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加工
海關自受理企業報核之日起20個工作日核心銷完畢,特殊情況下,可以由直屬海關關長批准或者由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一般10個工作日。
對未開設台賬的
加工貿易手冊,經核銷準予結案的,海關向經營單位簽發“核銷結案通知書”;經核銷情況正常且開設台賬的,簽發“銀行
保證金台賬核銷聯繫單”,企業憑以到銀行銷台賬,其中“
實轉”的台賬,企業在銀行領回保證金和應得的利息或者撤銷
保函,並領取“銀行保證金台賬核銷通知單”,憑以向海關領取核銷結案通知書。
異地付匯
異地付匯是指
進口付匯交易的兩個主體,即進口單位和辦理付匯手續的
外匯指定銀行不屬同一個外匯管理局管轄的,外匯指定銀行對該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需憑備案表辦理。
進口單位應當在
付匯次月5日前,根據實際進口未到貨情況和已到貨情況,及時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貿易進口付匯未到貨核銷表、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及相應核銷憑證。
1、 往來核銷的方法
總賬中的核銷只以核算項目和業務編號為準。
對於業務編號,系統提供兩種方法:“業務編號相同核銷”和“業務編號不相同核銷”。業務編號在錄入憑證時錄入,如果沒有選擇“業務編號不相同核銷”選項,核銷時按業務編號進行核銷,列出業務編號相同但業務記錄相反的憑證的信息,類似應收款中的核銷管理,但總賬的核銷比較簡單,不按收款日期而是按業務發生日期,這樣在賬齡分析表中則不存在到期或是未到期的情況,賬齡的計算以業務的發生日期起、所有未核銷的業務至截止日的時間。如選擇“業務編號不相同核銷”選項,則沒有業務編號相同的限制,按順序進行核銷。所以用戶應慎用該功能,建議先進行業務編號相同的核銷,再進行業務編號不相同核銷,而且建議用手工核銷,這樣能保證核銷結果精確。
對於核算項目,如果要進行核銷的會計科目只帶有一個核算項目,那么需要保證核算項目完全相同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往來核銷;如果會計科目帶的是多個核算項目,那么用戶可以自行選擇是在核算項目組合完全相同的情況下核銷,還是選取核算項目組合中的某一個核算項目相同進行核銷,關鍵在於核銷的過濾條件中是選擇了一個核算項目進行過濾還是選擇核算項目組合進行過濾。
在核銷時,系統提供同一個方向的發生額,但一正一負的情況,如應收賬款先錄入一筆正的發生額100,而後又錄入了一筆負數-50,這兩筆發生額都在借方,可以進行核銷,同理如果是同在貸方的一正一負的兩筆業務也同樣可以進行核銷。
在核銷中可以選擇不同的幣別,如果是
外幣,對於原幣已經核銷為0但
本位幣沒有為0的情況,應分開計算原幣和本位幣進行相應的計算。
在進行核銷處理時,此時顯示的是分錄的信息,通過查看憑證的按鈕則可以查看相應的
會計憑證。
2、 核算項目和業務編號的要求 進行往來業務核銷時,如果過濾條件中選擇的是單個核算項目類別,那么核銷雙方只要該類別下的核算項目完全相同,才能進行核銷;如果過濾條件中選擇的核算項目組合,則核銷雙方只有核算項目組合完全相同才可以進行核銷。
核銷時業務編號可以為空,業務編號都為空時,視為業務編號相同,可以進行核銷。
對於業務編號的要求,通過選項“業務編號不相同核銷”控制。如果不選該選項,業務記錄和業務編號不同,不可以進行核銷的處理,系統提供了嚴格的控制。如選擇該選項則對業務編號是否相同不控制。
3、 核算項目組合情況下的核銷處理 在核算項目是多個核算項目組合時,在核銷的過濾條件可以按照組合來核銷,也可以選取部分核算項目類別來進行核銷。只需要在核銷的過濾條件中選擇好要進行核銷的核算項目類別即可。
4、 外幣業務的核銷處理 在有外幣業務的核銷時,是分幣別進行核銷的,所以有可能出現原幣已為零而
本位幣還有餘額的情況。對此
總賬中是通過
調匯來進行結平本位幣的餘額的。但是,對於調匯的憑證,因其是多筆業務的一個合計數據,而且不是正常業務所產生的記錄,無法進行相應的核銷,所以在對
外幣的核銷時,是按外幣來進行核銷的,
本幣是直接取其的真實的發生額,由此所產生的差額,在用戶查詢賬齡分析表並按綜合本位幣查詢時,系統自動將原幣為零而本位幣不為零的憑證(如調匯憑證)的發生額加入賬齡分析表中,賬齡按憑證的業務日期與截止日期之間的差額來確定,這樣可保證賬齡分析表中的餘額與真實的餘額一致。
進口付匯
一、進口付匯核銷監管部門的職責
(一)整理銀行報送的
進口付匯核銷單,錄入有關數據。一般要求隔日錄入完畢並按付匯日期將
核銷單歸檔。對有問題的核銷單及時與銀行聯繫改正。待國際收支統計申報2.0版軟體穩定運行之後,進口付匯核銷單數據直接從該軟體系統中提取,取消手工錄入工作。
(二)審查進口單位的
進口到貨報審和未到貨報審,並在三個工作日內將報審表錄入計算機。審查三項內容:
1、進口單位在報審表上填寫的內容與所附
單據的內容是否一致無誤;
3、手工操作時審核進口單位提供的報關單表面是否與海關的要求一致,即是否有防偽標籤、海關編號,是否有清晰的海關驗訖章等;使用報關單核查系統後用計算機核查報關單的真偽。
經審核無誤,即在報審表和報關單上加蓋報審章,將報關單和報審表(第一聯)歸檔存放,將報審表(第二聯)的內容錄入計算機;如第一項有問題,則請進口單位更正報審表的內容後再報審;如第二項、第三項有問題,以及報關單屬於按規定應辦理二次核對的範圍之內,則留存有關報關單進行二次核對,經鑑別結果為真實者即將報關單退還進口單位留存,經證實存在問題的即按有關規定移交外匯檢查部門處理。
(三)進口付匯備案表審核及簽發
進口付匯備案表是針對一些核銷方式較特殊、銀行
資金風險較大及逃套匯發生頻率較高的進口付匯,如
遠期信用證、
異地付匯、
轉口貿易、預付款等所採用的一種事前登記、初審辦法。辦理備案表表明外匯局已對上述
付匯進行了重點跟蹤、登記,並按期要求進口單位憑有關憑證向外匯局辦理核銷報審。
二、進口付匯核銷報審流程
(一) 進口付匯到貨的數據報審
1、概念
進口付匯到貨報審是進口單位根據《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的要求,按月將“貿易付匯到貨核銷表”及所附單證報送外匯局審查的業務過程和手續。
根據《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規定,進口單位“應當在有關貨物
進口報關後一個月內向外匯局辦理核銷報審手續”。進口單位在辦理到貨報審手續時,須對應提供下列單據:
(2)進口付匯備案表(如核銷單付匯原因為“正常付匯”,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3)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如核銷單上的結算方式為“貨到
付匯”,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4)
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一式兩份,均為列印件並加蓋公司章);
(6)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檔案。
上述單據的內容必須真實、完整、清晰、準確。
3、辦理進口付匯報審業務手續:
(1)進口單位須備齊上述單據,一併交外匯局進口核銷業務人員初審。
(2)初審人員對於未通過審核的單據,應在向企業報審人員明確不能報審的原因後退還進口單位。
(3)初審結束後,經辦人員簽字並轉交其他業務人員覆核;
(4)覆核人員對於未通過審核的單據,應在向企業報審人員明確不能報審的原因後退還進口單位。
(5)覆核無誤,則覆核員簽字並將企業報審的全部
單據及IC卡留存並留下企業名稱、聯繫電話、聯繫人。
(6)外匯局將留存的
報關單及企業IC卡通過報關單檢查系統檢驗報關單的真偽。如無誤,則將IC卡退進口單位,並在到貨報審表和報關單上加蓋“已報審”章;如報關單通不過檢查,則將有關材料及情況轉檢查部門。
進口付匯備案是外匯管理局依據有關法規要求企業在辦理規定監督範圍內付匯或開立
信用證前向外匯局核銷部門登記,外匯局憑以跟蹤核銷的事前備案業務。
1、企業在辦理下列付匯或開立
信用證業務時,須辦理備案手續:
(1) 開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
遠期信用證;
(2) 信用證開立日期距最遲裝運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
(3) 辦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
承兌交單的承兌業務;
(4)
提單簽發日期距
付匯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的付匯
交單業務;
(5) 付匯日期距預計到貨日期超過90天的
預付貨款;
(6) 超過契約總額的15%且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
(7)
報關單簽發日期距付匯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的貨到
匯款業務;
(8) 境外工程使用物資採購的付款、開證業務;
(11)“受外匯局真實性審核進口單位名單”內企業的付匯、開證業務;
(12)經外匯局了解認為確係特殊情況,有必要重點跟蹤付匯業務。
企業在辦理上述備案業務前,須對應報審已簽發的預計到貨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備案表的到貨情況;否則,不予辦理。
2、進口單位在辦理備案業務時,須對應提供下列單證:
(1)
進口付匯備案申請函(申請函內容應包含申請備案原因及備案內容);
(3) 開證申請書(如備案原因為“
遠期信用證”,則該開證申請書上應有銀行加蓋的業務章);
(4) 進口付匯通知單及複印件(如
結算方式不為“托收”,則企業可不提供該
單據);
(5)
電匯申請書(如結算方式不為“匯款”,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6) 進口貨物
報關單正本、複印件及IC卡(如備案原因不為貨到匯款、
信用證展期,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及IC卡);
(7)
結匯水單/收帳通知單或
轉口所得的信用證(如備案原因不為“境外工程使用物資”、“
轉口貿易”,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8)
預付款保函(如備案原因不為“90天以上到貨”、超過15%且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
預付貨款,則企業可不提供該
單據);
(9) 進口付匯備案表;
(10)特殊備案情況下,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檔案。
上述單據的內容必須真實、完整、清晰、準確。
3、企業在辦理
進口付匯備案業務時應根據不同的備案情況對應提供上述單據,並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備案手續:
(1) 企業應提前三個工作日將有關單據交外匯局核銷業務人員初審;
(2) 初審無誤,審核人員將單據報送主管領導審批;
(3) 業務人員應於企業備案當日(或次日,“受外匯局真實性審核進口單位名單”內企業除外)將通過初審的
單據報送主管領導審批;主管領導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匯局真實性審核進口單位名單”內企業除外)將審批結果退審核人員;對於審批未通過的備案,審核人員須及時向企業講明原因。
(4) 審批通過後,由審核人員通知企業(或由企業主動查詢)備案結果,並將加蓋“進口付匯核銷專用章”的備案表及所附單證退還企業;同時,將備案表第四聯及有關單證複印件一併留存、輸機;
三、服務監督機制
企業在辦理付匯報審、備案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來人直接向核銷業務人員諮詢;
核銷業務人員在對外辦理業務或接待來人諮詢時,應掛牌服務;
如企業在辦理日常業務中發現核銷業務人員未按有關法規辦理業務並對企業造成損害的,可直接向其主管上級領導反映、投訴。
出口收匯
開戶
出口單位初次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前應當憑以下材料到外匯局辦理登記:
1、單位介紹信、申請書;
2、外經貿部門批准經營
進出口業務批件正本及複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4、企業法人代碼證書及複印件;
5、海關註冊登記證明書複印件;
外匯局對上述材料審核無誤後為出口單位辦理登記手續。
領單
出口單位在開展出口業務前、憑單位介紹信、
出口核銷員證(現為開戶單位印鑑卡)來外匯局領取
核銷單。出口單位向外匯局申領核銷單時,應噹噹場在每張核銷單的“出口單位”欄內填寫單位名稱或者加蓋單位名稱章。核銷單正式使用前加蓋單位公章。
核銷單自領單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報關有效。出口單位應當在失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未用的核銷單退回外匯局註銷。
出口單位填寫的核銷單應與出口貨物
報關單上記載的有關內容一致。
報關
送交存根
出口單位辦理報關後,應當自報關之日起60天內,憑
核銷單及海關出具的貼有防偽標籤、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
報關單、外貿發票到外匯局辦理送交存根手續。
核銷
出口單位應當在收到外匯之日起30天內憑核銷單、銀行出具的“
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到外匯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
六、核銷單遺失及補辦
出口單位遺失核銷單後,應當在15天之內向外匯局書面說明情況(加蓋公章,法人簽字),申請掛失,外匯局核實後,統一登報聲明作廢。
1、對於空白核銷單,外匯局予以註銷;
2、對於已報關的
核銷單,則憑有關
出口憑證辦理核銷。
3、對於要求補辦
出口退稅專用聯的,在辦理
出口核銷手續後,
出口單位應當憑稅務部門簽發的與該核銷單對應的出口未退稅證明,向外匯局書面申請,經批准後,外匯局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聯補辦證明”。
七、報關單補辦事宜
出口單位遺失
報關單的,應當憑外匯局簽發的未核銷證明,向海關補辦。
退賠事宜
若
出口項下發生退賠,
出口單位應向外匯局提供有關憑證,外匯局按下列情況審核退賠外匯的真實性:
(一)已出口報關且已辦理核銷的,外匯局憑以下有效
單據進行審核:
2、退賠協定及有關證明材料;
4、外匯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已報關出口未交單的,外匯局憑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單據進行審核:
3、匯票副本
4、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
(四)
出口貨物未報關但已預收全部或部分貨款後因故終止執行契約,
出口單位需向
進口商支付退賠外匯的,外匯局憑
出口契約正本、終止執行契約證明、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進口方付款通知進行審核。
外匯局審核出口單位所提供的上述憑證無誤後,出具“已沖減
出口收匯核銷證明”。銀行憑此證明為出口單位辦理退賠外匯的售付。
往來賬
有些企業在進行往來業務掛賬後的一種處理方法。比如付款都通過預付科目先掛賬,等和對方結算時掛到應付賬款,這時再對預付款和應付款進行核銷,這樣預付賬款科目借方發生可以清晰看到給這家單位多少錢,從應付賬款貸方發生額可以看到給這家結算多少錢。預收和應收也可以這樣核算。保證月底只有一個科目有餘額,要么預付賬款有餘額,算債權;要么應付賬款有餘額,算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