領域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負責藥品市場監管信息統計等工作;負責藥品與器械廣告的審查與備案工作,對藥品與醫療器械和藥包材及容器的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的質量管理規範進行監督與指導;負責轄區內藥品、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的監測及資料上報工作。負責本單位行政審批項目的綜合審批工作。
(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愛國衛生辦公室
負責宣傳、組織實施愛國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擬訂全縣愛國衛生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全縣愛國衛生工作;實施農村飲水水質衛生監測、改廁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工作;開展病媒生物防治、傳染病防治和除“四害”工作;協調、指導民眾性愛國衛生活動,改善城鄉環境衛生;組織、指導開展愛國衛生創建活動;開展控煙宣傳活動,普及衛生防病知識;開展社會衛生的交流與合作工作;承辦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九)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健康教育股
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縣健康教育工作,開展健康教育宣傳活動,普及衛生防病知識;承擔創建國家級衛生縣城涉及衛生部門相關工作的綜合協調和資料收集整理等工作。
人員編制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1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職數9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3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下屬機構
(一)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衛生監督所,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所屬正科級事業單位。內設辦公室、業務一股、業務二股、業務三股。核定事業編制30名(含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2名),其中:所長1名、副所長2名,內設機構股級職數4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負責對全縣衛生監督執法工作進行指導和稽查;承擔縣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委託的面向社會實施公共衛生、健康相關產品、衛生機構和衛生人員等方面的衛生監督執法任務;負責衛生職業許可證發放等工作;開展衛生監督執法檢查,定期上報衛生監督抽查結果;負責對危害公共衛生中毒事件的調查處理;負責衛生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衛生監督員的培訓工作;受理衛生案件投訴、舉報的調查處理及法律諮詢工作;依法對大中型建設項目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
(二)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所屬正科級事業單位。內設辦公室、流行病學股、慢性職業病防治股、監測檢驗股、健康教育股、愛滋病防治監測站。核定事業編制70名(含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內設機構股級職數6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負責擬定疾病預防控制方案和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疾病控制相關項目的監測、評價、科研、培訓和諮詢工作;運用技術手段對化學性、物理性、生物性、社會性、心裡性、環境性、職業性等因素所致疾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檢測和危險因素監測,負責疫點疫區消毒及衛生學評價;指導開展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工作以及衛生行為干預;負責疾病預防和控制信息的收集、整理統計分析、綜合評價、反饋及疫情預測和報告等工作;擬定免疫接種規劃,並負責預防性生物製品的使用和管理,技術指導及效果分析評價;參與重大疫情和突發疫情的調查,提出控制措施;指導和承擔救災防病有關技術工作及經常性消毒滅蟲工作;參與初級衛生保健工作;承擔預防性體驗工作及健康相關產品的衛生質量檢驗,出證和涉及公共衛生相關場所的衛生學評價的技術服務;參與預防醫療的套用科學技術研究、引進、推廣適用技術和先進的預防醫療手段。
(三)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醫院,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所屬正科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480名(含中心血庫8名),其中:院長1名、副院長3名。由財政差額預算管理。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衛生標準;負責基本醫療服務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搶救,並承擔對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的業務技術指導和衛生人員的進修培訓。完成縣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安排的衛生支農工作,承擔一定的教學和科研任務;研究擬定全院衛生人才培養、教育、重點學科建設的規劃和計畫,組織重點醫學科技成果推廣和套用工作;貫徹預防為主方針,開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訂對人群健康危害嚴重的疾病防治規劃。組織對重大疾病的綜合防治;加強醫院的管理,實施醫療機構和從業人員執業許可制度。組織實施醫務人員執業標準、醫療質量標準、服務規範和職業道德規範;貫徹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制訂、實施全縣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管理和指導全縣中醫和中西醫結合工作。負責協助、指導各鄉鎮衛生院的幹部保健工作和重大活動的醫療保健工作;落實醫療保險制度、各項政策和規定以及醫療保險費用結算工作。負責全縣醫療救護工作,組織調度醫院衛生技術力量,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對重大突發疫情、病情、災情實施緊急處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發生、蔓延;承擔全縣血吸蟲病、地方病、職業病等疾病防治的日常工作;加強醫院衛生技術人員的職業道德規範,進行職業道德教育,促進醫院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負責醫院黨紀黨風紀檢監察工作。
(四)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民族中醫院,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所屬正科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86名,其中:院長1名、副院長3名。由財政差額預算管理。
承擔農村中醫藥(民族醫藥)預防保健、基本醫療等任務,接受鄉村兩級衛生機構的轉診,承擔中醫藥(民族醫藥)診療技術的挖掘整理和適宜技術推廣、鄉村中醫藥(民族醫藥)人員培訓及業務指導等任務;研究擬定全院中醫藥(民族醫藥)人才培養、教育、重點學科建設的規劃和計畫,組織中醫學科技成果推廣和套用工作;貫徹預防為主方針,開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訂對人群健康危害嚴重的疾病防治規劃。組織對重大疾病的綜合防治;加強醫院的管理,實施醫療機構和從業人員執業許可制度。組織實施醫務人員執業標準、醫療質量標準、服務規範和職業道德規範;貫徹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制訂、實施全縣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管理和指導全縣中醫和中西醫結合工作,積極發展中醫藥事業;負責協助、指導各鄉鎮衛生院的幹部保健工作和重大活動的醫療保健工作;落實醫療保險制度、各項政策和規定以及醫療保險費用結算工作;負責全縣醫療救護工作,組織調度醫院衛生技術力量,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對重大突發疫情、病情、災情實施緊急處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發生、蔓延。承擔全縣血吸蟲病、地方病、職業病等疾病防治的日常工作;加強醫院衛生技術人員的職業道德規範,進行職業道德教育,促進醫院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負責醫院黨紀黨風紀檢監察工作。
(五)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局,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所屬副科級事業單位。內設辦公室、業務股、財務股、稽查股、信息股。核定事業編制18名(含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內設機構股級職數5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執行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協調領導小組、管理委員會的決議、決定,負責處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具體業務管理工作;按標準審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嚴格執行合作醫療基金管理辦法和基金財務核算制度,按規定籌集、管理、使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審批醫療轉診、審核報銷醫療費用;監督檢查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行為和執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規章制度的情況,及時糾正違規行為;及時向社會公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支和使用情況;對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進行指導和監督。對全縣各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人員進行培訓;落實和審核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並及時上報;及時研究分析和解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運行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年度工作考核、總結、表彰、懲處違規行為。
(六)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婦幼保健站,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所屬正科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47名(含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2名),其中:站長1名、副站長2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掌握本縣婦女保健工作動態,完成上級下達的各種婦女保健任務及指標,開設孕產婦系統保健、高危妊娠管理、婦女營養諮詢、婦女心理諮詢、青春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女職工保健等工作;掌握孕產婦及圍產兒死亡率及主要死亡原因,掌握出生缺陷發生率;宣傳保健知識,收集保健信息,並進行分析、反饋;指導基層醫療機構婦幼保健工作,督促、協助基層婦幼保健衛生機構完成婦幼保健任務;負責培訓指導農村婦幼保健人員開展婦女保健業務;按常規開展計畫生育免費的技術服務,承擔出生缺陷干預、術後訪視、免費提供和發放避孕藥具、處理不良反應等工作。
(七)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無償獻血委員會辦公室,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1名,其中:主任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組織協調開展無償獻血工作,擬定年度獻血工作計畫,落實年度用血計畫;制定轄區內血站的設定規劃;負責血站、血液及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的監督管理工作;開展獻血宣傳和動員組織獻血活動。
(八)設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衛生和食品藥品信息中心,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4名,其中:主任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負責全縣衛生和食品藥品調查統計和信息發布交流工作; 負責全縣衛生和食品藥品信息網路的規劃建設、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和系統維護工作;負責衛生和食品藥品相關軟體和信息技術培訓、套用和推廣工作。
(九)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17個鄉(鎮)衛生院,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核定鄉鎮衛生院事業編制419名,其中:峨嶺鎮衛生院37名,新寨鄉衛生院34名,中壩鄉衛生院17名,板溪鎮衛生院36名,杉樹鄉衛生院20名,沙子坡鎮衛生院28名,天堂鎮衛生院28名,刀壩鄉衛生院31名,木黃鎮衛生院29名,新業鄉衛生院15名,合水鎮衛生院31名,永義鄉衛生院15名, 朗溪鎮衛生院22名,纏溪鎮衛生院23名,羅場鄉衛生院18名,楊柳鄉衛生院15名,洋溪鎮衛生院20名。各鄉(鎮)衛生院設院長1名,副院長2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負責抓好轄區公共衛生管理和服務及衛生監督工作;協助鄉鎮政府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宣傳、諮詢、發動等工作;承擔區域內公共衛生信息收集與報告等任務;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村衛生室的業務指導和對鄉村醫生的培訓;完成縣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鄉鎮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