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實施辦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實施辦法》是株洲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株洲市人民政府
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實施辦法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辦發〔2015〕4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從我市實際出發,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加快推進社會辦醫,增加醫療衛生資源,擴大醫療服務供給。充分發揮公立醫院主體作用和社會辦醫補充作用,堅持以公立醫療機構為主導、非公立醫療機構共同發展戰略,加快建立運行規範、競爭有序的多元化辦醫格局,滿足人民民眾多層次、多元化的醫療服務需求,不斷提高城鄉居民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則
(一)統籌規劃、共同發展。完善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定規劃,以公立醫療機構為主導,鼓勵和支持非公立醫療機構共同發展。
(二)待遇平等、政策保障。對社會資本舉辦的醫療機構在準入和執業等方面與公立醫療機構一視同仁、同等待遇。消除阻礙社會資本進入醫療服務領域的體制、機制和政策障礙,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增量優先、規模發展。嚴格控制公立醫院規模、編制、床位,調整和新增醫療衛生資源時,優先考慮社會辦醫,鼓勵發展高水平、規模化的專科醫療機構。
(四)強化監管、規範運行。加強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的監管,規範其執業行為,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持續健康發展。
三、總體目標
充分利用社會資本發展醫療衛生事業,減輕政府和公立醫院在改善醫療條件上的投入壓力,促進病人在公立醫院和民營醫院之間的合理分流。同時,引入競爭機制,提高醫療服務整體效率。力爭到2020年,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機構床位配置達到每千人口1.5張以上。
四、主要模式
(一)社會資本全資新建醫療機構
1.在區域醫療資源規劃中,按照一定比例為社會資本辦醫預留床位和大型設備等資源配置空間,在符合規劃總量和結構的前提下引入社會資本新辦醫療機構。
2.引導社會資本出資新建中醫醫療、老年護理、康復及特需服務等專科醫院,鼓勵企業、慈善機構等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鼓勵和支持政府舉辦的公立醫院以技術、品牌等入股的形式參與社會資本舉辦的醫療機構建設,滿足民眾多層次、多元化的醫療服務需求。
3.優先選擇和支持具有醫療資源背景、實力雄厚、較強管理服務能力和社會信譽好的社會資本,通過公正、公平、公開的方式參與競標,成為社會辦醫投資主體。
4.社會資本出資新建的醫療機構,要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現代醫院管理制度,依法依規,自主經營,自擔風險。同時,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統一監管。
5.社會資本出資新建的醫療機構,在土地、稅收、價格、投融資渠道及醫保定點、職稱評定、科研課題招標和成果評價等方面,按照國家有關政策享有相關待遇。
(二)公立醫院整體改制
1.公立醫院整體改制是指政府舉辦的歷史債務包袱過重、效率低下、運行困難的部分公立醫院(含國有企業職工醫院,下同),參照企業改制的方式進行產權制度改革。
2.通過資產評估,改制公立醫院國有資產全部退出,出讓給社會資本。轉讓國有資產收益進行必要扣除後的餘額,主要用於職工身份置換補償及轉入醫療衛生事業發展資金帳戶。
3.公立醫院改制要有序、規範,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出讓的資產,原則上不能改變醫療用途和性質。
4.社會資本應根據雙方意願,優先考慮改制公立醫院原職工參股組建新的醫療機構,並提供就業崗位。
5.整體改制後建立的醫療機構與社會投資新建的醫療機構同等享受國家有關政策。
(三)公立醫院股份制改制重組
1.公立醫院以總資產或淨資產(含土地)和無形資產(人才技術、品牌)等入股,社會資本以貨幣等方式入股,將公立醫院改制重組為混合所有制醫療機構。
2.優先選擇並支持具有醫療資源背景、實力雄厚、較強管理服務能力和社會信譽好的社會資本,通過公正、公平、公開的方式參與競標,成為投資主體。允許社會資本在混合所有制股本結構中參股或控股。
3.改制重組的混合所有制醫療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和現代醫院管理制度。醫院去行政化,不再享受行政級別。醫院功能定位、發展方向應符合區域衛生機構設定規劃。在保障轄區內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的前提下,依法依規,自主經營,自擔風險,統一監管。
4.為穩定職工隊伍,保留原公立醫院牌子和事業編制。原公立醫院職工(含離退休人員)掛靠在原公立醫院,事業編制身份保留不變。新組建的混合所有制醫療機構為原公立醫院職工提供就業崗位,簽訂勞務輸入契約。若原公立醫院領導層進入混合所有制醫療機構,則保留其檔案行政級別,但不享受在職領導幹部待遇;不同意進入的,則按照幹部許可權和有關政策進行組織調整。改制重組後的新進人員按照契約聘任制管理。
5.改制重組後的混合所有制醫療機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在土地、稅收、價格、投融資渠道及醫保定點、職稱評定、科研課題招標、成果評價和重點專科建設等方面與公立醫院享有同等待遇。
(四)公立醫院股份制合作
1.在保持公立醫院國有資產、人員身份、公益性質不變的前提下,公立醫院以部分專科、人才技術、特需醫療服務和部分資產等與社會資本實行股份制合作,組建具有獨立法人的股份制合作專科醫院。
2.優先選擇並支持具有醫療資源背景、實力雄厚、較強管理服務能力和社會信譽好的社會資本,參與公立醫院股份制合作。允許社會資本控股或參股。
3.股份制合作的專科醫院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和現代醫院管理制度,依法依規,自主經營,自擔風險。同時,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統一監管。
4.股份制合作的專科醫院,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在土地、稅收、價格、投融資渠道及醫保定點、職稱評定、科研課題招標、成果評價和重點專科建設等方面與公立醫院享有同等待遇。
五、公立醫院改制和股份制合作的範圍及條件
(一)範圍:公立醫院資源豐富的市區或縣域內,由政府負責舉辦的公立醫院,不含主要承擔公共衛生職能的精神病院、職業病防治院、結核病防治院、預防保健院等機構及科室。
(二)條件:債務負擔沉重、運行效率低下、發展運行困難、自願要求進行改制或股份制合作的部分公立醫院,在符合區域衛生資源配置的條件下,為解決醫院發展問題,可引入社會資本進行改制或股份制合作。
六、完善相關配套政策和措施
(一)做好規劃。做好市“十三五”醫療機構設定規劃,最佳化醫療衛生布局,調整醫療資源結構。要嚴格控制公立醫院改擴建規模,將社會辦醫納入醫療機構設定規劃,按照一定比例為社會辦醫預留床位和大型設備等資源配置空間。新增醫療衛生資源時,優先考慮由社會資本舉辦的醫療機構,形成定位明確、層次清晰、特色突出、錯位發展的醫療服務體系(責任單位:市衛生計生委)。
(二)減少運行審批限制。按照國務院《關於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國辦發〔2015〕45號)要求,最佳化社會辦醫療機構審批和大型設備配置使用程式,簡化流程。凡符合規劃條件和準入資質的社會辦醫療機構,在配置大型醫用設備時不得加以限制(責任單位:市衛生計生委)。
(三)完善土地政策。將非公立醫療機構用地納入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畫,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享受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用地應以市場配置的方式獲取,對依法取得的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如需改變,必須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依法辦理用地手續(牽頭單位:市國土資源局;配合單位:市規劃局、市發改委)。
(四)落實稅收和價格政策。經稅務機關認定的非營利性非公立醫療機構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方面與公立醫療機構同城同價,提供的醫療服務和藥品要執行政府規定的相關價格政策。營利性醫療機構按國家規定繳納有關稅費,提供的醫療服務可免徵營業稅、可實行自主定價(牽頭單位:市發改委;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五)完善醫保扶持政策。非公立醫療機構凡執行政府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符合醫保定點的相關規定的,市人社局、市衛生計生委和市民政局應按程式將其納入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療救助、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障的定點服務範圍,簽訂服務協定進行管理,並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報銷政策。不得將投資主體性質作為醫療機構申請成為醫保定點機構的審核條件(牽頭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配合單位:市衛生計生委、市民政局)。
(六)完善財政投入政策。對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政府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給予相應的財政扶持;對公立醫院改制重組後的營利性醫療機構,政府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在過渡時期給予相應的財政扶持(牽頭單位:市財政局;配合單位:市衛生計生委)。
(七)健全政府購買服務政策。鼓勵採取招標採購等辦法,選擇符合條件的非公立醫療機構承擔公共衛生服務以及政府下達的醫療衛生支農、支邊、對口支援等任務。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非公立醫療機構應執行政府下達的指令性任務,並按規定獲得政府補償。對實施取消以藥補醫改革政策並執行相應會計制度的營利性醫療機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給予合理補助(牽頭單位:市財政局;配合單位:市衛生計生委)。
(八)完善監管機制。加強對社會辦醫療機構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的培訓,促進規範管理,提高經營水平。加大醫療機構信息公開力度,定期公開公布有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加強監管體系和能力建設,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嚴肅查處租借執業證照開設醫療機構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為,嚴懲經查實的惡性醫療事故、騙取醫保資金、虛假廣告宣傳、過度醫療、推諉患者等行為,探索建立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退出機制(責任單位:市衛生計生委)。
(九)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加強對社會辦醫療機構和改制後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質量安全的管理,把社會辦醫療機構和改制後的非公立醫療機構納入醫療質量安全控制評價體系。通過日常監督管理、醫療機構校驗、醫師定期考核和醫院評價、評審等手段,對社會辦醫療機構和改制後非公立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執業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和審核,不斷改進醫療服務質量安全(責任單位:市衛生計生委)。
(十)建立風險管控機制。改制公立醫院和投資方要及時簽訂風險管控協定,並制定好相關制度,有效維護雙方權益和避免國有資產流失。協定應包括以下內容:投資方不可隨意撤離股份和轉讓股份;凡改制公立醫院的重大事項和重大決策,均須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經董事會討論同意,並報股東雙方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執行;當出現國有資產損失等重大問題時,政府有否決權(牽頭單位:市財政局;配合單位:市國資委、市衛生計生委)。
(十一)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社會辦醫療機構的法人治理機構,建立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取消改制公立醫院的行政級別,依照《公司法》建立、完善以董事會為核心的法人治理結構。市管幹部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進行管理。建立健全社會辦醫療機構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管控機制,規範制定醫院章程和董事會章程。明確改制醫院董事會及其執行機構、監事會的職責,形成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制衡的運行機制,確保醫院的決策正確和雙方權益、職工利益不受損害(牽頭單位:市委組織部、市編辦;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發改委、市衛生計生委)。
(十二)制定改制公立醫院人才隊伍建設和職工安置辦法。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及時制定改制公立醫院職工的安置辦法,做好人員安置工作,保障職工合法權益。非公立醫療機構與所有聘用人員依法簽訂勞動(聘用)契約,依據聘用契約協商研究薪酬,並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根據省、市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鼓勵醫務人員在公立和非公立醫療機構間合理流動。非公立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在學術地位、職稱評定、職業技能鑑定、專業技術和職業技能培訓等方面按現行國家、省有關政策執行。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非公立醫療機構享受國家規定的重點專科建設、職工社會保險等政策(牽頭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配合單位:市編辦、市衛生計生委)。
(十三)準確核算改制公立醫院國有資產並明晰界定產權。加強改制公立醫院國有資產處置收益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改制重組前,按照嚴格透明的程式對公立醫院資產進行評估;改制重組後,明晰界定改制公立醫院產權,既要保障國有資產所有者及經營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又要保障其他財產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改制公立醫院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擔風險。(牽頭單位:市財政局;配合單位:市審計局、市衛生計生委)。
七、基本程式
(一)自願申請。有辦醫意向的社會資本投資主體向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有改制意向的公立醫院,在自願和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醫院平穩可控的基礎上,向市公立醫院管理處提出書面申請,並報市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二)遴選社會資本投資主體。在公平、公開、透明的原則上,由市公立醫院管理委員會根據遴選條件和有關規定程式,遴選出具有優質的醫療資源背景、豐富的辦醫經驗和良好的社會信譽度的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或參與公立醫院改革。
(三)嚴格審計評估。審計部門負責對參與改制醫院的財務和法定代表人進行審計。財政或國資部門委託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按照《國有財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要求,對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進行評估,評估項目由市財政部門進行核准。
(四)制定詳細方案。被遴選的社會資本投資主體根據所選擇的辦醫模式分別制定出詳細的辦醫方案或合作方案、職工安置方案,並制訂具體實施細則。方案要求具體、細化、可操作,職工安置方案要充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和隊伍的穩定。公立醫院是改制的主體,如因改革出現職工隊伍不穩定等問題,由改制醫院負主體責任。
(五)逐級審議審批。參與改制或合作的公立醫院起草的實施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必須通過合法程式取得職工同意並形成決議後,報送市公立醫院管理處,分析利弊並拿出明確意見後報至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查,再報送市公立醫院管理委員會審核,重大事項上報市政府常務會和市委常委會審批。
(六)穩妥組織實施。根據審批後的方案,由市公立醫院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各相關部門穩妥實施。
八、保障措施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快推進社會辦醫,形成多元化辦醫格局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深化公立醫院改革的重要舉措,有利於轉變衛生髮展方式、最佳化衛生資源配置;有利於建立競爭機制,提高醫療服務效率和質量;有利於拓寬社會資本投資和回饋社會的渠道,促進社會和諧和經濟進步。各有關部門要轉變思想觀念,提高認識,切實加快推進引入社會資本辦醫工作。
(二)強化領導,確保落實。加快推進社會辦醫工作,由市公立醫院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市各相關部門要強化責任,切實履職,齊抓共管,形成合力。要認真按照本實施辦法要求,制定細化的、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為加快推進社會辦醫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三)加強宣傳,營造氛圍。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大力宣傳加快推進社會辦醫的目的意義和各項政策措施,宣傳非公立醫療機構在保障人民健康、完成政府指令性和指導性任務以及處置公共衛生事件中湧現出來的先進典型,形成有利於推進社會辦醫和非公立醫療機構健康發展的良好輿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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