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平市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局

根據《中共樂平市委、樂平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樂平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通知》(樂發〔2010〕19號),設立樂平市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局(加掛市文物局、市著作權局牌子),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原市文化廣播電視局的職責。
(三)增加動漫、網路遊戲管理(不含網路遊戲的網上出版前置審批)及相關產業規劃、市場管理的職責。
(四)增加對從事演藝活動、廣播影視節目製作、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的職責。
(五)加強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推動文化產業發展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職責。
(六)加強對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包括影視類音像製品的網上播放)服務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節目的業務監管職責。
(七)加強對著作權保護工作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文物博物、新聞出版以及著作權等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擬訂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著作權)事業和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管理文化藝術事業和社會文化事業。協調、指導藝術創作和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類藝術的發展;推進公共文化服務,引導公共文化產品生產;指導圖書館、文化館(站、室)事業和基層文化建設;指導、協調市重點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基礎設施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藝術活動。
(三)負責廣播電視行業管理。監管廣播電視節目、衛星電視節目收錄和通過信息網路傳播廣播電影電視類節目以及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活動、從事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製作的民辦機構;負責廣播電影電視、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和業務的監管並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管理全市性重大廣播電影電視活動。
(四)負責廣播電視專用網的規劃和管理。組織推進廣播電視“村村通”工程,提高廣播電視人口覆蓋率;負責全市衛星廣播電視地面接收設施的管理;負責電影發行放映的管理工作;負責經授權的文化藝術、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市場的行政許可事項。
(五)負責全市文物工作。指導和管理文物、博物館事業,組織指導文物的保護搶救、考古發掘和開發利用工作;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申報工作;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六)負責對新聞出版發行機構進行行業監管,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監督管理書報刊、電子出版物市場,負責新建出版單位、設立書報刊二級批發單位、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複製的管理工作,負責書報刊發行管理以及電子出版物的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負責設立駐樂記者站的核准工作。
(七)負責著作權管理工作。負責市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出版核發工作,承擔轄區內非法出版物、違禁出版物的鑑定工作,組織查處嚴重違規出版物和違法、違規出版活動;對從事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
(八)指導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對文化藝術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對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
(九)指導鄉鎮文化服務中心開展工作,推動地方特色文化事業的發展,組織、指導全市民眾文化、社區文化、企業文化、校園文化和少兒文化藝術活動。
(十)加強隊伍建設,研究擬定本系統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藝術、文博、圖書、民眾文化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的有關工作;按管理許可權,負責本系統幹部的考核、考察、培養、使用和教育管理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印刷業,負責印刷企業開辦、年審和境外出版物(印刷品)來料加工的審核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規印刷行為。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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