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公眾參與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就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項通過問卷調查、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或者採取其他形式徵求利益相關方的意見,並以適當形式反饋。

核設施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就影響公眾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項舉行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或者採取其他形式徵求利益相關方的意見,並以適當形式反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核安全公眾參與
  • 參與的主體:核設施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
核安全公眾參與的意義,核安全公眾參與形式,核安全公眾參與的主體和範圍,核安全公眾參與的處罰,

核安全公眾參與的意義

核安全中公眾參與是一項重要制度,通過聽取、收集利益相關方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提升核安全程度,有利於形成核設施營運單位和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與利益相關方溝通渠道,消除不必要誤解,化解分歧,凝聚共識。

核安全公眾參與形式

核設施營運單位和核設施營運單位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均有通過多種形式聽取利益相關方意見,為公眾參與提供機會和渠道的義務。核營運單位具體參與核設施的選址和營運,對核安全負全面責任,應當聽取利益相關關意見。核設施營運單位可以因地制宜採用五種徵求意見聽取方式,包括問卷調查、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或者採取其他形式。聽取意見的事項為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項,如核設施的選址、建設營運相關事項等。

核安全公眾參與的主體和範圍

開展公眾參與的主體是核設施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眾參與的範圍為利益相關方。

核安全公眾參與的處罰

核設施營運單位未就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項徵求利益相關方意見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整頓。核設施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未就影響公眾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項徵求利益相關方意見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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