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商務和糧食局

根據《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株洲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株發〔2015〕8號)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株洲市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株發〔2015〕9號)精神,設立株洲市商務和糧食局,為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能轉變,主要職責,現任領導,

職能轉變

(一)行政審批事項
取消、下放、調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變動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整合的職責
1.將原市商務局(市招商合作局)除生豬定點屠宰監督管理以外的職責、原市糧食局除糧食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以外的職責整合劃入市商務和糧食局。
2.將原市商務局(市招商合作局)承擔的生豬定點屠宰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市畜牧獸醫水產局。
3.將市軍糧供應管理辦公室職責劃入市商務和糧食局。
(三)加強的職責
協調管理全市口岸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和區域經濟合作、糧食流通和糧食儲備的發展戰略、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國內外貿易、招商引資、承接產業轉移、對外投資和對外經濟合作、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產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研究經濟全球化、區域經濟合作、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趨勢和流通體制改革並提出建議。
(二)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促進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
(三)擬訂全市國內貿易發展規劃,促進城鄉市場發展,研究提出引導國內外資金投向市場體系建設的政策建議,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工作,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工程。
(四)牽頭協調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協調全市消除地區封鎖、打破行業壟斷的有關工作;推動商務和糧食流通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商務和糧食流通領域誠信公共服務平台;按有關規定對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五)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按有關規定對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六)貫徹執行國家、省進出口商品、加工貿易管理辦法和進出口管理商品、技術目錄;貫徹執行國家、省對外技術貿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進出口的貿易政策;擬訂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政策措施,指導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
(七)貫徹執行我國多雙邊(含區域、自由貿易區)經貿合作戰略和政策,推進我市與其他國家(地區)的經貿往來與投資貿易合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貿易發展規劃、促進服務出口、服務外包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平台建設。
(九)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的工作,協助開展對外貿易調查和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產業安全應對工作;協助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
(十)擬訂並組織實施對外經濟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等;負責牽頭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協調管理全市承擔的對外援助項目、多邊對我市的無償援助和贈款(不含財政合作項下外國政府及國際金融組織的捐款)等發展合作業務。
(十一)指導全市招商引資和承接產業轉移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招商引資和承接產業轉移政策;依法核准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事項;依法核准重大外商投資項目的契約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契約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指導全市投資促進及承擔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工作,規範招商引資活動;指導國家級、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工作。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經貿規劃、政策,指導我市對港、澳、台地區貿易和經貿合作活動,協調港、澳、台商投資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對外開放口岸的規劃、申報等有關工作;協調管理全市口岸工作,推動建立大通關機制。
(十四)承擔會展業促進與管理有關工作;組織指導協調以株洲市名義在境內外舉辦的外貿交易會、展覽會、展銷會和招商引資等活動。
(十五)承擔全市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責任;負責全市糧食流通巨觀調控的具體工作;指導協調最低收購價糧食等政策性糧食購銷和糧食產銷合作;負責全市糧食流通和糧食庫存的監督檢查工作;保障軍隊糧食供應。
(十六)負責糧食流通行業管理;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政策,提出糧食收購市場準入標準的建議;負責全市糧食質量檢測的有關工作;指導糧食流通的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負責指導糧食收購行政許可的有關行政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工作。
(十七)受省有關部門委託承擔轄區內省級儲備糧管理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市級儲備糧的規模、總體布局、購銷計畫以及提出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市級儲備糧輪換計畫並監督實施;監督檢查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擬訂市級儲備糧管理的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
(十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糧食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糧食流通、倉儲和加工設施建設的規劃;管理有關糧食流通設施投資項目;指導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工作。
(十九)承擔全市商務和糧食系統統計及信息發布工作,提供信息諮詢服務,指導全市流通領域信息網路和電子商務建設。
(二十)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二十一)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株洲市商務和糧食局局長:潘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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