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管理暫行辦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進一步明確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規範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根據《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實行目錄管理制度。凡是納入目錄的決策事項,應當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規定》的程式實施。
第三條市政府編制、調整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以下簡稱決策目錄)和年度重大行政決策聽證事項目錄(以下簡稱聽證目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相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第四條規定的決策事項範圍和第十條規定的聽證事項範圍,於每年1月31日前提出擬納入決策目錄和聽證目錄的議題事項,送市政府法制辦審核,市政府法制辦在審核過程中可徵求有關部門對議題事項的意見。
第五條經審核符合規定的議題事項,由市政府法制辦匯總編制年度決策目錄和聽證目錄草案;報市政府辦公室按程式將決策目錄和聽證目錄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決策目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名稱、決策承辦部門、時間、工作計畫等內容。對於需要聽證的事項,應當同步納入聽證目錄。
第六條經審定的市政府決策目錄和聽證目錄,除依法不得公開的議題事項外,由市政府辦公室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決策目錄和聽證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市政府年度工作任務的增加、變更等情況,及時進行調整。
第八條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調整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由決策承辦部門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後,按程式報市政府批准,同時提請調整相應決策目錄或聽證目錄。
第九條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履行審核職責,對應當納入目錄管理的決策事項未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相關程式的,不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審議。
第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決策目錄和聽證目錄事項向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及時處理有關意見和建議,並可在梳理相關意見和建議後集中反饋處理情況。
第十一條決策承辦部門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及時制訂相關工作實施方案,強化實施監管。
第十二條市政府法制辦應當將本辦法執行情況納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三條市監察局負責對納入目錄決策事項執行情況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追責。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建立本級、本部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和聽證事項目錄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