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名
編審機構
內容簡介
《中國司法》以打造一流套用司法理論期刊品牌為目標,圍繞監獄體制改革、勞教工作特色化、社區矯正、公職律師、公證體制改革、國家司法考試制度、司法鑑定制度、法律服務管理制度、基層司法所改革、人民調解制度、司法行政法制化建設等司法行政理論建設以及法學理論研究、司法實踐中遇到的難點、熱點問題,設定了,開闢了"權威人士訪談"、"部頒規章解讀"、"司法行政理論"、"司法制度論壇"、"言論廣場"、"探索與爭鳴"、"監獄制度"、"勞教制度"、"司法考試"、"律師制度"、"公證制度"、"基層司法行政"、"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援助"、"司法行政信箱"、"法官檢察官警官論壇"、"案例賞析"、"法治隨筆"、"域外司法"、"理論動態"、"軍事法制"、"來稿摘登"等欄目,致力於推進司法行政理論建設,關注司法行政實踐探索,傳播先進司法行政理念,把刊物營造成為司法行政系統工作人員、公檢法等政法系統工作人員、律師、公證員、人民調解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司法考試應試人員、軍隊系統官兵、法學理論工作者、高等法律院校師生學習、交流、探討的共同園地。
創刊信息
國際標準刊號:ISSN 1009-329X,國內統一刊號:CN 11-4102/D,郵發代號:,單價:10,定價:72,刊期:月刊,創刊日期:1982-01-01年創刊,開數:16開。
職能機構
機構權利
審判權
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其他國家機關不能分享。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確立了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履行國家審判職能的性質。
檢察權
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有權對國家公務人員履行職務進行監督,對公安機關的偵查、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獄工作進行監督。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確規立了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的法律監督機關性質。
偵查權
公安機關依法行使偵查權,具有司法機關的性質。公安機關具有雙重屬性,除具有司法機關的屬性外,歸屬國家行政機關 又叫國家管理機關,在法律上和實踐中通稱為政府。指統治者運用國家權力,通過強制和非強制手段對國家經濟、政治、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國防等事務進行組織和管理的機關。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體制、職權由憲法和法律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包括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和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其中,最高國家行政更多的組成部分,屬於公安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的主要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特殊偵查權
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行使特殊偵查權,同樣具有司法機關的性質。國家安全機關具有國家公安機關的性質,同樣歸屬國家行政機關的組成部分,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相關職權。司法行政機關依法承擔輔助國家司法職能實施的行政管理任務,具有司法機關的性質。司法行政機關也具有雙重屬性,除具有司法機關的屬性外,也歸屬國家行政機關的組成部分,依法行使司法方面的行政管理權。
機構宗旨任務
司法工作的宗旨和任務是依照法律保護全體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和自由以及其他合法權益,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依照法律懲罰少數犯罪分子。
機構部門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有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為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各級各類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統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根據行政區劃設定,專門法院根據需要設定。
地方各級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自治縣人民法院、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法院。由基層人民法院設若干人民法庭,作為派出機構,但人民法庭不是一個審級。中級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轄市和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是指根據實際需要在特定部門設立的審理特定案件的法院,如今在我國設軍事、海事、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法院。
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行使國家的檢察權。人民檢察院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這種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檢察機關上下級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及其集中統一的特點,這與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有顯著不同。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檢察機關必須一體化,必須具有很強的集中統一性。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轄市人民檢察院;縣、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主要包括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院,各級人民檢察院都是與各級人民法院相對應而設定的,以便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辦案。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同時它又擔負著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因而它又是國家的司法機關之一。公安機關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依法管理社會治安,行使國家的行政權,同時公安機關又依法偵查刑事案件,行使國家的司法權。公安機關的性質具有雙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公安機關的職責是: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防範、打擊恐怖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 全國公安民警元旦起使用統一人民警察證
行政機關
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和任務主要有:監督和指導全國監獄執行刑罰、改造罪犯的工作,監督和指導全國勞動教養工作;制定全國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檢查各地區、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導對外法制宣傳工作,管理法制報刊;監督和指導全國的律師工作和法律顧問工作,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和在華設立的外國(境外)律師機構;監督和指導全國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負責委託港澳地區律師辦理在內地使用的公證事務;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和司法助理員工作;管理部直屬的高等政法院校,指導全國的中等、高等法學教育工作和法學理論研究工作;組織參加聯合國有關預防犯罪領域的會議和活動,承辦聯合國有關對口部門的往來業務,組織參加國際有關人權問題的法律研討和交流活動、開展政府間的法律交流與合作;參加與外國簽訂司法協助協定的談判,負責國際司法協助協定執行的有關事宜;參與國家立法工作,組織司法領域人權問題研究;監督大型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指導全國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司法廳(局)領導幹部。
機構工作
司法行政機關是我國國家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司法體系和法制建設中占有重要地位。新中國成立後,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於1949年10月30日設立中央人民政府法務部。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布後,改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同時在各大行政區成立了行政區法務部,大行政區撤消後,又陸續建立了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地區、市一級設有專管司法行政工作的機構。建國初期的一年裡,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改革舊的司法制度,建立健全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建立律師公證制度,創辦政法院校,培養法律專門人才,培訓司法幹部,開展法制宣傳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為鞏固人民民主政權,促進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作出了積極的貢獻。但是,1959年,全國司法行政機關被撤消,直至“文化大革命”結束,這種狀況整整延續了20年。1979年9月召開的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決定,加強司法行政工作,重建法務部。同年10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發出《關於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機構的通知》。我國的司法行政工作揭開了健康發展的新篇章。
機構發展
50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20年來,我國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各級黨委、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堅持為鞏固人民民主政權和國家長治久安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為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服務,為保護人民民主權利,方便人民民眾生活服務,開拓創新,艱苦奮鬥,使司法行政各項業務工作蓬勃發展,如今,全國已建成20所部級現代化文明監獄、15所現代化文明勞教所,罪犯、勞教人員改好率達90%以上,重新犯罪率為8%,我國成為世界上重新犯罪率最低的國家之一。律師制度的改革推動了律師各業的發展,全國已有律師事務所9,000多家,專兼職律師近110,000名。各級公證機構達3179個,業務範圍擴大到200多項。全國恢復和新建普通法律院校(系、專業)333所(個),新建地方成人政法院校29所,新建司法學校、監獄警校53所。從1986年開始的全民普法教育,使全國8.1億普法對象中的7. 1億人接受了各種形式的法制教育。依法治理是實現依法治國的生動實踐和必由之路,如今全國已有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185個地級市、1686個縣(市、區)及65%的農村、工廠、學校、街道等基層單位和100多個行業、部門、總公司開展了依法治理工作。全國已建成鄉鎮司法所33290個,成立了98.4萬個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917.5萬名凋解人員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線;全國建立基層法律服務所35,873個,擁有基層法律工作者118,359人。正在各地推廣的“148”法律服務專用電話是司法行政工作又一道亮麗的風景線。至99年8月,全國有198個地(市、州)、2508個縣(區、市)已經開通這一電話專線,總計6000多條。另外,全國有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15個別省級市以及196個地市、601個縣(區、市)已經建立法律援助機構。在司法外事領域,我國已與30多個國家簽訂了46項司法協助條約和引渡條約,其中31項已經生效。
機構網站
考司法網是一個面向司法考生,為考生提供全面備考服務的網站。考司法網基於海量題庫和完整的大綱體系,使用業界最先進的題目算法與智慧型推薦引擎,網站於2013年4月1日正式上線,2013年6月15日發布新版本,新版加入科目智慧型評測與大綱練習冊推薦做題功能,整站採用全新的微軟Metro風格,致力於為司法考生提供最佳的做題體驗。
機構職能
在我國,司法行政機關的內涵和職能,既不是上面所述廣義的,也不是狹義的,而是政府對司法工作進行行政管理的專門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是各級政府的組成部分。國家法務部屬國務院。地方各級政府的司法行政機關稱為司法廳或司法局。它不是司法機關,所以不能具體辦案。具體地說,就是在廣義的司法行政概念的基礎上,除去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等自己行使內部系統管理的司法行政工作任務之外的那一部分,主要含刑罰執行、法律服務管理、司法鑑定管理、人民調解、司法考試等幾大塊。
司法行政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對有關監獄管理、
勞動教養管理、法制宣傳、律師、公證、
人民調解、法學教育、法學研究、依法治理等司法領域的行政事務實行國家管理的活動。
司法行政職能主要涵括普法依法治理、基層人民調解、監獄勞教、法律服務、
法律援助等主要職能。
主要職責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指導監督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審批工作的職責。
(五)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一)擬訂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國監獄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監督管理刑罰執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負責全國勞動教養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勞動教養的執行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四)擬訂全民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方、各行業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
(五)負責指導監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港澳的律師擔任委託公證人的委託和管理工作。
(六)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導、監督基層
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安置工作。
(八)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九)主管全國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參與有關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的草擬、談判,履行司法協助條約中指定的中央機關有關職責。
(十一)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參與聯合國預防犯罪組織和刑事司法領域的交流活動,承辦涉港澳台的
司法行政事務。
(十二)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槍枝、彈藥、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計畫財務工作。
(十三)指導、監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司法廳(局)領導幹部。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大事記
2002年
2002年,黨的十六大將“社會主義民主更加完善、社會主義法制更加完備,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實”,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
3月,國家開始實施統一的司法考試,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法務部統一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11月,黨的十六大作出了“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戰略決策,將司法體制改革作為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大舉措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進行了相應部署。
2003年
2003年3月18日,在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閉幕會上,吳邦國委員長提出:“要按照黨的十六大再次明確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要求,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勢,抓緊制定一批新的法律,及時修改完善一批現有法律,爭取在本屆任期內,基本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為深化改革、加快發展、保持穩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為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為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8月27,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從法律上簡化行政審批手續,明確規定行政許可的範圍和設定許可權,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行政許可程式。
2003年,國務院修訂《國務院工作規則》,將依法行政確立為政府工作的三項基本準則之一,明確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規範行政權力。國務院要求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2004年
2004年,國務院頒布《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確立了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我國依法行政工作進入了全面深化階段。
3月14,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
12月,中共中央轉發了《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關於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初步意見》,提出了改革和完善訴訟制度、訴訟收費制度、檢察監督體制等10個方面的35項改革任務。
2005年
2005年4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明確了公務員的9項基本義務和16項紀律規範。
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關於進一步深化檢察改革的三年實施意見》,確定了改革和完善法律監督制度、內外部監督制約制度、檢察業務工作機制、組織體系、幹部管理體制、經費保障體制等六方面任務。
2006年
2006年,《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8月27,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明確了人大監督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重要內容、基本形式和主要程式,是對憲法和法律關於人大監督職權的具體化。
2007年
2007年,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要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作出了全面部署。
1月1日起,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權,結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權下放26年的歷史。這一重大改革加強了司法領域的人權保障,確保死刑立即執行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的刑事犯罪分子,使死刑立即執行的刑事被告人人數逐步減少。
3月16,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明確對公有財產和私有財產給予平等保護,在我國法治進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6月29,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這部法律在1994年勞動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了對員工的保護力度,提升了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的管理成本。
2008年
2008年,國務院制定新的《國務院工作規則》,將“堅持依法行政”作為新一屆政府工作的準則之一,明確提出要“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對現行法律的清理工作,找出存在的明顯不適應、不協調的突出問題,分類進行處理。
12月,中共中央轉發了《中央政法委員會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提出在繼續抓好2004年中央確定的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事項的基礎上,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
2009年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要求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統一食品國家安全標準、取消食品“免檢制度”等,開啟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一個新階段。
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2009—2013)》,全國法院新一輪改革正式啟動。這次改革涉及最佳化法院職權配置、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加強法院隊伍建設、加強法院經費保障、健全司法為民工作機制等五大方面的30項改革措施。
7月,公安部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革公安監管工作的意見》,從領導重視、警力配置、職級待遇、經費保障、責任追究等方面,對公安監管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2010年
2010年,國務院頒布《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對今後一個時期推進依法行政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3月14,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選舉法的決定,明確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
10月1日起,被法學界稱為“法官的自我革命”的量刑規範化改革在全國3000多個法院全面展開試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統一的量刑程式規則,確立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量刑方法。在庭審中,控辯雙方不僅對罪名而且對量刑展開辯論。這一改革破解了“同案不同判”的難題,促進了量刑公平公正。
到2010年底,中國制定現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規690多件,地方性法規8600多件,涵蓋社會關係各個方面的法律部門已經齊全,各個法律部門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經制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
2011年
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部分基層人民法院開展小額速裁試點工作指導意見》,部署在全國90個基層法院開展小額速裁試點工作。指導意見規定了適用小額速裁程式的案件類型、標的額、庭審模式、開庭時間、結案期限、異議申請以及訴訟費收取標準等事項。這項試點的開展,為民事訴訟法的修改積累了實踐經驗。
2012年
2012年3月和8月,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兩大基本法相繼完成修改,新一輪司法改革的許多成果都上升到了立法層面。中央確定的司法改革四個方面60項任務全部完成並得到有效推進,實現了預期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