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林業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林業生產具體包括:育種(育苗)、人工造林、封山育林、跡地更新、撫育、管護(含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木竹生產及加工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林業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包括:育種(育苗)、人工造林
  • 發布時間:2009年12月31日
檔案通知,內容,

檔案通知

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林業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9]10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廳(局)、林業廳(局),內蒙古、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
為加強林業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管理,促進林業健康發展,保障國家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順利實施,根據財政部等七部門《關於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後進一步完善種糧農民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補貼機制的通知》(財建[2009]1號)規定,我們制定了《林業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林業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林業成品油價格專項補助資金管理,促進林業健康發展,保障國家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順利實施,根據財政部等七部門《關於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後進一步完善種糧農民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補貼機制的通知》(財建[2009]1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林業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補助國有林業企業、林場和苗圃,因成品油價格調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所設立的專項資金。
本辦法所稱的補助對象,即國有林業企業、林場和苗圃。
第四條 當國家確定的成品油分品種出廠價,高於2006年成品油價格改革時的分品種出廠價(汽油4400元/噸、柴油3870元/噸)時,啟動補貼機制;低於上述價格時,停止補貼。
第五條 補助資金補助標準的確定和中央財政負擔的補助比例按財政部等七部門《關於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後進一步完善種糧農民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補貼機制的通知》(財建[2009]1號)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補助用油量由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林業實際工作量和生產定額計算核定在一個補貼年度內合法營運消耗的成品油數量。
第七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本轄區林業生產用油量基礎檔案等相關管理制度。納入補助範圍的國有林業企業和林場苗圃應根據相關管理制度和按各項林業生產核定的用油量,完整、準確地填報各項基礎數據,並編制報表。
第八條 補助年度終了後,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力量,對本轄區上年度林業分品種油料消耗情況進行統計、整理、匯總,經核實無誤後,於2月15日前逐級上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同時抄報同級財政、審計部門。
第九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收到下級林業主管部門報送的用油量後,經審核和重點抽查,將本地區林業用油情況整理匯總,於3月15日前上報國家林業局,同時抄送同級財政、審計部門以及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條 國家林業局收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報來的上年度油料消耗情況後,應當根據前一年度補貼用油量情況對全國上年度林業油料消耗情況進行整理、匯總和分析。補助用油量原則上不得超過上年度用油量。國家林業局核定的補助用油量於4月10日前報送財政部,同時抄送審計署。
第十一條 財政部根據國家林業局報送的全國林業上年度油料消耗情況,按照補助標準和負擔比例,計算分省(區、市)上年度成品油價格補助金額。
第十二條 中央財政負擔的上年度補助資金,由財政部於4月30日前,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的方式下達省級財政部門。中央本級的補助資金,由財政部直接撥付給中央單位。下達資金的檔案同時抄送國家林業局、審計署、財政部駐各省(區、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財政部下達的上年度補助資金後,應當會同同級林業主管部門逐級下撥資金。中央單位、基層林業和財政部門應當在6月30日前將補助資金髮放到補助對象。
中央單位、基層財政和林業部門應當完善補助資金的發放管理制度,並將補助程式、補助對象、補助標準和金額等內容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林業主管部門於9月15日前,將補助資金髮放情況以書面形式報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並抄送審計署。
第十五條 補助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全額用於補助實際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財政部將會同林業、審計部門,對各級林業主管部門用油量申報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各級財政部門資金撥付的及時性和額度等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或組織財政部駐各省(區、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聯合有關部門進行抽查或全面檢查。如發現違紀違法行為,及時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國有林業企業和林場苗圃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準確填報有關報表。對未報送或未按期報送有關報表的,不予補助。
對弄虛作假,套取補助資金的國有林業企業和林場苗圃,一經查實,追回上年度補助資金,並取消下年度補助資格。
對虛報用油量套取補助資金、擴大補助範圍發放補助資金、截留挪用補助資金的部門和管理人員,一經查實,將嚴格按照法規規定進行處理,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補助資金工作經費由省級財政按照財政管理規定,商同級林業主管部門重點用於基層管理部門用油量統計和補助資金髮放等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各省(區、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林業等部門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
1、*****國有林業企業、林場、苗圃20**年林業用油量統計表(略)
2、*****縣20**年林業用油量統計表(略)
3、*****省(自治區、直轄市)20**年林業用油量統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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