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根據《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株洲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株發〔2010〕3號)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株洲市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株委〔2010〕3號),設立株洲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由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 地點:株洲市
  • 編制:16
  • 屬性:行政機構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增加組織指導《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實施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法制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統籌規劃全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擬訂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規劃、年度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調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措施和建議。
(二)審查、修改或組織起草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提出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解釋意見或對規範性檔案的一般問題進行解釋;承辦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章的徵求意見工作。
(三)組織指導《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的實施。
(四)指導全市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按規定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登記、清理、發布工作;受理有關規範性檔案違法審查申請;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
(五)研究涉及規範政府共同行政行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建議,並擬訂有關配套的規範性檔案和答覆意見。
(六)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指導和監督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依法監督糾正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做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協調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之間在法律、法規、規章實施過程中的爭議和問題;提出全市依法行政考核方案並組織實施。
(七)負責依法確認和規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市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監督人員、聽證主持人員的培訓考試、資格認定和發證管理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全市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工作;負責承辦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等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綜合執法試點工作。
(九)指導監督全市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和行政應訴工作;承辦申請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的案件;辦理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賠償案件;承辦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應訴事項。
(十)負責指導全市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業務知識培訓;負責對全市政府法制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組織開展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傳;開展對外政府法制業務交流;負責政府法制信息工作;指導仲裁的有關工作。
(十一)承擔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負責對市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核或論證;負責為市人民政府及領導提供法律諮詢和信息服務。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設4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
承擔辦機關文電、會務、接待、機要、檔案等日常工作;承擔辦機關信息、安全、保密、督查、政務公開、後勤服務等工作;承擔辦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辦機關機構編制、幹部人事、教育培訓、考核獎懲、勞動工資、保險福利等工作;承擔辦機關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法規科(加掛備案審查科牌子)
承擔全市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擬訂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年度制定計畫;承擔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縣市區人民政府報備的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並對違法和相互矛盾的規範性檔案提出處理意見;承擔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向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的報送備案工作;承擔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規範性檔案的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有關規範性檔案違法的審查申請工作;承擔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章的徵求意見工作。
(三)行政執法監督科
承擔指導和監督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的工作;備案審查重大具體行政行為,提出糾正違法行政行為的意見和建議;受理行政執法的投訴、舉報、控告,調查行政執法中重大違法行為並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部門糾正或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違法行政行為;承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之間的執法矛盾和爭議的協調解決的工作;承擔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清理、認定和公告工作;承擔全市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監督人員、聽證主持人員的培訓發證工作;承擔規範政府共同行政行為的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承擔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許可權試點工作;承擔行政考核的組織實施工作;承擔行政許可項目的清理工作;承擔建議提案、來信來訪工作。
(四)行政複議應訴科(加掛法律顧問室牌子)
承擔全市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的指導工作;承擔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的工作;承辦或者組織承辦市人民政府作為被告或第三人的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工作;承擔市人民政府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工作;擬訂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案件統計分析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宣傳工作;承擔全市行政複議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資格管理工作;承擔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紀檢(監察)機構和黨群組織按有關規定和章程設定。

人員編制

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機關行政編制為1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紀檢組長1名,科長4名,副科長4名。
紀檢(監察)機構和黨群組織行政編制及領導職數在辦機關行政編制及領導職數總額內。
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制2名。

其他事項

調整後,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領導和管理的單位有:市仲裁委員會秘書處,正科級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核定編制1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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