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蒼海國家濕地公園保護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蒼海國家濕地公園(以下簡稱濕地公園)的保護、管理和建設,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梧州市蒼海國家濕地公園保護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月22日
  • 實施時間:2019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梧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府令,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在濕地公園保護範圍內從事濕地保護、管理、利用、科學研究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濕地公園位於梧州市龍圩區,東至下小河支流石獅河古龍橋,西至連通潯江與蒼海湖的環城水系起點河口,南至下小河子村附近山體,北至下小河入潯江口。包括蒼海湖、賽塘水庫、下小河、石獅河、環城水系,以及下小河、石獅河沿岸灘地、下小河子村和賽塘水庫周邊第一重山脊線內所含山體。
具體保護範圍以國家林業主管部門批准的《廣西梧州蒼海國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劃定的範圍為準,並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向社會公示。
濕地公園保護範圍見附屬檔案。
第四條 濕地公園的保護、管理和利用,應當遵循生態優先、科學規劃、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龍圩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濕地公園保護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濕地公園保護和管理的重大問題。
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為濕地公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濕地公園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等有關主管部門以及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濕地公園保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濕地公園保護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濕地公園保護管理工作,行使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行政管理職權以及有關濕地主管部門委託的行政處罰權。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龍圩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濕地公園保護和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濕地保護經費和濕地生態補償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濕地公園保護需要建立濕地生態補償制度。
因保護濕地公園生態需要致使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對其生產、生活造成影響的,還應當作出妥善安排。
第九條 濕地公園是梧州市自然保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屬社會公益事業。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採取各種形式參與濕地公園保護活動。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濕地的保護和建設。
對在濕地公園保護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龍圩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龍圩區人民政府以及濕地公園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濕地公園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設定宣教設施,建立和完善解說系統,宣傳濕地功能和價值,普及濕地知識,提高公眾濕地保護意識。
第十一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負責制定並實施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和管理計畫,完善保護管理制度。
濕地公園總體規劃經依法批准後,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當嚴格遵守。確需調整或變更規劃的,應當按照編制和批准程式依法進行。
調整或變更規劃不得改變濕地公園性質和減少濕地公園的面積。
第十二條 濕地公園實行分區管理,分為濕地保育區、恢復重建區、宣教展示區、合理利用區和管理服務區。各區域具體範圍依據濕地公園總體規劃確定。
濕地保育區和恢復重建區除開展保護、培育、恢復濕地、監測及科學研究等必需的保護管理活動外,不得進行任何與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和管理無關的活動。
宣教展示區在環境承載能力範圍內,可以適當開展生態展示、科普教育等活動。
合理利用區和管理服務區可以開展不損害濕地生態系統功能的生態旅遊、經營服務等活動。
第十三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濕地公園總體規劃確定的分區管理範圍設定保護標識、界碑(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改變和挪動保護標識、界碑(樁)。
第十四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濕地資源調查和動態監測,建立數據檔案,並根據監測情況採取相應的保護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 濕地公園內的地形地貌應當予以保護。濕地公園內河、庫、塘、池等水體的水流、水源,應當保持生態自然。
第十六條 濕地公園保護範圍內及其周邊所有單位和居民的生產、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或間接排入濕地公園。
第十七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對濕地公園保護範圍內的古樹名木進行登記造冊,設立保護牌,並予以妥善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濕地公園保護範圍內的古樹名木,不得擅自損毀古樹名木保護牌和保護設施。
第十八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外來物種信息系統,並向社會公布危險的入侵物種名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濕地公園投放有害物種或擅自引進外來物種。
第十九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珍稀野生動物救護機制,對受傷、病弱、飢餓、迷途、擱淺或被困的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採取緊急救護措施,並依法向林業或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濕地公園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擅自攔河築壩、圍墾、填埋、占用濕地或改變濕地用途。
(二)擅自挖塘、開礦、采砂、採石、取土、燒荒、修墳。
(三)擅自堵截濕地水系與外圍水系的通道或排放濕地水資源。
(四)採集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抓捕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撿拾、損壞鳥卵和鳥巢。
(五)破壞魚類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動物的重要繁殖區及棲息地。
(六)使用電魚、水槍噴射等破壞濕地生態資源的方法捕撈魚類以及其他水生動物。
(七)投放有毒有害物質、傾倒廢棄物和污染物或排放未達到排放標準的污水。
(八)從事房地產、度假村、高爾夫球場、風力發電、光伏發電等任何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建設項目和開發活動。
(九)破壞濕地保護設施設備。
(十)擅自建造建築物、構築物。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 除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禁止的活動外,濕地公園保護範圍內還禁止下列活動:
(一)畜禽養殖以及擅自使用網箱、攔網進行水產養殖。
(二)擅自設定大型戶外廣告。
(三)新建架空管線設施。
(四)焚燒農林廢棄物、垃圾。
(五)燃放煙花爆竹。
(六)損壞樹木、綠地、花草以及採摘果實。
(七)損壞遊覽、服務等設施或設備。
第二十二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管理制度,依法實施管理。
進入濕地公園的個人,應當服從濕地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遵守濕地公園管理制度,愛護公物和生態環境,在規定的區域內活動。
第二十三條 限制在濕地公園保護範圍內舉辦民眾性活動。
在濕地公園保護範圍內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安全許可。
第二十四條 除下列車輛和船舶外,其他任何車輛、船舶不得進入濕地公園保護範圍:
(一)執行防汛、公安、消防等公務的車輛和船舶。
(二)執行救護、搶險等緊急任務的車輛和船舶。
(三)老、幼、病、殘者專用的非機動車。
(四)開展施工養護、科研監測活動的車輛和船舶。
(五)以腳踩踏板為動力的二輪腳踏車。
(六)濕地公園管理機構配置的專用觀光車輛和船舶。
進入濕地公園保護範圍的車輛和船舶,應當保持車體和船體清潔,遵守公園管理規定。
第二十五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濕地公園內的環境衛生管理,配置符合要求的環境衛生設施和設備,建立環境衛生責任制。
第二十六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極端天氣、火災、溺水等安全事故的專項應急預案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濕地公園生態資源保護應急機制,設定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及警示標識。
第二十七條 開發利用濕地資源必須符合濕地公園總體規劃,保護濕地資源的科學、合理、可持續利用。
第二十八條 開發利用濕地公園的濕地資源應當以科普宣教、參觀遊覽和科研監測等為主,不得改變濕地生態系統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資源的再生能力或給野生植物物種造成破壞性損害,不得破壞野生動物的棲息環境。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濕地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在濕地公園保護範圍內開展非規模化畜禽養殖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在濕地公園保護範圍上空新建架空管線設施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在濕地公園保護範圍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五)損壞濕地公園保護範圍內的樹木、綠地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六)損壞濕地公園內保護範圍內花草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因事故或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濕地公園污染或破壞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及時向濕地公園管理機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濕地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政府令

梧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
《梧州市蒼海國家濕地公園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1月16日梧州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李傑雲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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