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離婚登記服務指南

桂林離婚登記服務由各縣、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受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桂林離婚登記服務指南
  • 部門職責:辦理本轄區內居民的婚姻登記工作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
  • 收費標準:婚姻證書費9元/對
部門職責,法律依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程式,收費標準,

部門職責

辦理本轄區內居民的婚姻登記工作。依法辦理婚姻登記,依據婚姻登記檔案,補髮結婚證、離婚證,宣傳婚姻法律,倡導文明婚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

申請條件

(一)原結婚登記必須是在中國內地辦理且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為本轄區常住戶口;
(二)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自願離婚;
(三)雙方當事人必須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
(四)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五)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提供的證件原件,必須合法、完整、真實、有效。

申請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其中“婚姻狀況”欄應與本人婚姻狀況相符)、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定書(用A4紙列印、一式三份);
(二)須複印的材料:(A4紙複印一式一份)
身份證正反面、戶口簿第一頁、本人資料頁;《結婚證》複印件;
(三)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35mm×45mm)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紅底彩色光面相紙照片。

辦理程式

離婚登記按照初審一受理一審查一登記(發證)的程式辦理。
(一)初審:要求離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本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向婚姻登記機關出示離婚登記必須提供的證件和材料。婚姻登記員對雙方當事人出示的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初審。對證件、材料不全或不屬於本登記處管轄的當事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受理:婚姻登記員對提交證件、證明材料齊全,屬於本登記處管轄的當事人發給《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指導當事人填寫;
(三)審查:離婚登記當事人持證件、證明材料和《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到婚姻登記室,在婚姻登記員的監誓下宣誓,並簽署《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聲明等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
(四)登記:婚姻登記員經審查,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當事人給予辦理登記手續,發給《離婚證》;對不符合離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收費標準

《國家物價局、民政部關於發布民政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249號,婚姻證書費9元/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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