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設施的定期安全評價

定期安全評價是指核設施營運單位按照核安全監管部門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間隔按照現行安全標準和實踐對核設施設計和運行進行評價比較,實現對核設施安全的系統性再評價,以確定核設施在老化、修改、運行經驗、技術更新和其他方面的積累效應,目的是確保核設施在整個使用壽期內具有高的安全水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核設施的定期安全評價
  • 其他同義術語:核設施的定期安全審查
核設施定期安全評價的周期,核設施定期安全評價的做法,國際實踐,國內實踐,

核設施定期安全評價的周期

在一定周期內,預計核設施安全標準、技術以及作為基礎的科學知識和分析方法可能會顯著改變;修改和老化的積累效應需要系統評價;核動力廠營運單位人員配備、管理架構可能有顯著變化。因此需要合理確定定期安全評價的周期,如果周期過長,營運單位和核安全監管部門中許多有經驗的人員可能離去,因而導致喪失過去審查中得到的直接知識和經驗,並失去連續性;如果周期過短,可能會給營運單位和核安全監管部門增加不必要的負擔。對於核動力廠,定期安全評價的周期一般為十年。

核設施定期安全評價的做法

營運單位應確定定期安全評價的目標和計畫,制定相應的工作大綱,並從管理上和資源上做好充分準備。定期安全評價需具有或通過另外的獨立計畫得到相應的設計基準檔案和機率安全分析,並利用相關的研究成果以及常規安全審查、專項安全審查的結果,以便最大限度地減少重複性工作。對於每項安全要素和發現的問題要按照現行的安全標準和實踐進行評價,確定合理可行的糾正行動和安全改進及其實施計畫,並考慮其相互影響;全面評價未能得到合理可行解決的弱項及其關聯風險,並確定是否影響繼續運行。

國際實踐

在國際核能界,定期安全評價是比較普遍的實踐,尤其是在歐洲。這也是國際原子能機構所倡導的措施。法國等一些歐洲國家通過定期安全評價作為運行許可的基礎,即運行許可的有效期就是定期安全評價的周期。與此相對照的是,美國核安全法規和實踐中尚未就此作出規定。

國內實踐

在我國核安全監管實踐中,以前常常使用“定期安全審查”這一術語。國家核安全局頒發了《核動力廠定期安全審查》(HAD 103/11),確定了5個方面共14個評價要素,具體指導營運單位開展定期安全評價活動。由於在核安全法以及其他行政法中,“審查”已具有特定含義,特指行政機關相對於許可申請者的行為。因此在核安全法中採用了“定期安全評價”這一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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