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經濟研究和金融工作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規定

株洲市人民政府經濟研究和金融工作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規定
根據《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的通知》(株發〔2015〕8號)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株洲市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株發〔2015〕9號)精神,設立株洲市人民政府經濟研究和金融工作辦公室,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行政審批事項
取消、下放、調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變動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整合的職責
將原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市人民政府研究室)的職責劃入市人民政府經濟研究和金融工作辦公室。
(三)增加的職責
防範、打擊處置非法集資、非法金融活動工作。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起草《政府工作報告》、市政府全會報告、市政府主要領導重要講話、理論文章,組織有關部門起草、修改市政府重要綜合性材料。
(二)負責對全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等全局性重大課題進行調查研究,制訂可行性論證方案,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進行跟蹤研究,分析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新動態,為市委、市政府確定經濟、社會發展戰略提供建議和意見。
(三)聯繫、指導各縣市區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綜合調研工作。
(四)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分析國家和省金融政策、巨觀金融形勢以及全市金融運行情況;組織擬訂全市金融業發展規劃和促進金融服務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協調縣市區和相關部門推進全市金融市場體系建設。
(五)負責聯繫協調省、市金融管理機構和駐株金融機構及金融服務中介機構;協調推動保險、證券、期貨業規範發展;指導、協調全市金融人才資源開發管理和金融人才隊伍建設,配合有關部門管理地方性金融機構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等相關工作。
(六)研究地方金融改革和發展重大問題;統籌推進全市金融改革和創新發展。
(七)負責培育擬上市企業,推動企業上市、掛牌工作,管理全市擬上市企業後備資源庫;協調推進直接融資工作,指導全市資本市場直接融資。
(八)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承辦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機構準入和市場退出的複審工作。
(九)負責組織協調防範、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非法金融活動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動金融安全區創建工作,最佳化地方金融生態環境,維護地方金融安全穩定。
(十)指導地方性金融業和金融服務業行業協會自律建設和管理。
(十一)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民政府經濟研究和金融工作辦公室設7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法規科)
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檔案等日常工作;承擔機關信息綜合、財務管理、政務公開、安全保衛和後勤保障等工作;承擔機關機構編制、幹部人事、教育培訓、考核獎懲、勞動工資、保險福利、老乾服務等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牽頭提案建議辦理工作;承擔信訪維穩、應急管理工作;承擔金融政策法規宣傳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協助構建金融人才資源引進、培養、使用機制,配合有關部門管理地方性金融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等相關工作。
(二)綜合調研一科
起草、修改《市政府工作報告》和市政府主要領導的重要講話、文章;起草市委、市政府向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匯報材料;起草、修改市政府的有關重要綜合性檔案,起草市委、市政府有關重要會議檔案。
(三)綜合調研二科
分析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新動態;收集、整理全市經濟運行相關數據,對全市經濟總體形勢和發展走勢進行綜合分析和預測;參與起草、修改《市政府工作報告》和市政府主要領導的重要講話、文章。
(四)綜合調研三科(院士專家諮詢工作聯絡科)
組織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等方面重大問題的調研並提出政策建議;組織對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重大課題調研;承辦院士專家顧問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重大決策、重大項目等方面的研究論證、決策諮詢的有關工作;承擔《調查與研究》、《決策參考》等內部刊物的編輯。
(五)銀行科
研究地方金融改革和發展重大問題,統籌推進全市金融改革和創新發展;擬訂全市銀行業、融資擔保行業發展規劃和行業發展的意見、建議;擬訂編制市本級政府性項目融資計畫;協調縣市區和相關部門推進全市金融市場體系建設;承擔人民銀行、銀監局和駐株銀行等金融機構和金融服務中介機構的聯繫及協調服務工作,並組織開展政銀企對接及信貸目標考核工作;引進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及金融服務中介機構到我市設立機構和分支機構;統籌推進全市農村信用社改革、村鎮銀行組建及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工作;承擔融資性擔保公司機構準入、市場退出的複審及日常監管、風險排查和風險處置工作;會同人民銀行開展金融創建相關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開展不良貸款的清收及惡意逃廢銀行債務行為的打擊工作;指導地方性銀行業、融資性擔保業等行業自律性管理的有關工作。
(六)證券保險和企業上市指導科
擬訂全市金融業、金融服務行業發展規劃和行業發展的意見、建議;承擔保監局、證監局和駐株保險、證券、期貨等金融機構的聯繫及協調服務工作;擬訂促推資本市場發展的實施意見;承擔全市企業上市的宣傳培訓和統籌協調工作,推動企業在境內外上市和“新三板”“四板”市場掛牌融資;指導協調擬上市和掛牌後備企業的培育和輔導工作;承擔全市擬上市和掛牌後備企業篩選入庫管理和企業名錄公布工作;指導非上市股份公司規範運作;指導、協調上市公司再融資、併購重組及風險處置工作;協調推進企業債券、中票、基金、信託、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私募股權融資等直接融資工作;推動私募股權投資類企業對擬上市重點後備企業的投資工作。
(七)金融穩定科(小額貸款公司管理科)
擬訂地方金融風險防範有關措施和意見;組織金融安全知識宣傳普及,開展防範、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會同金融監管機構建立金融風險監測、預警和防範工作機制;指導協調全市防範、打擊和處置地方金融領域非法金融活動,建立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和非法集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協調市本級及各縣市區非法集資案件處置工作,定期收集和報送非法集資信息報表;承擔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小額貸款公司機構準入、市場退出的複審及日常監管、風險排查和風險處置工作;承擔許可權內小額貸款公司高管人員、營業場所變更、部分股權轉讓等事項的審批;指導和督促縣市區監管部門落實監管工作及風險防範處置工作;組織協調小額貸款公司納入省級平台,實行統一監管。
四、附則
本規定由株洲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株洲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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