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案亦稱“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1999年11月通過。核心內容是廢止格拉斯_斯蒂格爾法案以及其他一些相關的法律中有關限制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三者跨界經營的條款。擴大了銀行和銀行控股公司的業務範圍。該法案通過後,在美國金融業掀起新的兼併浪潮。隨著新銀行法的實施而出現的大型金融超級市場,可以為公司客戶提供從傳統的貸款到股票公開上市等全面的金融服務,普通消費者在一個金融公司內就可以辦理所有的金融交易。
薩奧法案全稱“上市公司會計改革與投資者保護法案”。2002年7月30日由美國總統布希簽署生效。其立法起因是2001年底曝光的“安然”事件及其後的一系列公司醜聞。因為參議員薩班斯和眾議員奧克斯萊是法案的發起人,故稱。共11章,主要涉及對會計職業及公司行為的監管、公司高管人員對財務報告的法律責任及白領犯罪等。該法案成為美國對《證券法》(1933年)和《證券交易法》(1934年)自頒布以來幅度最大的一次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