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原縣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寧黨辦發〔2009〕82號)和《縣委、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原縣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海黨發〔2009〕36號)精神,設海原縣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局。海原縣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局是主管全縣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及全縣環境保護、地質勘查、測繪等工作的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其職能配置、崗位設定和人員編制規定如下:
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原海原縣建設與環境保護局的環境保護職責。
(三)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嚴格落實土地管理制度。
(四)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國家、自治區、市、縣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五)加強測繪行業行政管理,嚴格測繪統一監督管理和基礎測繪工作。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責任。
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自治區、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戰略;擬訂全縣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縣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組織編制並實施國土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與環境保護秩序的責任。
擬訂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和環境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與環境保護調查評價技術規程和開發利用標準;組織、指導國土資源與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與環境保護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
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國務院和自治區、市、縣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
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
貫徹執行國家耕地保護政策;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和監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和自治區、市、縣審批的各類用地的預審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
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指導鄉、鎮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
貫徹執行國家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全縣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實施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辦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市、縣審批的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有關事項。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
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督管理全區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
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全縣重點礦種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
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監督管理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
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指導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
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環境保護專項收入的征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和自治區、市、縣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
(十四)貫徹實施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市、縣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擬訂我縣環境保護的規劃、計畫和環境功能區劃並組織實施;參與編制我縣可持續發展綱要的中長期規劃、計畫;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我縣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審核縣城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擬訂地方環境保護標準,並依法對全縣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受縣政府委託對縣內重大經濟的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論證。
(十五)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全縣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
(十六)承擔落實自治區、市、縣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擬訂全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提出全縣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十七)負責提出全縣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負責排污費的徵收、使用、管理工作。
(十八)承擔從源頭上預防和控制環境污染的責任。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和自治區、市、縣規定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十九)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協調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
(二十)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開展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二十一)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縣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統一發布全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二十二)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二十三)承擔測繪統一監管的責任。編制實施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及專項規劃;負責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審核和測繪成果匯交管理;承擔基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設;指導和監督數字海原地理空間框架建設;依法管理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負責測繪質量和測繪成果的監督;負責地圖市場和網際網路網站登載地圖的監管;監督管理測繪活動;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市、縣重大測繪專項和應急保障測繪;指導測量標誌使用和保護工作;負責國土資源和測繪科技進步工作。
(二十四)負責全縣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及測繪工作方面的科技、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全縣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二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崗位設定
根據以上職能,縣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局設局長崗1名、副局長崗3名、黨務主管崗1名、綜合業務主管崗1名、黨政秘書崗1名、檔案管理員崗1名、司機崗1名。
崗位職責:
1、局長
(1)負責本局全面工作;
(2)完成縣委、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2、副局長
(1)協助局長做好所分管的工作;
(2)完成本局安排的其它任務。
3、黨務主管
(1)負責抓好本局黨務工作;
(2)在局黨支部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負責縣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局的紀檢工作。
(3)完成本局安排的其它任務。
4、綜合業務主管
(1)做好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及測繪行政綜合管理工作;
(2)綜合文秘工作;
(3)協調、督辦機關日常工作;
(4)負責局機關對內對外接待工作;
(5)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5、黨政秘書
(1)負責黨政各類檔案材料起草、印發及收文發文工作;
(2)負責黨建和精神文明創建工作;
(3)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6、檔案管理員
(1)負責機關檔案資料的整理歸檔、保管、保密及調閱工作;
(2)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7、司機
(1)負責局機關公務車輛的駕駛和維護保養工作;
(2)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人員編制
海原縣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局行政編制8名,後勤服務事業編制1名。
領導職數4名:局長1名,副局長3名。
其他事項
(一)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由縣水務局牽頭,會同縣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局、縣交通運輸局等部門,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縣水務局負責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縣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
(二)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職責分工。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主辦,縣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局協辦。
(三)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縣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縣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四)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縣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局負責森林公園、濕地公園保護的統籌監督;縣林業局負責分工範圍內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的監督管理。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