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管理條例》是對我國現有核電法規體系的進一步完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核電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類別:制度
《核電管理條例》是對我國現有核電法規體系的進一步完善。
《核電管理條例》是對我國現有核電法規體系的進一步完善。國務院法制辦19日就《核電管理條例(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送審稿明確了核電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核電項目公司、核電運營公司三個主體的核安全責任。根據送審稿,核...
第一條 為了在民用核設施的建造和營運中保證安全,保障工作人員和民眾的健康,保護環境,促進核能事業的順利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下列民用核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一)核動力廠(核電廠、核熱電廠、核供汽供熱廠等);(二)核動力廠以外的其他反應堆(研究堆、實驗堆、臨界裝置等);(三)...
《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已經國務院第一百二十三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總理李鵬 1993年8月4日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控制和減少核事故危害,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可能或者已經引起放射性物質釋放、造成重大輻射後果的核電廠核事故(...
答:完善的進口管理制度是促進我國核電發展和保證核設施安全的重要保障。一方面,我國核電處於起步發展階段,還需要大力引進國外的設備和技術;另一方面,為保證核設施安全,又必須加強監管。為此,條例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建立境外單位註冊登記制度。規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民用核設施進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
中國於1986年10月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 5項法規,確保核電站的建設從一開始就把安全性放在第一位。選址安全 核電站選址時必須調查和評價可能影響核電站安全的站址特徵和環境特徵。它不僅要考慮與用電負荷的距離,還要考慮地震、地質、氣候、水源、人口密度和附近工業設施等各種因素。核...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下列民用核設施的核事故預防、應急及其管理:(一)核電廠、核熱電廠、核供汽供熱廠等核動力廠及裝置;(二)核動力廠以外的研究堆、實驗堆、臨界裝置等其他反應堆;(三)核燃料生產、加工、貯存和後處理設施等核燃料循環設施;(四)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貯存、處置設施。本...
核電廠安全許可證是為允許進行有關核電廠廠址選擇、建造、調試、運行和退役等特定活動,由國家核安全局等部門頒發的書面批准檔案。許可證包括建造許可證、運行許可證、操作員執照和其他需要批准的檔案。簡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HAF001),中國實行核設施安全許可制度,由國家核安全局負責...
為加強核事故醫學應急管理工作,減少和控制核事故的輻射危害,保障核電廠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健康與安全,根據《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一稱《條例》),制定本制定。簡介 核事故醫學應急管理規定,系衛生部發布於1994年10月8日,其作用是為了保障核電廠工作人員及公眾。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核事故醫學應急管理...
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控制和減少核事故危害制定,經國務院第一百二十三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HAF002)於1993年8月4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明確了我國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的方針,即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實行“...
江蘇省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條例 (2016年9月30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控制和減少核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國務院《核電廠...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核設施(以下簡稱核設施)操作人員的資格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下列核設施操作人員(以下簡稱操作人員)的執照申請、培訓、考核、頒發,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一)核電廠、核熱電...
事件名稱、始發事件、事件發生時間和結束時間、報告日期、報人、報告準則、補充報告、事件發生前機組狀態和功率水平、事件對運行的影響和事件後功率水平、放射性後果、安全評定、報告摘要、報告正文等共16項。詳細資訊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之二附屬檔案一——核電廠營運單位報告制度》。
第一條 為推進實施與核安全相關的能源行業核電標準,保證核電安全,根據《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能源行業核電標準制修訂過程遵守《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能源行業核電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的規定,其中與核安全相關...
核電廠應當對規劃限制區內的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必要的扶持。?第三章核事故應急管理 第十八條核電廠核事故應急工作按照國務院《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執行。第十九條省人民政府領導、組織、協調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核事故應急日常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製定核電廠場外核事故應急...
國務院條例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是法律法規體系的第二層次,是由國務院批准,以國務院令發布的。現有的條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制條例》、《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放射性物品...
第八條 核電廠應當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積極配合市民防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民防辦)通過電視、廣播、報紙及培訓等形式對附近的公眾進行核安全、輻射防護和核事故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第九條 核電廠及場外核事故應急工作應當按照《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執行。第十條 核電廠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核事故應急的規定...
《國家核電廠核事故應急預案》是一項應急預案。1 總則 1.1 根據國務院《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規定,為使我國政府在核設施一旦發生嚴重核事故時,能迅速採取必要和有效的應急回響行動,保護工作人員、保護公眾和保護環境,制定本應急預案(也稱應急計畫)...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2000年1月30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3號2000年9月25日)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3號2003年11月24日)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 (國發[2004]20號2004年7月26日)核電管理 國務院關於處理第...
《放射環境管理辦法》在1990.05.28由國家環保局頒布。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核設施、放射性同位素套用和伴生放射性礦物資源利用項目(以下簡稱為伴有輻射項目)的監督管理,保護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等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
該指導意見主要是加強對我國電力的管理。為穩定電力生產供應,保障電力供需平衡,強化電網安全運行,促進節能減排和資源最佳化配置,根據《電力法》、《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務院關於行政審批改革的精神,現就加強和改進發電運行調節管理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國家規劃確定的核動力廠等重要核設施的廠址予以保護,在規劃期內不得變更廠址用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核動力廠等重要核設施周圍劃定規劃限制區,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後實施。禁止在規劃限制區內建設可能威脅核設施安全的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
部門規章主要包括實施細則、核安全規定。實施細則是根據核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具體實施辦法的規章,由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規章,具有法律約束力。現有實施細則及其附屬檔案如下:(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之一—核電廠安全許可證件的申請和頒發(1993年12月31日,國家核安全局發布);(2)中華人民...
1986年,國務院發布了我國核安全領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規---《民用和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隨後,結合我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實際情況,國務院又陸續發布了《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核材料管制條例》、《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規以及配套的部門規章和核安全...
《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1986年10月由國務院頒布的中國第一部針對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法規。該條例總則闡明了制定的目的是為保證民用核設施的建造和營運中的安全,保障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健康,保護環境,促進核能事業的順利發展。規定了以核電廠、反應堆、核燃料循環設施以及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設施為監督對象。
中國的核安全許可證制度 中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國家核安全局負責制定和批准頒發核設施(核電廠)安全許可證件。核電廠(核設施)的安全許可證件可分為核電廠設施和人員兩大類,詳見下表:核電廠廠址安全審查批准書 根據中國基本建設程式規定,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在收到國家核安全...
這些原則和目標適用於所有對核電廠負有責任的人員、核電廠設計人員、設備供應廠商、工程公司、建造人員、運行人員以及參與影響質量活動的其他組織。附錄I所列的安全導則是對本規定的說明和補充。責任 1.3.1 為了履行保證公眾健康和安全的責任,營運單位必須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和本規定的...
截至2019年6月,頒布《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核材料管制條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9部,發布部門規章30餘項和安全導則100餘項,制定核安全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1000餘項,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檔案200餘個。及時總結國內外核安全實踐經驗,...
責任編輯《核電相關法律法規彙編》(上、下冊),主編《世界原子能法律解析與編譯》,編譯國際原子能機構出版物《核法律手冊》和《核法律手冊——實施立法》。國家《原子能法》起草專家組成員,參與《原子能法》和《核電管理條例》起草,參與《核損害責任條例》、《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核立法諮詢。負責國家能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是1986年10月由國務院頒布的中國第一部針對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法規。《條例》總則闡明了制定目的是為保證民用核設施的建造和營運中的安全,保障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健康,保護環境,促進核能事業的順利發展。《條例》中規定了以核電廠、反應堆、核燃料循環設施以及放射性...
1986年,國務院發布了我國核安全領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隨後,結合我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實際情況,國務院又陸續發布了《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制條例》《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