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楊彥明1958年10月生於遼寧瀋陽市。1998年6月至2003年8月間,楊彥明利用擔任中國長城
信託投資公司北京證券交易營業部(先後更名為虎坊路營業部、望京西園營業部)總經理的職務便利,以為本單位運作資金為名,多次指使時任該營業部財務人員違規從該營業部的資金賬戶內提取現金總計人民幣6536餘萬元予以侵吞。 2005年12月,楊彥明因貪污6800餘萬元被一審判處死刑,抗訴後,該案被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貪污金額認定不清為由
發回重審。楊彥明又經歷了重審一審並再度被判死刑,此次開庭為其重審二審的首次開庭。2009年4月21日第四次審判決定執行死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判決。 被稱為“證券界死刑第一人”。2009年12月8日上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遵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下達的執行死刑的命令,將楊彥明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經歷
早年經歷
楊彥明1958年10月生於
遼寧瀋陽市,父母都是瀋陽的領導幹部,家境不錯。
1975年楊彥明高中畢業後,回響國家號召到鐵嶺插隊。兩年後,不甘平凡的楊彥明在恢復高考後,於1978年4月考入瀋陽農學院學習,1982年本科畢業後又成為西北農學院農經系的研究生。
1983年正在西北農學院讀研究生的楊彥明經人介紹認識了在
中國農業銀行總行工作的羅月玫,雖然兩人不在一個城市,但是愛情讓他們在認識的第二年就喜結連理。
踏入證券界
1985年楊彥明回到瀋陽農學院工作。1986年10月,楊彥明終於鯉魚跳龍門來到了有“金飯碗”之稱的銀行系統之一的
中國農業銀行總行,並且一乾就是20年。20年間,楊彥明經歷了研究所、研究室、農行信託等部門,幾乎見證了農行的發展歷程。楊彥明先後在不同的部門工作,積累了豐富的金融經驗,也體驗到了早期
中國證券市場的不規範和
投機心理,而行業不規範的市場操作則對他以後的出軌行為影響深遠。
20世紀90年代是中國的證券市場迅速發展的時期,應形勢發展的需要,1998年6月,楊彥明成為中國長城
信託投資公司北京證券交易營業部總經理。中國銀河證券公司成立後,營業部先後遷址、更名為中國銀河證券有限公司、北京虎坊橋證券營業部、北京
望京西園證券營業部等,楊彥明一直擔任總經理。
犯罪過程
法院查明,1998年6月至2003年8月間,楊彥明以為本單位運作資金為名,多次指使財務人員違規從該營業部的資金賬戶內提取現金總計6536萬餘元,並予以侵吞。2002年1月至4月間,楊彥明多次指使本單位工作人員,將本單位在其他證券營業部經營的股票、基金變現,總計侵吞376萬元。案發後,楊彥明拒不交代該款去向,致使上述國有財產遭受損失。
2000年8月至12月間,楊彥明以虎坊路營業部需變更經營場所另租場地為由,將營業部的資金2480萬元轉至其個人控制的北京佳傑堂物業管理諮詢有限責任公司,用於該公司購買北京一商業用房,並出租給營業部使用。此後,楊彥明將營業部一次性支付的三年房租款中的1210萬元,以及再次從營業部轉出的公款1300萬元,總計2510萬元歸還給營業部。至此,楊彥明挪用公款2480萬元。案發前,尚有1270萬元未歸還。 此外,2003年11月,楊彥明被免去北京
望京西園證券營業部總經理職務,調往公司總部工作。他利用工作尚未交接完畢、仍負責部分資金運作的職務便利,以需要運作資金為名,於同年11月至2004年3月,多次指令他人為其從營業部控制的資金賬戶內提出公款總計60萬元,用於他個人期貨經營。案發前該款已退還。 根據上述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楊彥明貪污公款總計6912萬餘元,挪用公款總計2540萬元。 2005年12月,北京一中院一審判決,以
貪污罪、
挪用公款罪,數罪併罰判處楊彥明死刑。此案經過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兩次審理,雖然楊彥明一直拒不交代其貪污、挪用公款的下落,但他終究難逃法律的嚴懲。
開庭審判
證券碩鼠
2005年12月13日,楊彥明被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
貪污罪、
挪用公款罪判處死刑。楊彥明成為中國證券業界被一審判處死刑的第一人,也因此在2005年中國證券碩鼠榜上獨占鰲頭。但是,由於楊彥明拒不交代贓款去向,致使7216萬元贓款至今下落不明。
巨額貪污款
法院認定的楊彥明貪污的7216萬元,是1998年6月到2003年8月的5年之間,楊彥明利用
職務便利,多次指使營業部財務人員違規從營業部的資金賬戶內提取的現金,而且每次提取的數額都不大,基本都是在幾萬元、十幾萬元左右。
拒不認罪
在整個審判過程中,楊彥明兩次選擇自殺,也堅決不肯說出贓款的下落。面對辦案人員苦口婆心的教育和勸導,楊彥明的回答始終只有一句話:“我說不清楚。”。楊彥明在一審判決之後,立即提起抗訴。
發回重審
2007年5月15日,北京高院二審判決認定,一審判決認定楊彥明貪污、挪用公款,“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發回重審。二審開庭時,檢方將一審指控的貪污數額減至6100餘萬元,據解釋,檢方在二審開庭前對400多張取款憑證進行了筆跡鑑定,結果顯示其中11張並非財務經理章蓉填寫。楊彥明的代理律師提出,指控楊彥明巨額貪污的罪證來自同案犯(財務經理章蓉,被判6年),並沒有其他有效證據,屬於孤立證據;數額也忽大忽小,判處死刑不夠慎重。
最終審判
謎團
謎團一:案發前自殺
楊彥明第一次受審時,其留給外人的印象是鬍子拉碴,老態龍鐘。而據楊彥明的下屬介紹,楊在位時給人的印象是管理上一人說了算,儀表堂堂、年輕有為。一年之中,楊彥明從形象上已經判若兩人。可見其案發前後內心的衝突和矛盾非常劇烈。而據檢方提供的證據,楊彥明在案發前曾經以割腕和釋放煤氣並引燃的方式,兩次自殺。可見當時其已經萬念俱灰,抱定了必死的念頭。但是當一審法院真的判處楊彥明死刑之後,其又一次次抗訴,並聘請了京城最有名的律師幫助其免除一死。這究竟是為什麼,其內心又有多少沒有公開的秘密,誰也不知道。
謎團二:6500萬贓款去向
在楊彥明案歷時5年4次審理的過程中,巨額贓款的去向一直是楊彥明留給世間的最大謎團。
據悉,楊彥明的父母年事已高,身為官員的妻子也已經與他離婚,他的親人似乎並沒有需要他用生命換來如此巨款來照顧。檢察機關查證的情況是沒有發現楊彥明的前妻處有巨額贓款的證據,6500萬元贓款也沒有流出海外的證據。 楊彥明在最後的庭審中曾經承認贓款用於行賄了,楊彥明的律師也懷疑贓款的去向最有可能是流入了貪官的腰包。那么是什麼人能夠促使楊彥明寧可自己一死也要為這些貪官守口如瓶呢? 隨著楊彥明被核准死刑,6500萬元贓款有可能成為一個永遠的謎團。
啟示
楊彥明案對中國券商內部風險控制方面敲響了警鐘,隨著第三方監管等系列監管措施的推出,券商內部整治確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於制度上的問題以及部分內控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職業誠信不強,證券公司仍然必須加強自身的內部控制。由於金融市場的持續發展和各項新業務的推出,對於內部監管的要求必然越來越強,完善公司風險控制體系仍然顯得十分重要,這將保證證券市場的合理健康發展。專家認為,相比楊彥明貪污、挪用公款,上市公司
虛假陳述、
內幕交易、
操縱市場等行為給證券市場帶來的危害更大,但目前法律懲罰力度過於“溫柔”,不能有效地起到震懾犯罪分子的作用。因此應加大對此類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