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動力廠運行事件報告制度

核動力廠運行事件報告制度

為了加強對運行核電的行業管理,迅速、準確、全面地掌握我國核電廠運行狀態和有關信息,有計畫地開展對核電廠的監督管理,確保我國核電廠安全、可靠和經濟運行,國家核安全局對核動力廠運行事件報告準則、事件通告和事件報告提出的管理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核動力廠運行事件報告制度
  • 目的:核電廠安全管理
  • 意義:提升核電廠安全水平/重要保障
  • 類別:定期報告和運行事件報告
2.核動力廠運行事件通告,(1)口頭通告。,(2)書面通告。,3.核動力廠運行事件報告,(1)報告的方式和時間,(2)事件報告內容,
為保障核動力廠安全,強化管理,國家核安全局對核動力廠運行事件報告準則、事件通告和事件報告提出了明確的管理要求。
1.核動力廠運行事件報告準則
在核動力廠試驗和運行期間,發生下列各類事件時,營運單位應該向國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區監督站報告。
(1)違反核動力廠技術規格書的事件:
①核動力廠技術規格書要求停堆事件;②違反核動力廠技術規格書的運行事件
(2)導致核動力廠安全螢幕障或重要設備的性能受到嚴重損害或出現下列工況的事件
①明顯危害安全的沒有分析過的工況;
②超出核動力廠設計基準的工況;
③在核動力廠運行規程或應急規程中沒有考慮的工況;
(3)對核動力廠安全有現實威脅或明顯妨礙核動力廠值班人員完成安全運行的自然事件和其他外部事件。
(4)導致專設安全設施和反應堆保護系統自動或手動觸發事件(預先安排的這類試驗除外);
(5)任何可能妨害構築物或系統實現下列安全功能的事件:
①停堆和保持安全停堆狀態;
②排出堆芯餘熱;
③控制放射性物質釋放;
④緩解事故後果。
這裡不包括在同一系統中冗餘或備用設備能夠完成所要求功能而個別部件出故障。
(6)導致多個獨立的具有下列功能的系統、序列或通道同時失效的共因事件;
①停堆和保持安全停堆狀態;
②排出堆芯餘熱;
③控制放射性物質釋放;
④緩解事故後果。
(7)放射性釋放失去控制的事件。
(8)對核動力廠安全有現實威脅或明顯妨礙值班人員安全運行的內部事件
(9)上述準則所不包括的,由國家核安全局或營運單位根據事件的性質及其後果,確定為對安全有影響的重大事件,以及公眾所普遍關注的事件。

2.核動力廠運行事件通告

(1)口頭通告。

營運單位必須在事件發生後24h內口頭通告國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區監督站

(2)書面通告。

營運單位必須在事件發生後三天內向國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區監督站遞交書面通告

3.核動力廠運行事件報告

(1)報告的方式和時間

營運單位應以公函形式在事件發生30天內向國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區監督站遞交事件報告。

(2)事件報告內容

核動力廠名稱和核電機組編號、事件報告編號、事件通告編號、事件名稱、始發事件、事件發生時間和結束時間、報告日期、報人、報告準則、補充報告、事件發生前機組狀態和功率水平、事件對運行的影響和事件後功率水平、放射性後果、安全評定、報告摘要、報告正文等共16項。
詳細資訊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之二附屬檔案一——核電廠營運單位報告制度》。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