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內容介紹 司法學是指對司法現象與事實進行系統的組織的研究所獲致的原理、
法則 和方法等系統知識。所謂原理是指司法理念,它對司法具有普遍指導意義。所謂法則是指司法規範。所謂方法是指具體的司法方式方法。所謂系統知識就是科學。 科學是實在的形式,而實在則是科學的內容。科學的知識有四大特點:第一,科學的知識是方法的、工具的;第二,科學的知識是系統的、組織的;第三,科學的知識是實際的、客觀的;第四,科學的知識是進步的、實用的。司法學這門獨立的學科同樣具有這四大特點。司法學切實把握著司法實際,高度概括司法實際,使司法實際抽象化理論化,又去指導司法實際活動。
司法學的價值與地位 司法學是同
立法學 和
行政學 相對應的一門獨立科學。立法學研究如何立法的問題,主要講民主立法,科學立法,創製良法,完善法律體系。行政學研究如何行政的問題,主要講依法行政,科學行政,控制行政權的膨脹與濫用。司法學研究如何正確實施法律的問題,主要講公正司法,保障人權,在全社會實現公平與正義。
立法學、司法學和行政學是三門重要學科,鼎足而立,共同肩負著保障國家憲法原則實現的重任。它們相依相存,不可或缺;否則,即便立法機關根據憲法原則制定了良法,如果得不到實施而束之高閣,那么也只是徒有形式的一紙具文。行政機關的行政權日益擴張,如果沒有司法權予以有效制約,那么公民的基本人權便得不到保障。足見,司法學的價值與地位是實實在在的,並非可望而不可即的空中樓閣。
司法學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將司法學的體系結構分為:司法原理、司法主體、司法客體、司法行為、司法技能、社會司法,共六篇三十四章。著重研討司法領域的基本理論及前沿問題。博採眾說,收集最新資料,汲納最新研究成果,分析比較研究,反映司法規律,草創司法學科,期有助於教學與科研,以及關心司法建設的讀者
——熊先覺
圖書目錄 前言/1
第一章 導論/1
第一節 司法學是一門獨立學科/1
一、司法學的概念與特點/l
二、司法學的價值與地位/l
第二節 司法學的研究對象/2
一、司法現象/2
二、司法法規/3
三、司法實踐/3
第三節 司法學的研究方法/4
一、系統論的方法/4
二、分析比較的方法/4
三、辯證唯物的方法/5
四、理論聯繫實際的方法/5
第一篇司法原理論
第二章司法原理概述/9
第一節 司法與司法權/9
一、司法是歷史的產物/9
二、司法權是國家的重要權力/lo
三、認定司法機關的標準/11
第二節 司法理念/12
一、司法公正是核心理念/12
二、司法公正的構成要素/13
三、程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關係/15
第三節 司法特徵/16
一、司法特徵是法院的基本屬性/16
二、司法特徵的具體表現/17
第四節 司法哲學/19
一、司法哲學的概念與性質/19
二、司法哲學的範疇與體系/20
一、社會司法的概念/437
二、社會司法的重要意義/438
第二節社會司法的種類與性質/438
一、社會司法的種類/438
二、社會司法的性質/439
第三節 社會司法制度的創建與發展前景/439
一、社會司法制度的創建/439
二、社會司法制度的發展前景/439
第三十二章調解/440
第一節調解概述/440
一、調解的概念與特性/440
二、調解的起源與發展/441
三、當代中國的調解體系/442
第二節人民調解/444
一、人民調解的建立與發展/444
二、人民調解的性質與基本原則/445
三、人民調解的組織與工作方法/447
第三節西方國家的調解/449
一、訴訟外調解/449
二、法院調解/450
第四節調解的地位、作用與展望/451
一、人民調解的地位/45l
二、人民調解的作用/4.52
三、人民調解的展望/452
第三十三章仲裁/454
第一節仲裁概述/454
一、仲裁的概念與法律特徵/454
二、仲裁的基本理論/456
三、仲裁的起源與演變/457
第二節西方國家的仲裁/461
一、仲裁機構/461
二、仲裁協定/462
三、仲裁員和仲裁庭/463
四、仲裁程式/464
五、仲裁裁決/465
六、仲裁裁決執行/466
第三節國際商事仲裁/466
一、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的分類/466
二、主要的常設國際商事仲裁機構/467
第四節中國的仲裁/469
一、仲裁的引進與誤譯/469
二、中國仲裁的建立與發展/470
三、中國仲裁的改革完善/472
第三十四章公證/481
第一節公證概述/481
一、公證的概念與性質/481
二、公證的起源與演變/485
第二節西方國家的公證/486
一、法、德的公證/486
二、英、美的公證/487
三、日本的公證/487
第三節中國的公證/487
一、中國古代的私證與稅契/487
二、民國時期的公證/488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證建立與發展/489
四、現行公證機構的性質任務與設定/490
五、公證員的資格、任免、權利與道德/492
六、公證原則與公證效力/493
司法概述 是指國家
司法 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式,具體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
“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
防線 ”,類似的法諺在最近的十幾年間已逐漸為人們所耳熟能詳。“司法”也越來越多地成為法律職業者和普通人掛在嘴邊的名詞。然而,在面對諸如“究竟什麼是‘司法’”這樣看似簡單的問題時,不但外行說不出什麼道道來,就連法律人自身,恐怕也無法說得明晰與透徹。
司法現狀 引人注目的是,我國憲法對“司法”的概念並未明文界定。在筆者看來,這種立法的缺失並非立法者的過失疏漏,實乃有意為之。留下“司法”的懸念一是立法者無法消彌學界關於“司法”概念的爭論,二是立法者自身亦對“司法”及其性質認識模糊。最重要的,憲法和法律有意疏漏“司法”的概念有助於國家決策層適時對“司法”作出調整。至於“司法”的實質意涵有無藉由理論加以建構的可能,在學界向來也備受質疑。
在西方,“司法”一詞大都同時作為學理上的概念和各國實定法上的用語而存在。依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學說,司法有別於立法及行政,是“處罰犯罪或裁決私人爭訟”的權力,性質上屬於純粹的法律作用,而非政治作用。法官不過是法律的傳聲筒,只能依三段論法精確地適用法律條文,不具有違憲審查權,甚至連解釋權亦嚴格受到限制。但從現代各國司法體制及司法機關的職權來看,孟氏對司法的定義方式顯然與現實已有了很大的不同。一般認為,司法的內容受各國傳統及時代因素影響,具有歷史的可變性,無法以一定的方式加以界定。考察現代各國對“司法”概念的具體實踐,大體上,美日與德法堪稱兩類典型。
美國的司法概念,依其聯邦憲法第3條規定,以“事件及爭訟”(cases and controversies)為要素,包含民事、刑事及行政事件的裁判。而且,法院審理案件時,附帶對有關法令進行違憲審查,這是司法的本質性義務。日本戰後對美國司法制度全盤照收,因此,在對司法的理解上,也大致採取與美國相同的態度。
法國自大革命以來,即將司法範圍限定於民、刑事裁判,不包括行政案件的裁判。司法的任務亦受嚴格限制,大革命時期的法律規定,法官干預立法權及執行權行使的,即構成瀆職罪。同時,法院“解釋”法律也被絕對禁止,相應地,法官僅能一板一眼適用法律。1958年法國第五共和憲法雖然引進違憲審查制度,但該制度與一般司法不同,這很突出地反映在相應法律條文的歸屬上:後者規定於第八篇“司法權威”,而前者卻另外規定於第七篇“憲法院”。同屬大陸法系的德國,傳統類似於法國,將行政法院排除在司法體系之外,現行基本法則另設“裁判”(Rechtsprechung)一語,做為“司法”的上位概念,用以統括普通法院、行政法院、財政法院、勞動法院、社會法院及具有抽象違憲審查權的
憲法 法院。
然而司法的實質並不在於司法範圍的深廣,而在於“司法”之所以成其為“司法”的底線。我國司法體制本仿蘇聯而建制,在我們當年所著力效仿的蘇聯解體之後,其國原依存的司法體制亦分崩離析。現今的俄羅斯等國在司法體制上也業已全盤接收“三權分立”學說,並已完成相應改制。在此境遇下的中國司法體制既面臨與原蘇聯舊體制的決裂,又礙於政治因素及本土國情而無法斷然象俄羅斯等國一樣對司法制度進行徹底改造,“有中國特色的司法體制”一語便成為國家決策層所握持的一根救命稻草,並為學界學者所著力維護。
如果有關“司法”概念的爭議僅僅存在於學界,倒也能讓我等百姓們圖個清靜:管他吵得天翻地覆呢,那是學者們的分內之事,犯不著讓普通人操心。然而正因為法律的缺席,不可避免地引來了與司法有些許聯繫的機關或部門的攪局,他們在各自的權力範圍之內對司法指手畫腳,終至“司法”成為一張“普羅米修斯的臉”,變幻莫測。諸如國務院總理在人大會上作政府工作報告時大聲疾呼“深化司法改革,嚴格執法,公正司法”,諸如眾多將“公檢法司安”統歸“法務部門”而行文的黨內及政府紅頭檔案,再諸如通常兼任公安部門領導人的政法委書記在個案上對檢察長、院長的指示,等等等等。“司法機關”終於淪落為“政法機關”的一個下位概念。
想想“司法機關”的可憐境況吧,一方面雖享有與政府同等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卻游離於國家權力的邊緣並深受政府越權之苦,而老百姓並不懂得這么多彎彎,“腐敗”的帽子決然要扣在“司法”的頭上。正因為“司法”背負了沉重的“最大的腐敗”之後,從而卻成功地掩蓋了在這背後隱藏著的比“最大”“更大”的“腐敗”。而這“更大”的“腐敗”才是真正的“腐敗”之源。
誠然,因各國歷史及國情各異,在司法一語上世界各國也各有特點,而絕無完全相同的兩套司法體系。然而,各國司法概念雖不盡相同,對司法獨立的強調及正當法律程式原則的遵循卻早已成為各國通例,這亦是“司法”之所以成其為“司法”,並能最終達成公正的前提與底線。1985年11月29日通過的聯合國《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同樣將“司法獨立”原則規定為對各國司法的最低限度要求。這一國際司法文獻特彆強調:各國應保證司法機關的獨立,並將此原則正式載入其本國的憲法或法律之中。司法機關應不偏不倚、以事實為根據並依法律規定來裁決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應有任何約束,也不應為任何直接間接不當影響、慫恿、壓力、威脅、或干涉所左右,不論其來自何方或出於何種理由
中國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中國司法》雜誌社,是由法務部主管、司法研究所主辦、法律出版社協辦,立足於司法行政領域,面向法律界和法學界的套用法學類理論刊物。
圍繞監獄體制改革、勞教工作特色化、社區矯正、公職律師、公證體制改革、國家司法考試制度、司法鑑定制度、法律服務管理制度、基層司法所改革、人民調解制度、司法行政法制化建設等司法行政理論建設以及法學理論研究、司法實踐中遇到的難點、熱點問題,對欄目設定作了全新調整,開闢了"權威人士訪談"、"部頒規章解讀"、"司法行政理論"、"司法制度論壇"、"言論廣場"、"探索與爭鳴"、"監獄制度"、"勞教制度"、"司法考試"、"律師制度"、"公證制度"、"基層司法行政"、"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援助"、"司法行政信箱"、"法官檢察官警官論壇"、"案例賞析"、"法治隨筆"、"域外司法"、"理論動態"、"軍事法制"、"來稿摘登"等欄目,致力於推進司法行政理論建設,關注司法行政實踐探索,傳播先進司法行政理念,把刊物營造成為司法行政系統工作人員、公檢法等政法系統工作人員、律師、公證員、人民調解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司法考試應試人員、軍隊系統官兵、法學理論工作者、高等法律院校師生學習、交流、探討的共同園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