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水務局

根據《中共銅仁地委辦公室、銅仁地區行署辦公室關於印發<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銅黨辦發〔2010〕90號)和《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委、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印黨發〔2010〕30號),設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水務局,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水務局
  • 職責調整:加強防汛抗旱工作等
  • 主要職責:統一管理本縣水資源等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地理位置,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職責分工,

地理位置

職責調整

(一)取消擬訂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的職責,指導水利行業開展多種經營。
(二)將原自治縣水利局職責劃入自治縣水務局。
(三)將原自治縣建設局城市供水、排水、節水、污水處理及中水回用的行政管理職責以及對相關企業進行行業管理和指導職責劃入自治縣水務局。
(四)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五)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水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全縣水務行業的地方性法規;組織編制城鄉防洪、水源、供水、用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及中水利用等水務綜合或專業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
(二)統一管理本縣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河道砂石資源和水能資源。負責組織有關經濟社會發展、城市總體規劃及其他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
(三)負責水資源的保護工作,擬定城鄉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審定區域內江河、水庫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或擴建的排污口,指導飲用水源保護工作。擬定節約用水方案,組織、指導和監督城鄉節約用水工作。
(四)負責水土保持、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的調查評價,依法開展地下水資源的勘測,實施取水許可制度,依法徵收水資源費,編制發布水資源公報。
(五)負責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監督、管理和規範水務工程建設市場;編制、審查或轉報水務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審批或轉報水務工程的初步設計;組織實施水務行業技術質量標準以及水利工程規程和規範。
(六)負責河道管理工作;負責江河、水庫的開發、利用、保護和整治。
(七)承擔水利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的責任;負責防治水旱災害,組織、協調、監督、指揮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承擔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日常工作。
(八)負責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管理;承擔農村人畜飲水工作。
(九)負責全縣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建設和管理水利工程;組織指導全縣水庫的安全監管。
(十)負責地方水利、小水電工程建設勘測設計管理、建設質量監督。
(十一)負責全縣水務行業的科技、教育和技術合作與交流;指導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水務行業科學技術推廣工作。
(十二)擬定水務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全縣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調節;按有關規定監管水務國有資產。
(十三)承擔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的監督管理,制定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協調水利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十四)負責全縣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水事糾紛。指導全縣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全縣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十五)承擔自治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縣水務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保密、信訪、公產、政務公開、目標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負責縣人大和政協建議提案辦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管理工作;負責水務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負責全縣水務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水資源辦公室(節約用水辦公室)
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等制度;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指導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城市防洪、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指導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
(三)綜合業務股
擬訂水利發展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大中型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組織有關經濟社會發展、城市總體規劃及其他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城市河道的管理與保護;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水電電氣化和鄉鎮供水、人畜飲水工作;擬定水土保持規劃,負責水土流失的動態監測、預防監督、執法管理和綜合防治;指導水利行業的水電管理,組織協調農村水電電氣化建設工作。
(四)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負責自治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全縣防汛抗旱工作;編制全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水旱災情統計、上報及發布;組織協調、指導全縣抗洪搶險及山洪災害的防禦工作;負責全縣防洪抗旱影響評價工作。
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水務局機關行政編制1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職數4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2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職責分工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縣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縣水務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水務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縣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由水務局牽頭,會同國土資源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
(三)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防汛抗旱排澇服務隊,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水務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3名,其中:隊長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負責全縣旱情的統計、指導抗旱救災工作;負責全縣國有抗旱機具的維護、管理、調度;推廣抗旱新技術。
(四)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農村水利管理站,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水務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8名,其中:站長1名、副站長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負責擬訂全縣農村水利建設發展規劃,負責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農村水利工作;負責村鎮供水、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和農村節約用水等工程建設與管理;負責雨水集蓄利用“三小”工程工作;組織實施以工代賑農田水利項目建設。
(五)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水利建設管理站,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水務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5名,其中:站長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負責全縣水利建設項目的管理和監督;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或跨鄉鎮的重點水利工程的建設和後評價;負責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並監督實施;負責水利建設市場和水利工程招投標的監督管理;組織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稽察。
(六)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站,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水務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4名,其中:站長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負責貫徹執行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行業技術標準;負責對受監工程項目實施工程質量監督並參與驗收;參與水利水電工程質量檢查、質量事故分析,仲裁受監工程的有關質量爭端;參與水利水電工程設計審查和評審工作;負責掌握在建水利水電工程的質量動態情況;負責全縣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運行安全生產工作。
(七)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督站,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水務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4名,其中:站長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負責全縣水土保持工作;貫徹執行水土保持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編制全縣水土保持區劃、規劃;指導開展全縣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工作,組織實施水土保持坡改梯項目;擬定水土保持投資項目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監督落實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三同時”制度(水土保持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承辦許可權範圍內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工作;組織開展水土流失動態監測工作並定期公告;負責縣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保護區、重點監督區、重點治理區的劃分、公告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水土保持培訓、科研和技術推廣工作;指導全縣水土保持服務體系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八)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水利工程管理站,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水務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7名,其中:站長1名、副站長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負責全縣已建成水利工程的管理與保護,對全縣水庫大壩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審查、安排水利工程的歲修、整修、改造更新計畫;組織開展節水灌溉試驗和推廣工作;負責全縣現有水利工程的經營管理和綜合開發工作;組織指導水利工程的水價改革和水價計收工作;負責水利漁業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城鄉供水、人畜飲水工作;負責全縣微型水利工程改制工作。
(九)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農村電氣化管理站,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水務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5名,其中:站長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負責全縣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和農村水電行業管理;貫徹執行水能資源開發利用和農村水電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技術標準、規程條文;負責擬訂全縣電氣化建設管理有關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水能資源調查評價、信息系統建設,組織全縣水利系統小水電及電氣化統計工作;負責農村電氣化建設管理與驗收;負責農村水電市場的監督管理和農村水電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管;負責農村水電資產管理;負責農村水電發展研究;負責農村水電人員培訓與科技服務。
(十)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水政監察大隊,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水務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5名,其中:大隊長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負責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水的法律、法規、政策;依法管理和保護水資源、水土資源、水域、河道;依法對水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調解水事糾紛,查處水事違法案件;依法徵收水行政事業性規費;依法承辦行政複議、應訴、理賠等具體工作;負責對水政監察人員進行培訓、考核;配合司法機關查處水事治安、刑事案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十一)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河道管理所,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水務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3名,其中:所長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負責全縣河道、河口灘涂的行政管理;負責河道工程建設項目的評估、審查、報批;組織河流、河灘、河堤河岸的整治與綜合開發;審查河道排污口的設定、改建和擴建;負責全縣河道水環境治理規劃和實施;負責對臨時占用河道、河堤通道的行政監督管理。
(十二)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隊,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水務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12名,其中:隊長1名、副隊長2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組織開展全縣水利水電規劃、勘測、設計和工程概算工作;完成本局工作任務的同時,經單位領導同意可承接縣內外勘測設計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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