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生平 1927年大學畢業後,任律師、
書記官 、法官一年多,1928年任
上海公共租界 臨時法院及
抗訴法院 推事,因對違法洋人依法判案,得罪洋人被解職,後赴美留學。1935年以學位論文《中國司法制度之現狀及問題研究:參考外國主要國家之制度》而獲
哈佛大學 法學博士學位(S.J.D)。1935年在
哈佛大學 獲法學博士學位後,即到德國
柏林大學 法學院作博士後研究。
1936年回國,任
國防最高委員會 (後改名資源委員會)專員,兼任中央大學法學教授。1938年任
立法 院
憲法 起草委員會專員,仍任中大教授。1940年出任西北聯合大學法商學院院長。1942-1945年任教育部參事和
法律教育 委員會秘書長並任中央大學、
東吳大學 重慶分校、朝陽法學院法學教授。1945年6月完成了《聯合國憲章》中文翻譯工作。抗戰勝利後,
國立中央大學 由重慶復員南京,他仍任教中央大學及中央政治大學,任法學教授。抗戰勝利後率中國司法代表團赴歐美考察。在他任司法行政部刑事司司長、最高法院檢察署代理檢察長期間,釋放過一批
地下工作者 ,並說服
李宗仁 釋放了一批
政治犯 。1948年他當選為中國刑法學會會長、國際行政法學會理事、
日內瓦 國際刑法第五屆大會副會長、國際
比較法學 會理事,1948年他被海牙國際比較法學研究所評為
比較法學 專家。
1949年後曾任東吳法學院院長;1952年暑假,
東吳大學 與全國高校同步,開展了思想改造運動。所幸工作組長王明原系中共南京地下黨學委書記,對楊的情況比較了解,且深知其為人正直,解放前夕曾為釋放全國
政治犯 做出重大貢獻。故未與他為難,楊兆龍躲過一劫。思想改造運動的餘威尚未結束,全國高等院校開始了院系調整。華東地區的南大、安大、滬江、聖約翰、復旦、上大、東吳等七所大學的
法律 系、政治系撤併為
華東政法學院 ,設立在原
聖約翰大學 校址。原東吳法學院撤銷時,該校學委負責人曾許諾楊兆龍任華政研究部主任,但是這一允諾並未兌現。非中共黨員的中老年教師均失去了講課的資格。
楊兆龍先生著作 封面 楊兆龍此後在家
賦閒 一年多,直至1953年秋天被調至
復旦大學 教俄語,不僅繼續與
法律 教學絕緣,甚至都不能選擇自己更為擅長的英、法、德等語種。 1955年3月份開始全國繼“胡風反革命集團案”和“
潘漢年 、
楊帆 反革命集團案”兩大冤案後,又掀起了肅反運動。楊兆龍成為
復旦大學 打擊的重點對象之一,他被懷疑為“國民黨
潛伏 特務”,唯一的理由是楊曾擔任過國民黨末任檢察長。此一“有罪推定”的指摘,再加上當事知情人
陳修良 、
沙軼因 、白沙等地下黨的沉默,還有階級鬥爭的思維定式和習慣做法,導致了楊兆龍
特偵組 的成立。
1958年被打成“右派”,其著作《
法律 繼承論》等遭到批判。1963年又遭非法逮捕,1971年以“歷史
反革命 及叛國投敵罪”被判處
無期徒刑 ,1979年4月1日含冤去世。
1980年,上海市
高級人民法院 “宣告楊兆龍無罪,撤銷原判,徹底平反”。
人物經歷 從燕京到東吳
楊兆龍,字一飛,1904年11月8日,即甲辰年十月初二出生於江蘇
金壇 東崗村。幼時家貧。出生後不久,就過繼給伯父楊立本為嗣。6歲時,楊兆龍入
金壇 某私塾,接受了傳統的啟蒙教育。1910年,楊兆龍先後進入
金壇 初等國小、鎮江高等國小以及美國
基督教會 在江蘇鎮江辦的私立
潤州中學 。之所以選擇教會私立學校,僅僅是因為教會教育以公益為本,學費極其低廉甚至免費,能夠而且願意向學生提供數目不菲的獎學金。在
潤州中學 讀了六年,楊兆龍只有一年沒有拿到獎學金。
1922年楊兆龍成為
燕京大學 哲學系新生;學哲學並不是楊兆龍的初衷。由於他出生農家,在讀中學時家裡經濟本身就很拮据,他更想以後找個能夠謀生的好點的職業。除此之外,就興趣而言,楊兆龍本人也更傾向於學醫。只是學醫至少要七年時間,而其他學科時間則短很多,四五年即可開始養家餬口。好在楊兆龍亦珍惜學哲學的機會,還是很認真地開始其學業。
東吳法科的課程設定,與國內其他
法律 院校大相逕庭,大致是這樣的,一年級時候專攻私法,這一年學業最重;二年級則開設一些業務課,如保險法、代理法、海商法、土地法、證據法、
訴訟法 等等;到了三年級,才安排公法課程,比如
憲法 、行政法、國際法,還有國際私法、法理學和法律哲學、法律職業道德、比較刑法等等。 而當時其他
法律 院校課程設定,一般是以循先公法後私法這樣的順序。
1925年,東吳法科正式引入了在美國風靡十餘年的判例教學法。這種教學法給該校師生帶來了極大的衝擊,據說講授英美契約法頗受學生歡迎的梅華銓律師,因為對引入判例法頗有意見而辭職,這一課程遂由薩萊德講授;而對於學生來說,這種新的模式也大大地增加了負擔,“是年一年級課程共有六七門,其中有四門要用案例講授,契約法、侵權行為法、家庭法和英美刑法。四本原版西書,重數十斤,價值超過一學期的學費” ,這種教學法的實行使得1925級的新生們“大家有些緊張” ,“這幾門判例課的準備工作導致生活緊張,每晚非到深夜不輟,否則翌日如被點名介紹案情,將無以應答” 。此年楊兆龍正好大二,亦成為中國法學教育史上較早接受判例法教學的學生。
在課餘,楊兆龍他們還能夠通過“模擬法庭”進行實戰演練。為了培養學生的論辯能力,東吳法科早在1918年就成立了辯論會,每周六舉行,藉此鍛鍊學生的口才和
法律 實踐。早在1921年秋,學校在此基礎上開始設立“模擬法庭”,使學生實踐
法律 程式,通常在每周六舉行。
和他的同學們一樣,這種案例教學法以及模擬法庭的大量操練,對於楊兆龍以後的職業影響不可謂不大,他那雄辯的口才、邏輯嚴密的文風以及出色的判決與此關係甚密。
楊兆龍的女婿陸錦璧曾在上海市檔案館中查閱了楊兆龍在東吳法科期間的成績單,“他總共修了四十多門課,每一門成績都在九十分以上,所有課程都是英文名字,學業高超啊,以優異的成績畢業,吳經熊對他是非常推崇啊!”
楊兆龍在東吳學習期間,還在
潤州中學 尹老師的推薦下,在上海的
民立中學 兼職教英語。當時這種兼職在東吳法科是很普遍的。 康雅信也指出,“法學院在上海便利的地理位置,特別是傍晚前後的課時安排,同樣意味著學生可以通過兼職、甚至專職來維持其學業,而且很多學生也正是這么做的,” 其時,東吳法科每天下午四點半之後才上課,客觀上給學生騰出了兼職的時間;另一方面,東吳法科以純英文授課,也在事實上鞏固並提高了學生的外語水平。
1925年五卅血案引發了全國範圍的反帝運動,處於運動核心的上海總工會、上海各路商界聯合會、中華民國學生聯合會以及
上海學生聯合會 等組織也紛紛發表了宣言。 當時蘇州的
東吳大學 學生奮勇當先,參加蘇州學生聯合會,組織蘇州反帝愛國遊行。在上海的東吳法科學生會與本部遙相呼應,並充分發揮擅長英美法的優勢,尤其在運動後期,做出了很重要的貢獻,當時楊兆龍任上海學生會五四慘案
法律 委員會委員。 1927年7月,楊兆龍以優異的成績從東吳法科(其時該更名為東吳
法律 學院)畢業。
對於當時的東吳畢業生來說,更為盛行的出路是
出國留學 ,“從1918年至1936年間,至少有15%的法學院畢業生(總計為93名學生)從外國的教育機構獲得了高級
法律學位 ,或正在國外從事研究”, “除了提供自己的研究生學程之外,東吳法學院還鼓勵學生出國深造。早期的學生們都想到國外留學;這是他們的‘熱切希望’,儘管對於大部分人來講,經濟上的困難不可能實現這一願望。” 倪征日奧以指出,“日子一久,越發覺得留學美國的需要。一是看看世面,擴大視野,增進知識,有利於將來的事業。二是為了爭取早日取消領事裁判權,有必要到外國去實地研究彼此差距,以便回國之後可以有所建議。” 因為“學生
留學歸國 後,一個國外的法學博士學位(J.S.D)不僅意味著榮耀顯赫的頭銜,而且還代表著優越的身份和更高的地位認可(例如在30年代自動晉升為副教授)” 。
楊兆龍最後卻放棄了留學的想法。當時如果能夠爭取到政府的資助留美那將是再好不過的事情;但是楊兆龍卻沒有這么好的運氣。 由於高中讀的教會私立中學,自然喪失了由省內保送的資格,他如果想通過公費留學只有第二種方式可選;但是事實上這條路也沒有指望。“不巧得很,自有清華公費留美考試以來,僅1925年指定的專業有
法律 ,名額僅一個,錄取者是1925年畢業於東吳的石潁……此後從未再有機會招考法律專業”。 對於楊兆龍而言,想自費出國更沒有可能。
執教持志,執法滬上
在當時的法學界,“東吳法學院一直是以培訓職業律師而著稱的” 。當然,要當律師必須首先要有律師職業資格證。楊兆龍從1927年7月畢業後,於4個月後拿到了南京國民政府法務部甄拔律師委員會發給的律師資格證書。但是有律師資格證只是執業律師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兼職律師大多為
法律 教師,……但很多教師必須在外兼職,以補充工薪收入。對於外來人(如廣東人在上海沒有關係),要闖入專職律師業或者憑自己的本事在上海打開局面有時也是很困難的”。
因此,直到1928年3月,楊兆龍“受聘為上海持志大學教務長兼教授”。
持志大學 是東吳法科刑法教授
何世楨 ,“為紀念其先祖父何汝持,在上海開設持志大學(後稱為持志學院),設文理兩科,已有幾年”。 當時在持志大學,“孫邦藻教我們英國文學、哲學,夏晉麟教我們中國外交史”, “相形之下,這一年裡在持志的課餘活動,倒比東吳只有雙周模擬法庭更豐富多彩。” 作為教務長的楊兆龍應該為此出力不少。
執教持志是楊兆龍走出校門之後的第一份工作。一年後的1929年,楊兆龍又陸續接受上海法政大學以及東吳
法律 學院聘書。在法政大學,楊兆龍講授《證據法概論》、《商法概論》、《海商法》等課程,“前兩門課的講義作為專著於翌年出版” 。其時楊兆龍不過26歲。《楊兆龍法學文集》收入這兩部論著。
楊兆龍在執教持志的同時,於1928年11月,“經法務部甄拔法官委員會審查,認為‘有免補推事及檢察官之資;合併予以免補推事、檢察官存記候缺任用”。 後來,經吳經熊推薦,“充任租界臨時法院推事,專辦華洋訴訟,並受委託撰寫《上海租界臨時法院成立後辦理涉外事件之報告》。” 楊兆龍不畏權勢,秉公執法,堅決維護中國人的合法權益,在上海小有名氣,據說當時的《字林西報》曾多次讚揚這位年輕的法官。楊兆龍撰寫的判詞《關於因保險賠款涉訟案的民事判決》,亦被吳經熊在其主編的東吳《法學季刊》1930年第四卷第四期上發表。
但
好景不長 ,不久後楊兆龍就因判決經常和陪審的外國領事發生衝突,被司法行政部長
魏道明 辭退。
楊兆龍轉而成為律師。由於年代久遠,楊兆龍究竟代理過哪些案子,目前大都不可考,但是其為
金壇 裁縫沈鎖坤“土匪搶劫罪”做的無罪辯護案,“民間至今仍傳為美談” 。
1931年,應司法行政部常務次長鄭天錫之約,考入司法行政部秘書處,擔任外事科科長。楊兆龍從此來到南京。在擔任外事科長期間,與首次來華訪問的美國
哈佛大學法學院 院長龐德有了初次認識。在此期間,他發表了《公證制度之探源》、《現行訴願制度之商榷》、《中國
法律教育 之弱點及其補救之方略》等文。 在《公證制度之探源》開頭,楊兆龍即指出:“按公證制度最初產生於歐洲。後世各國之制度,莫不淵源於此。故欲研究其沿革,當自探求其在歐洲之變遷入手。” 文章的展開即遵從這份“梗概”,就歐洲公證制度、英國公證制度做了“花開兩朵,各表一枝”的“探源”,尤其對於前者,楊兆龍在文章中做了細緻幽微的“探源”,乃研究公證制度不可或缺的奠基性作品。《改革現行訴願制度之商榷》一文從訴願與行政訴訟的關係、訴願管轄之劃分、訴願人之資格、訴願程式進行之期限、待遇之平等、行政處分之執行等六個方面,直指現行訴願制度的不足,並提出了明確可行的改革辦法。 《中國
法律教育 之弱點及其補救之方略》是應《法學雜誌》“法律教育專號”而寫。 而楊兆龍的這篇文章,在這兩期
法律教育 專號中,與盛振為、孫曉樓屬於同一類型,“對當時的法律教育狀況總結評價並謀求改進。” 楊兆龍在文中明確地指出了中國
法律教育 的兩方面的弱點:其一,關於學校方面,有“管理不周”、“教授不好”、“課程不良”、“設備不全”等;其二,關於學生方面,弱點有“基本教育不好”、“對法律興趣不濃”、“智力不盡合標準”、“紀律不嚴密”等。 就這些弱點通盤考慮,楊兆龍確立了“糾正辦理
法律 學校的態度”、“確
立法 學教育的宗旨計畫”兩大原則,並從管理、教授、課程、設備、入學五個方面做了細緻的論述。 這篇文章對於今日辦法學教育者亦有參考價值。
留學美國
1934年楊兆龍與沙溯因結婚。經
吳經熊 向
哈佛法學院 院長龐德推薦,該院特意來南京、上海考察,在了解了楊兆龍在上海租界法院擔任推事期間的業績後,哈佛法學院破格錄取楊兆龍。楊兆龍遂於婚後不久,在岳父沙頌宣的資助下,前往美國深造。
在哈佛,楊兆龍師從
訴訟法 學權威摩根。留學使得楊兆龍第一次可以直接地、近距離地觀察美國司法。在留學期間,楊兆龍抓住機會,刻苦學習,大量地蒐集資料,向國內同行介紹了美國司法的實際情況。1935年~1937年間發表的關於美國司法狀況介紹的文章:《美國最近改革法院組織運動之略述》、《美國司法現狀之一瞥》、《美國之
司法制度 》、《中國司法制度的現狀及問題》、《論三審制之存廢或改革》、《由檢察制度在各國之發展史輪機我國檢察制度之存廢》、《關於疏通監獄之研究》、《歐美司法制度的新趨勢及我國今後應有的覺悟》等文章,大都成形於在美國期間。 在這些文章中,楊兆龍都主要向國內同行介紹美國
司法制度 以下幾點的內容:(1)美國的法院體系; (2)
美國法院 “統一法院組織”之運動,即美國法院體系向單一法院體系改革的新趨勢; (3)法院內部的體系。比如:a)法官的選任資格和方法; b)法官的考核; c)法院的服帽制度; (4)法院組織的變革,比如a)變更法院許可權; b)廢除治安裁判所; c)設立小標的
訴訟法 院; d)設立未成年人法院。 (5)其他司法機關的情況。比如a)監獄長官及獄吏的任用資格; b)司法行政秩序的變更等等。 整體上來看,這些方面基本涵蓋了美國
司法制度 的歷史、現狀及未來,應該說是比較全面的。
在哈佛法學院留學時,楊兆龍為即將開始的歐美司法考察做好準備,掌握了義大利語和西班牙語。中國駐英大使鄭天錫1934年組織中國司法代表團出訪歐美,楊兆龍隨從赴美國各地和歐洲部分國家,就
司法制度 現狀等進行了考察,並出席了相關學術會議。次年楊兆龍的博士論文《中國司法制度之現狀及問題研究——與外國主要國家相關制度之比較》通過了答辯,楊兆龍因此獲得了S?J?D法學博士學位。
拿到博士學位後,龐德建議楊兆龍赴大陸法系國家進一步研究,以便對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都有更加精深的造詣。楊兆龍遂以研究員的身份赴德國
柏林大學 法學院,師從庫洛什教授。在留學德國期間,楊兆龍曾赴法國、義大利遊學,並在法國加入
比較法學 會。楊兆龍還計畫赴蘇聯、波蘭、捷克考察,並在德國期間,學習了俄語、波蘭語和捷克語,做了初步的準備。後來因局勢緊張而放棄此計畫,於1936年秋天匆匆回國。
抗戰期間的時評
回國後不久,楊兆龍“受聘為司法行政部法制專員” 。利用業餘時間,楊兆龍和蕭一山、余協中、祝世康等人,在南京成立經世學社,創辦了《經世》月刊。 楊兆龍在經世學社時間不長,但短期內做了大量工作,除了擔任過一段時間《經世》主編之外,還寫了不少時政評論:《歐美
司法制度 的新趨勢及我國今後應有的覺悟》、《司法改革中應注意之基本問題》、《法治的評價》、《領事裁判權之撤廢與國人應有之覺悟》。 《經世》在1937年8月份改為《經世戰時特刊》後,楊兆龍又陸續發表了《知識界陣線之統一》、《我們的出路》、《趕快跳出“口號”“標語”的圈子!》、《動員法總論》、《動員法總論》(一續)、《關於抗戰期間政府組織問題的幾種嚴重誤解》、《德捷糾紛的動向》、《對德奧事件的感想》等文章。
在此前後,楊兆龍差點成為東吳法學院院長。 後經楊兆龍在東吳法學院的同事
陳霆銳 介紹,楊兆龍與哈佛校友、時任最高國防委員會的設計處長朱忠道相識,經朱推薦,楊兆龍被聘為最高國防委員會專門委員,負責研究國防相關的經濟
立法 和戰爭立法方面的問題。隨後,楊兆龍即奉上級之命,起草了《軍事徵用法》、《軍事徵用法實施細則》、《國家總動員法》,並經
立法 院討論通過。最高國防委員會改為
資源委員會 之後,在資源委員會,楊兆龍結識了委員長翁文灝、副委員長錢昌照,翁文灝曾邀請楊兆龍擔任經濟部首席參事,後因家庭安排有困難而未到任,後任經濟部農木局法制顧問。
隨著抗戰形勢的加劇,國民政府在江西廬山海會寺成立廬山暑期訓練團,調全國行政幹部來此集訓,由蔣介石擔任團長。經蕭一山介紹,楊兆龍成為該團特任講師之一,講授《軍事徵用法》、《軍事徵用法實施細則》及《司法與監獄之改良及管理》。其中,《司法與監獄之改良及管理》隨後即出版。
1938年,楊兆龍隨南京國民政府撤遷漢口,與焦實齋、王華堂、
杜聿明 等組織了“興建研究會”,提倡改革政治,實行民主,振興實業,積極抗日。是年10月25日,楊兆龍隨
資源委員會 撤赴重慶。大約兩年後,楊兆龍應西北聯合大學校長鬍庶華的邀請,任該校法商學院院長兼教授,“支持學生之進步運動,口碑甚佳”。 1941年11月,因與代校長陳石珍以及C.C派不和,隨即被調離西北聯大,轉而任教育部參事,並擔任
法律教育 委員會秘書長,從事法律教育改革的計畫,撰擬審核法案命令,辦理訴願案件及特交事項。1942年,應
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政治部 部長張治中邀請,楊兆龍擔任該部設計委員。
到重慶後,楊兆龍同時任中央大學、浙江大學、東吳法學院、朝陽法學院教授,先後講授海商法、
比較法 、比較民法、比較刑法、
訴訟法 、行政法、法理學、法哲學等課程。儘管“過去六年中,我從未放棄過
法律教育 工作,如今我依然在重慶的一些法學院裡教授
比較法 和法理學。” 但從1938年到1944年之間,楊兆龍只有兩篇學術論文,即《最近德國
憲法 上分權制度之變遷》以及《憲政之道》,在學術刊物上公開發表。 抗戰期間,楊兆龍中斷了和龐德等老師的聯繫,甚至連龐德這幾年新出版的著作都無法完整閱讀到。
1944年中國
比較法學 社在重慶成立,楊兆龍當選為幹事。1945年4月,時任司法行政部參事的倪征日奧奉謝冠生部長之命,邀請楊兆龍擔任司法行政部刑事司司長,以便及時準備戰後面臨的懲辦戰犯等問題。
翻譯《聯合國憲章》與懲治戰犯
幾乎與此同時,首屆聯合國大會成員國會議(即聯合國“制憲會議”,筆者注)是年6月底在美國舊金山召開,“舉世矚目的《聯合國憲章》通過後,中國代表團讓
法律 顧問
吳經熊 儘快將該《憲章》帶回重慶,以便組織人員翻譯成中文,在國內從速正式發表。……至於《聯合國憲章》的翻譯任務,據我後來所知,主要是由楊兆龍在吳經熊指導下完成。” 據悉,楊兆龍翻譯的《聯合國憲章》至今仍是中文規範譯本。
楊兆龍就任司法行政部刑事司司長後,馬上著手戰爭罪犯審判及漢奸懲治等相關準備工作。在楊兆龍調任司法行政部的同時,原隸屬於行政院的敵人罪行調查委員會,也改隸司法行政部。二戰勝利前夕,同盟國在倫敦組織了調查戰罪委員會,設遠東分會於中國重慶,
王寵惠 代表中國出任委員。與此相對應,在
行政院 設立了敵人罪行調查委員會,負責戰犯罪證調查工作。
日本投降後,楊兆龍隨國民政府返回南京,成立戰犯罪證調查室。當時,楊兆龍擔任主任,倪征日奧擔任副主任。楊、倪組織七百餘工作人員,共蒐集了日寇侵華罪行材料三十餘萬件。這些證據經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初步審核後,由楊兆龍最後審定,部分呈送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其餘送交我國戰犯審判委員會審查。這些證據對於保證中國代表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日本戰犯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這種做法也得到了聯合國戰罪委員會負責人的贊同。
與此同時,楊兆龍還奉命組建了漢奸懲治委員會,草擬《戰爭罪犯審判條例》,
立法 院通過後,於1946年10月24日由國民政府頒布實施,成為我國審判戰犯之
法律 依據。在司法行政部供職的同時,楊兆龍還在
中央大學 等高校執教。
協助龐德重建法制
事實上,早在1943年,國民政府即開始籌劃戰後重建,這年的元旦,國民政府發布了年度施政大計,試圖從內政、外交、交通等十個方面為戰後復員做準備。 謝冠生擔任部長的司法行政部,也著手準備司法復員工作,並擬就具體的計畫,分為司法復員工作計畫、恢復法院計畫、恢復監所計畫、儲備司法人員計畫四種。劉正中指出:司法行政部為革新司法,首先將壁山與重慶兩地方法院改組為“實驗地方法院”,並以重慶為戰時陪都所在,人口激增、事務殷繁、涉外案件尤多,故參照南京地方法院組織辦法,將四川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改由司法行政部直轄,重慶地方法院之行政事務亦由四川高一分院呈部核辦,並將該四川高一分院與重慶地方法院之院長職、首席檢察長職改為簡任。
此時還有一件事給國民政府法制重建注入了信心,那就是1943年1月13日,美英兩國同時於舊中國第一個準許外國實行領事裁判權的《虎門條約》恰巧100年之際,放棄了這個特權,其他西方國家隨之聲明放棄,至此“中國的法權終於恢復完整。”
1944年11月24日,美國國務卿派海爾密克訪華,開啟中美雙方司法考察互訪之門。1945年2月海爾密克離華前,對中國司法行政制度提出幾點建議,如加強律師參與、建立巡迴審判制度、廢止自訴等。在國民政府
司法院 ,司法復員工作亦如火如荼。1945年2月22日,國民政府
司法院 成立了“討論戰後法規特種委員會”,由洪文瀾、倪征日奧等人擔任委員,進行戰後民
刑事法 規的整理工作。
海爾密克返美後,很快來函邀請中方派員回訪,資源委員會提供出國考察經費。謝冠生派遣倪征日奧於1945年7月起,以司法行政部參事身份訪美一年,考察美國工商法規與
司法制度 。在國內,邀請龐德擔任司法行政部顧問成為共識。 楊兆龍告訴龐德,“當前司法行政部面臨的大事是
立法 和
司法體系 的重建和合理化。謝博士和我近年來經常談起您,我們一致認為您最有能力幫助我們完成這件大事。……考慮到您年事已高以及您在美國的重要地位,在做此邀請前我們當然也曾猶豫不決。
1946年1月,倪征日奧赴哈佛法學院邀請龐德來華。從龐德、楊兆龍來往信件可以看出,到2月中旬,“司法行政部已從
行政院 拿到同意任命的正式檔案” ,司法行政部部長謝冠生專門在2月15日給龐德發電報,確認了聘請龐德擔任顧問的事實。楊兆龍甚至都給龐德起好了中文名字,“意為‘崇高的美德’或‘偉大的人格’”“龐德與楊兆龍來往函件”,載《楊兆龍法學文集》第467頁。,並委託龐德列出需購資料的清單。龐德對這箇中文名字非常喜歡,在稍後的回信中告訴楊兆龍,“非常感激你們為我取了箇中國名字,但想要名副其實恐怕真的不容易啊!”
1946年6月28日,龐德夫婦抵滬。在上海逗留的兩天內,龐德在楊兆龍的陪同下,出席了哈佛同學會、法院首長及學術團體的宴請,並拜訪了王寵惠、孫科、孔祥熙、吳經熊等。6月30日,龐德在楊兆龍的陪同下赴南京司法行政部。7月1日下午,謝冠生部長為龐德舉行了歡迎茶會。
整個七月,龐德、楊兆龍都潛心於法制重建的準備上。在楊兆龍的協助下,龐德先就民、刑事
訴訟法 和法院組織法進行了研究。龐德對中國當時施行大陸法系、法典化和
法律 思想作出肯定性的評價,期望中國自信地在最短時間內創造出合乎國情的法律制度。龐德還提議中國方面聚集專家,合力完成一套專門用來解釋中國
法律 的巨著。8月7日,龐德草擬完成了創設“中國法學中心”的計畫綱要,建議中國成立研究中國
法律 的中心組織,並首先準備中國法通典的編纂。龐德在致謝冠生的信中指出,“這將是統一中國法的一個重要步驟,而且可能是對於
中國司法 所能做的最有用的一件事”。
8月20日左右,龐德又提交了《關於中國
法律教育 問題之初步報告》。司法行政部根據其建議,曾決定邀請國內法學專家編纂一套具有相當權威性的
法律 教科書,以利於培養法律人才。這項工作名義上由謝冠生主持,實際上由與龐德與楊兆龍一道合作來進行。
龐德還應教育部與司法行政部的邀請,9月4日起在
南京國民大會堂 二樓作學術演講。首場講題為《
法律 與法學家——法律與法學家在現代國家之地位》。第二場演講在香鋪營文化戲院舉行,講題為《法院組織與
法律 秩序》。第三場演講講題為《法學思想與
法律 秩序》,除了第二場演講由倪征日奧翻譯外,其他兩場演講均由楊兆龍任翻譯。
是年11月5日至10日,司法行政部在南京召開了全國司法行政檢討會議。這是繼1935年的司法行政檢討會議之後,再次專門就司法行政進行總結的會議,參加會議者共有112人,主要有中央及地方全國
司法行政系統 的領導和專家學者。大會共收到了596個提案,涉及中國司法行政各個方面的問題。
11月5日下午,龐德做了題為《近代司法的問題》的專題報告,由楊兆龍擔任翻譯。11月6日上午,楊兆龍又在會議上做了《出國考察及參加國際會議之經歷》。在會議期間,楊兆龍與龐德聯名提交三項議案:《請確定簡化司法程式之基本原則案》、《關於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的懲戒與賠償如何實施案》、《關於人民身體自由之保障程式如何實施案》。此外楊兆龍還單獨提出了四項議案:《切實研究短期自由刑之存廢及替代問題藉收感化之實效以符用刑之目的案》、《通盤研究幼年犯問題以便修訂補充現行制度案》和《儘量溝通民刑訴訟以適合國情樹立司法威信案》。這些提案大都獲得了會議通過,並交由職能部門辦理。
是年12月15日、17日、19日,龐德在楊兆龍陪同下,到中央大學、政治大學作學術演講並任翻譯。三次講題分別為《
比較法學 與歷史作為中國
法律 之基礎》、《統一法律解釋與適用》、《中國
憲法 之發展》。12月27日,楊兆龍又陪同龐德至南京孝陵衛法官訓練班作學術演講並任翻譯。1948年2月4日,龐德在
法律教育 委員會會議上作演講,《歐美各國法律教育之歷史及新趨勢》,楊兆龍擔任翻譯。
1948年5月,為了徹底改善法制,司法行政部專門設立了法制研究委員會,從事法制實際調查、法制改革方案研究、重要法學著作編纂等工作。委員會下分設“法學著作編纂委員會”及“司法調查團”。法學教科書的編纂工作由龐德與楊兆龍共同主持,司法調查團由龐德與楊兆龍分任正副團長。
司法調查工作分設五個組進行:第一組調查治安機關及刑事調查與偵察機關;第二組調查刑事追訴及裁判;第三組調查刑罰執行與刑事感化;第四組調查民訴及執行法規適用情形。全團人員配備共20至25人,其中8至10人由司法行政部延聘專家擔任,其餘人員則由部內人員及部屬機關人員調充。當時,暫定調查期限為一年,主要調查京滬、滬杭、浙贛三路及其附近地區為限,以後調查區域,視實際情形逐漸擴充。
1948年6月7日調查正式開始。團長龐德及副團長楊兆龍率第一組赴南京,在
南京監獄 及南京高院、地院所屬監獄看守所進行調查,並赴南京警察廳及所屬機關。6月8日,龐德、楊兆龍率二、三、四、五組赴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對兩院及監所進行調查;與此同時第一組赴南京警所,調查南京警務與司法之關係。司法調查團在南京調查一周后轉至上海。6月17日,司法調查團在上海舉行了分組司法座談會,下午三時,龐德還在上海高等法院舉行了一般綜合性座談會。在滬期間,楊兆龍還陪同龐德去東吳法學院作學術演講。6月18日,龐德一行離滬抵杭。19日,司法調查團在杭州調查各司法機關,並出席杭州市律師公會舉行的“律師及司法問題”座談會。在杭州期間,龐德應浙大法學院和之江大學之邀作學術演講,由楊兆龍擔任翻譯。7月26日司法調查團返回南京。8月1日司法調查團赴江蘇省繼續調查。結束調查後,即整理調查資料,準備製作成調查報告,呈送司法行政部作為法制改革的參考。據調查團成員何濟翔回憶,該報告終未完成。司法調查最後因時局劇變而功虧一簣。1948年9月10日,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在華僑招待所禮堂舉行成立大會。會末,龐德應邀作了《美國律師公會對司法之貢獻》的演講,由楊兆龍作翻譯。
11月21日,國共內戰白熱化,美國駐華大使司徒雷登通知龐德離華,原定龐德赴武漢大學和北京大學作學術演講的計畫被取消,龐德夫婦離開中國。至此,楊兆龍協助龐德試圖重建法制的努力
功虧一簣 。
陸錦璧先生指出,“隨著楊兆龍在國內外聲譽日隆,……荷蘭海牙國際法學院在世界範圍內評選出五十位傑出的法學家。中國有兩人當選:一位是年近七旬的王龐惠博士,一位便是年僅44歲的楊兆龍博士。他還受聘為該院的
比較法學 專家。”
末任檢察長
1948年底,南京國民政府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鄭烈 辭職。司法行政部部長
謝冠生 先後遭到
向哲浚 、倪征日奧等婉言謝絕後,有意請楊兆龍出任此職。 楊兆龍對此亦婉言推辭。
楊兆龍的妻妹
沙軼因 系中共南京
地下黨 成員。聞知楊兆龍婉拒出任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之後,意識到機會難得,一面勸姊夫暫緩推辭,一面迅速向中共地下黨領導請示。果然,沙軼因的上級指示,力勸楊兆龍接受此職,並明確要求,請其設法
營救 在押的中共黨員。
事關重大,楊兆龍認為必須有中共組織的鄭重委託與保證,將來能為其作證才行,決不能僅憑姨妹一個口信就貿然行事。故要求派代表與之面談。隨後,中共南京市地下黨市委成員白沙來訪,明確要求營救中大學生
朱成學 、華彬清、李飛三人,並歡迎楊兆龍留下來,還說像他這樣精通
法律 的專家,在新社會必定大有可為。白沙代表組織,保證其以後身家性命之安全。楊兆龍表示“做一些伸張正義之事,本是我平生之所願,” 遂答應設法營救。
在南京地下黨做出這種承諾之後,楊兆龍接受中共地下黨的要求,出任國民政府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楊兆龍走馬上任後,恰逢國共和談在北平召開。
何應欽 組閣後,張知本接替謝冠生出任司法行政部長。此次張自滬抵南京蒞任,楊率留京官員去火車站迎接。同車赴寓所途中,楊兆龍談及,和談之聲甚囂塵上,各方面要求釋放
政治犯 者頗多,而所謂政治犯大都是些熱血青年,思想“左”傾,並非罪犯,把他們長期關押在監所內,實屬不當,建議將他們釋放出去。張知本對此當即大力支持,但以此事阻力甚大為慮。雙方就具體步驟達成共識。 最後,在楊兆龍等人努力下,成功釋放包括大量中國共產黨員在內的
政治犯 萬餘人。
1949年2月,楊兆龍還以司法應當統一為由,撤銷了司法行政部的特刑司和中央及各地的特刑庭。在南京解放以前,總統府及行政院方面遇有特難
法律 問題時,常來徵詢楊兆龍的意見,包括最重要的一件事楊兆龍成功地營救許聞天。
由於許聞天事件的妥善處理,何應欽與行政院秘書長
黃少谷 對楊很重視,張知本對楊處理此事的方式也非常賞識。後來曾分別來電催楊赴廣州。“楊此時已決定留下,故均未從命。” 楊兆龍晚年談及促使其留下不走的原因時對女兒說:“關鍵是你媽媽思想非常“左”傾,她早盼著共產黨了。他認為我們家如果跟蔣走,等於自取滅亡。如果去國外,實與當白俄無異。只有留下來才會有前途。此外,你姨媽的勸說和白沙代表組織的保證也起了作用。”
當時仍供職於司法行政部和
中央大學 的楊兆龍與孫曉樓教授合作,在上海創辦《新法學》月刊。首期發表由他撰寫的創刊詞《“新法學”誕生的前夕——法學界的貧乏》,在法學界引起強烈反響。楊兆龍在這篇文章中,列舉了已往法學界的“五大毛病”,如“法學內容的陳腐”、“研究範圍的狹窄”、“
法律 技術的機械”、“法律見解的膚淺”、“適應及創造能力的薄弱”等。 對此種種問題,作者提出了對策,“必須從三方面努力,即(1)從法學者本身的修養努力;(2)從
法律教育 的改進充實;(3)從一般社會風氣的轉移努力”。 這篇文章發表後,著名法學家郭衛教授特撰文“轉播”,稱“《新法學》內容精湛,而楊兆龍君對於我國法學界之現象,論之尤為透徹,”使其“多具同感,且甚欽佩”,文風直言不諱,“正足以表見其耿介之性”。
《新法學》之後連續三期,又連載了楊兆龍的力作《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區別究竟在哪裡?》。楊兆龍針對“國內一部分學法之士對於大陸法與英美法之區別所發生的誤解”, 對“何謂大陸法與英美法”做出清晰的界定, 並詳細敘述了大陸法與英美法的歷史。 在此基礎上,作者才提出“大陸法與英美法是否各成一個獨立的體系?” 的問題,並給出了否定性的答案。 最後,對“大陸法與英美法的區別”做了詳細的解釋,並指出“從
法律 的內容講,我們在大陸法與英美法中所發現的區別比從前少得多;實際上這種區別在近百年來是在不斷的減少”, 認為將來“二者之區別,……一定會在短期減少到無足輕重的程度”。
遭遇“解放”
1949年5月27日上海解放後,楊兆龍將最高法院檢察署的全部檔案,移交給上海市
軍管會 。
不久之後,楊兆龍舉家遷回南京,受聘為中央大學(後改名
南京大學 )法學院教授。在南京,楊兆龍還以特邀代表身份,參加了1950年南京市首屆人民代表大會,並接受金陵女大校長
吳貽芳 的敦請,建議政府制定土改法。此舉遭致南京市領導人批評,此後楊兆龍的教學受到挑剔,被指責其在課堂上散布“六法觀點”。
在這前後,經倪征日奧推薦,東吳法學院擬聘楊兆龍為院長。 楊兆龍與鞠華出席全國首屆司法會議返回南京後,即向南大法學院提出辭呈,並於8月赴上海,擔任蒞任東吳法學院院長兼教授,“此後,我們共同花了不少時間研究如何進行課程改革,以便適合新中國的要求,然後報請教育行政當局批准。” 楊兆龍同時在南大兼課,講授國際私法、刑法、刑訴法。
1952年暑期,東吳法學院與全國高校一樣開展思想改造運動,楊兆龍被號召“交心”,楊兆龍在無事可交代的情況下,說出了一點王孝和被殺一事,所幸過關。 院系調整後,楊兆龍
賦閒 在家一年多。1953年秋才被調至
復旦大學 外語系教俄語。1955年肅反運動中,楊兆龍被懷疑為“
國民黨 潛伏 特務”,並成立
特偵組 進行審查,最後作“內專對象”處理。
蘇共二十大後,1956年楊兆龍“歸隊”任復旦
法律 系刑法教研室教授,並當選上海法學會理事,被聘為華政《法學》月刊編委。這年12月,在《華東政法學院學報》上發表了論文《
法律 的階級性與繼承性》。 1957年3月14日,上海市法學會召開第二次學術座談會,專門圍繞楊兆龍的《
法律 的階級性與繼承性》,討論“
法律 的階級性與繼承性”問題,與會者有上海政法界的魏文翰、洪文瀾、陳文藻、王造時、孫曉樓、葉克信,張匯文、向哲浚、王容海、何濟翔、李國機、徐均、李樹棠、楊兆龍等。
1957年四五月間,中央面向全國發出“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鼓勵“鳴放”。上海局書記魏文伯、中宣部長陸定一、上海市長柯慶施相繼邀請楊兆龍座談,鼓勵他打消顧慮,積極向黨建言,並對楊兆龍在肅反中所受的委屈表示遺憾、致歉。新聞界獲悉此訊息後,頻頻向楊兆龍約稿或提出採訪。
1957年6月8日反右運動揭幕後,楊兆龍在“鳴放”期間發表的論文和言論,成為輿論媒體批判的焦點。 楊兆龍隨即被打成“右派”。1958年2月,楊兆龍的三個子女均在反右“補課”中被錯劃成
右派 。是年4月,楊兆龍被取消教授職務及工資待遇,每月只發給生活費35元,並限其遷居,強迫勞動,以致咯血住院。1959年復旦
法律 系與華政合併成立
上海社會科學院 ,楊兆龍改由該院管轄。
1960年那年,楊兆龍再次遭遇不測,命運陷入最低谷。陸錦璧縮編《楊兆龍先生年譜》詳細講述了其多舛遭際:
1960年56歲。楊兆龍被打成右派後,有關方面對他的“關注”有增無減,一個
誘人 以行入罪的陰謀抓緊付諸實施。特勤人員張某(原本市勞改釋放人員),先結識其同事即楊的學生饒大笏,繼而通過饒接近楊,偽裝對楊既同情又仰慕,以騙取信任。接著先後多次說“有朋友在廣州漁船上工作,經常夾帶人出境,以賺點錢”,企圖引誘楊偷渡出國,以便在實施過程中,將其當場抓獲,繩之以法。無奈楊告以“我若想出國,1948年早已成行,何待今日?現在絕無此意”。此計才未得逞。但此時楊並未識破張包藏的禍心,而張仍在等待時機。
是年夏,已被打成右派的復旦
法律 系學生卜宗商接到通知,發配新疆。他想到前途莫測,且將遠離家中老母,不願逆來順受。遂求助於楊先生。楊出於同情,談及若想出國求學,現在倒有人可以相助。卜同意後,楊便介紹卜與張見面。張一口答應,但要求支付酬金兩千元。卜稱家貧無力支付。張說只要寫一張欠條,由楊先生簽字擔保即可。張私下對卜說“你可以投奔台灣國民黨”。卜當場拒絕,決定改變主意,返校服從分配,並向張要求收回欠條。張拒不歸還。兩天后,卜被秘密逮捕,而那張欠條成了“叛國投敵”的罪證。卜在獄中接受秘密審訊,要他交代何時加入楊兆龍的特務組織以及特務活動情況。與此同時,張卻謊告楊說“卜已安抵香港”。上述情況是卜出獄後與楊當面核實的。
繼卜之後,還只在交大讀了一年書的楊的次子面臨與卜同樣的命運——發配新疆。時因輕信張的謊言,遂產生了送次子赴香港或美國繼續求學的念頭,乃再次與張聯繫。張欣然承諾。擇日讓楊的次子去廣州,住進指定的賓館。行李被人取走三天后送還,顯然已經過搜查,並未發現有關方面指望得到的東西。故告以目前沒有機會,囑返滬。
悽慘晚年
1963年 59歲。9月23日晚, 上海市公安局以“現行
反革命 罪”將楊及其次子一併逮捕。其學生饒大笏亦於當晚被捕,後冤死獄中。
事發後,上海市一位領導人在一次政協會議上放風:“楊兆龍寫信給聯合國要求聯合國出兵干涉中國內政,因此被捕。”楊兆龍特赦出獄後,女兒曾問父親:“可有此事?”其父答曰:“若真有此事,我還能活著出來嗎?”
1964年 60歲。楊入獄後,針對楊家的人禍仍在延續。其家仍被當作特嫌據點受到監控。
是年3月,原華東政法學院教師因57年被打成右派而流放青海的陸錦碧與楊兆龍之女結婚。陸因此被懷疑為潛伏特務而受到跟蹤和監控。自滬返回西寧不久,10月30日,即遭拘留。審訊中反覆追查其去楊家之行的談話內容。陸答以除婚事外無可奉告。官方雖查無特嫌實據,仍以“態度惡劣、思想反動”為由,將其開除公職、重戴右帽,押送祁連山下右派集中營勞教。後轉輾湟南尖扎到海西
柴達木盆地 伊克高里服苦役。
1965年 61歲。楊妻、上海市一級優秀教師沙溯因女士因受株連被撤銷教職、降薪三級、令其去圖書館工作。當年退休在家。
1966年 62歲。8月,文革風暴驟起,楊家首當其衝。楊妻沙溯因女士一貫思想進步,早在1935年南京成立婦女救國會時,她就是該會的發起人和負責人之一。當時曾不顧危險,出面營救進步青年杜永康出獄。1946年在南京曾掩護過中共辦事處的陳士方同志。如前所述,沙曾協助其妹沙軼因勸說其夫接受代理最高檢察長之任命,設法釋放
政治犯 萬餘人。併力勸其夫留在大陸,準備為新中國法制建設作貢獻。但事與願違,其夫及子女相繼受害,連自己也未能倖免;是年10月,因不堪紅衛兵的百般凌辱,遂自縊身亡。
楊、沙兩家兩代積蓄的家產被全部查封。大量未刊的文稿、講義等在
紅衛兵 抄家時縱火焚燒、毀於一旦。其女無處棲身,不得已遷居夫家浙江海寧。
1971年 67歲。是年6月,在關押了八年之後,終以“歷史
反革命 及叛國投敵罪”判處
無期徒刑 。
據悉原判死刑,在一打三反中,上海樂團著名指揮家
陸洪恩 患有見紅就撕的精神分裂症,因撕了“紅寶書”,竟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導致國外輿論大嘩;據此中央重新規定,凡屬有影響的統戰對象及高知判處死刑案件,今後必須報經中央核准。這一司法程式,使楊兆龍免於一死。家產全部沒收。
1972年,68歲。2月,美國總統
尼克森 首次訪華,打破中美長期對峙的僵局。總統的
法律顧問 應氏,曾向
周恩來 總理當面詢問楊兆龍教授的情況。
1975年 71歲。12月15日,中央對國民黨縣團級以上人員進行特赦。楊兆龍在獄中度過了4463個日日夜夜的非人生活之後,終於獲赦出獄——
劫後餘生 ,家破人亡,傷病纏身,晚景淒涼。
1976年1月6日,楊兆龍無家可歸,赴浙江
海寧 與女兒同住。
作為特赦人員,楊兆龍每月僅10元生活費。後在
國務院參事 、故友章友江幫助下,任浙江
文史館 館員,每月40元生活費,領薪在家休養。
1977年10月,突發
腦血栓 ,致右肢癱瘓,並失語。1979年4月1日上午11時,突患腦溢血,當即昏迷,於下午6時逝世,享年75歲。
從監獄釋放回家後,楊兆龍曾應統戰部門的要求,給在台灣地區的故舊同事寫信。
1979年4月7日,海寧縣統戰部為楊兆龍召開了
追悼會 ,“肯定其為海峽兩岸統一所做努力。”
最後,上海市高院於1980年1月8日宣布:“經複查認為,1971年市中級法院所判系錯案,故重新做出裁決:推倒林彪、‘四人幫’強加於楊兆龍的一切污衊不實之詞,撤銷原判,宣告無罪,恢復名譽,發還家產。
”
復旦大學 也就1957年錯劃楊兆龍為“右派”正式做出改正。12月31日,上海社會科學院召開追悼會,對其一生做出了肯定的評價。
人物著作 楊兆龍法學文集——東吳法學先賢文叢 楊兆龍法學文集 出版時間:2005-4-1
內容簡介
東吳法學 是中國現代法學史上的一座高峰,時有“南東吳,北朝陽”之美稱。自1915年開設始,
東吳大學 法科以英美法和
比較法 為特色,雲集和培養了一大批傑出的
法律 人才,如
王寵惠 、
吳經熊 、
盛振為 、
倪征燠 、
李浩培 、楊兆龍、孫曉樓、丘漢平、
潘漢典 等等,他們的著述為中國現代法學研究和法律實踐積累了豐富的資源。本套叢書就是對這一寶貴資源的保存、整理和傳播。
著名法學家楊兆龍教授是東吳法學的傑出代表之一。楊兆龍先生精研兩大法系,學貫中西、博通眾科而又經世致用,於學術和實踐兩途均有傑出成就。本書收入楊兆龍先生的專著、論文、譯作、草擬之
法律 法規以及撰寫的判決書,總計100餘萬字,對今日之法學研究和法律實踐具有極為重要的啟發和參考價值。
目錄
導讀:追求民主與法治的先驅 陸錦璧
專 著
中國司法制度的現狀及問題研究——與外國主要國家相關制度之比較
(譯文,1935年哈佛大學法學博士論文)
商法概論
證據法概論
大陸法與英美法的區別究竟在哪裡
論 文
民國時期
法治的評價
公證制度之探源
關於司法改革:
改革現行訴願制度之商榷
楊兆龍法學文選——二十世紀中華法學文叢
出版時間:2000-2-1
內容簡介
二十世紀是中華文化經受空前巨大、深刻、劇烈變革的偉大世紀。在百年巨變的烈火,包括法制文明在內的新的中華文明,如“火鳳凰”一般獲得新生。大體上講,二十世紀是中國法制現代化的世紀。這一個世紀的歷程,不僅僅是移植新法、開啟民智、會通中西的法制變革的歷程,更是整箇中華文明走出傳統的困局、與世界接軌並獲得新生的歷程。百年曲折坎坷,百年是非成敗、得失得弊,值此新舊世紀交替之際,亟待認真而深該的反省。
這一反省,不僅有助地當代中國法制建設的深入,亦有助於推進新世紀中國民不與法治社會的形成。這一反省,是一項跨世紀的偉大工程。作為為一工程的起始或基礎,我們應全面系統地檢視、總結二十世紀中華法學全部學術成就,並試圖作初步點評。
為此,我們特鄭重推出“二十世紀中華法學文叢”。本“文叢”選印的書籍或選編的論文,縱貫二十世紀始終。凡能代表本世紀不同時期
法律 學術水平、法律特色,有較大影響且為當今中國法學教育研究所需要者,均在選印之列。本“文叢”之選印,旨在集二十世紀中華法學之大成。為體現歷史真實,我們將恪守“尊重原作”的原則,不作內容上的任何更動。
目錄
法律的階級性和繼承性
(一)國內法的階級性
(二)國際法的階級性
我國重要法典何以遲遲還不頒布--社會主義建設中的
立法 問題
(一)蘇聯和保加利亞
(二)歐洲其他人民民主國家
我談幾點意見
……
大陸法與英美法的區別
出版時間:2009-10-1
內容簡介
楊兆龍先生是中國著名法學家,“東吳法學”的代表性人物,在民國時期便已確立起廣泛的國際聲譽,曾被
海牙國際法學院 評為全世界50位傑出法學家之一。楊兆龍一生著述甚多,但後半生因政治原因,命途多舛,學術成果也多數散落失軼,不行於世。
後經楊兆龍先生之女兒
楊黎明 、女婿陸錦碧多方收集整理,得回百萬餘言。考慮文稿內容較為龐雜,編者從中精心採選那些能夠超越時空,於今仍有很大學術閱讀與參考價值的作品,匯為此集,以饗有心之讀者諸君,亦表對那一代學人的敬意與懷念。
目錄
大陸法與英美法的區別究竟在哪裡?
中國司法制度之現狀及問題研究——與外國主要國家相關法制之比較
法治的評價
憲政之道
《新法學》誕生的前夕——法學界的貧乏
中國法律教育之弱點及其補救之方略
司法改革聲中應注意之基本問題
由檢察制度在各國之發展史論及我國檢察制度之存廢問題
法律的階級性和繼承性
部分章節
大陸法與英美法的區別究竟在哪裡?
一、本文的目的與範圍
在本雜誌的創刊號我曾發表“新法學誕生的前夕——法學界的貧乏”一文。在那篇文字中,我曾談到國內一部分學法之士對於大陸法與英美法之區別所發生的誤解。當時因為限於篇幅,對於二者之區別究竟在哪裡,未能作詳盡的說明。本文的目的就是要對於這個問題作一個比較詳細的研究,使讀者們放棄幾種錯誤的概括、膚淺的觀念。
這個問題初看似甚簡單,可是仔細研究起來,卻相當複雜。我們要對於它有正確的了解,必先對於大陸法與英美法二者的歷史背景及所包含的成分作一番檢討。所以本文可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研究大陸法與英美法之意義及其形成的過程與包含的成分;第二部分研究大陸法與英美法的不同之點。茲為研討的便利起見,將其所包含各點分別論列於後。
二、何謂大陸法與英美法
大陸法(Continental Law)之大陸(Continental)本含有歐洲大陸本土之意,所以別於歐洲另一部分的英倫三島或英格蘭等處。但是大陸法既不能包括廣義的歐洲法(即所有歐洲本土及海島各國的法),又不能包括歐洲大陸本土的法(即所有歐洲本土各國的法)。照幾位學者的看法,它不過是以歐洲古代羅馬法為主要根據而演變成功的一種近代法,即近代羅馬法(Modern RomanLaw)。羅馬法在歐洲的各國法制的演變過程中曾與寺院法或教會法(Canon Law or Church Law)對立過,學者們因此又稱之為非教會法(Civil Law),所以近代羅馬法又稱為近代非教會法(Modern Civil La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