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精神診斷類型論

根據精神診斷的類型論是犯罪者類型論之一。採用精神病學的診斷類型,把犯罪者分為意識正常的、神經症的、精神病態的、智力落後的和有腦病理變化5種類型。這5種類型劃分作為違法(犯罪)少年的精神類型診斷,被各國犯罪心理學家和犯罪學家所採用。其中智力落後說和精神病態說得到廣泛、深入地研究,並取得了成效。

智力落後說的代表人物有法國的比納、美國的戈德爾特和格盧克夫婦。精神病態的概念,最早是德國的施奈德提出來的。是指“一種異常的人格,因其異常而給社會帶來麻煩,或使自己苦惱”。精神病態由10種類型構成:(1)高揚性:(2)抑鬱性;(3)缺乏自信性;(4)狂信性;(5)誇張性;(6)心情易變性;(7)爆發性;(8)無情性;(9)意志薄弱性;(10)軟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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