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變更調查工作規則》是由國家林業局在2016年5月6日印發的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林地變更調查工作規則
- 發布日期:2016年5月6日
簡介,內容,
簡介
為加強林地保護管理基礎支撐能力建設,建立年度林地變更調查工作制度,規範林地變更調查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林地變更調查工作規則》(見附屬檔案),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內容
林地變更調查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林地變更調查工作,保障工作順利開展,提升林地變更調查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土地調查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中的林地變更調查,是指對自然年度內的全國林地利用狀況、權屬變化,以及各類森林經營活動(如造林、採伐、更新等)、自然災害損害(如火災、土石流等)、非森林經營活動(如建設項目使用林地、違法毀林開墾等)等用地情況進行調查的活動。林地變更調查應當與土地調查及其變更調查數據有效銜接。
第三條 開展林地變更調查工作的目的,是掌握林地利用現狀及其消長變化情況,保持林地調查數據和林地資料庫(指林地“一張圖”資料庫,下同)的真實性、準確性和時效性,以支撐林地保護管理和生態建設的需要。
第四條 國家林業局與地方林業主管部門共同負責林地變更調查工作。按照統一組織、多方參與、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分級實施、一查多用的原則,由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管理司(以下簡稱“資源司”)牽頭組織,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具體組織,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實施。
國家林業局各直屬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院(以下簡稱“局直屬院”)和省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負責技術指導。國家林業局各派駐森林資源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專員辦”)負責督查督辦林地變更調查中發現的違法使用林地重大案件。
第五條 林地變更調查工作所需經費,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分別列入本級政府相應年度財政預算,確保按時足額到位。地方財政暫不能列入年度預算的,地方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與同級財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調查經費從森林植被恢復費中列支的管理辦法。重點國有林區所需經費由國家林業局協調解決。
第二章 調查內容與方法
第六條 林地變更調查應當以全國林地調查或上年度林地變更調查結果,利用林地管理檔案信息和遙感技術,結合必要的現地調查,查清本年度內林地利用變化情況,更新林地利用現狀圖件和林地資料庫,統計分析,編寫成果報告,經審核論證後,逐級匯總上報林地變更調查成果。
第七條 林地變更調查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基本調查單位。自然保護區、國有林場等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是否作為獨立的調查單位,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確定。
統一變更時點為每年12月31日。鼓勵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實時變更。
第八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統一要求,結合本地林地保護管理需要,負責本轄區林地變更調查工作的總體安排和進度控制。
第九條 林地變更調查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單位、國有森林經營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的界限變化狀況;
(二)林地轉為非林地(如建設用地、耕地、設施農用地等)、非林地(如耕地、廢棄礦山等)轉為林地的變化情況;
(三)林地內部地類、權屬、林地保護等級、森林類別、林種、起源等變化情況;
(四)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國有林場、公益林以及退耕還林、天然林資源保護、國家儲備林基地等林業工程的界線變化情況;
(五)自然災害引起的林地利用狀況變化情況;
(六)其他土地上的森林資源變化情況;
(七)國家林業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林地調查成果包括資料庫成果、統計數據成果、圖件成果、成果報告。
林地調查成果實行逐級匯交、匯總統計制度。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將林地調查成果報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匯總。
第十一條 林地變更調查應充分套用高解析度遙感技術,強化日常檔案管理,實現常態化林地變更監管,減少林地變更調查工作量,節約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條 林地變更調查執行《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林地落界技術規程》(LY/T1955)、《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編制技術規程》(LY/T1956)等,採用標記的方法與《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相銜接。
第三章 工作內容
第十三條 建立林地變更調查工作圖和林地管理檔案信息系統。在上年度全國林地資料庫的基礎上,將造林、採伐、更新等森林經營活動和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毀林開墾等非森林經營活動中形成的日常檔案管理信息及時落界並記錄有關信息。
第十四條 統籌遙感數據。協調國務院相關部委共享遙感數據,補充購置部分遙感數據,獲取當年覆蓋全國的最新遙感數據,加工處理製作正射遙感影像圖。
第十五條 開展遙感監測。內業提取林地範圍內新增建設用地、耕地等圖斑,形成遙感監測結果,輔助開展林地變更調查、衛片執法檢查,建立違法使用林地檔案,清理違法用地等。
第十六條 林地利用變化情況調查。全面調查林地利用變化情況,重點查清本年度林地範圍內出現的建設用地、耕地和新增林地情況。
第十七條 國有森林資源產權變更調查。根據森林、林地權屬等變化情況,隨時記載或調查國有森林資源產權變化情況。
第十八條 林業經營管理情況調查。查清年度內工程建設合法使用林地,毀林開墾、違法占用林地等非法用地,以及人工造林、森林採伐、人工更新等森林經營引起的地類變化情況。已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但未實施用地的,暫不變更。
第十九條 更新林地資料庫。林地變更調查工作圖,結合遙感監測結果,經檢查和核實後,按照全國林地資料庫和林地變更調查資料庫建設標準和規範,更新林地資料庫。地方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每年按統一時點要求,上報本年度林地資料庫和林地變化資料庫,更新全國林地資料庫。
第二十條 分析調查成果。對林地變更調查結果進行匯總統計,分析年度林地範圍、林地利用狀況和管理屬性等變化情況及其原因,林地定額指標使用情況、違法使用林地查處情況等,剖析林地保護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對策與建議,編寫成果報告。
第四章 工作程式
第二十一條 安排部署工作。國家林業局按照本規則,根據年度林地保護管理的具體需求,部署年度林地變更調查工作。
第二十二條 協調購置處理遙感數據。國家林業局負責與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協調高解析度遙感數據、遙感監測成果、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成果。資源司負責組織,國家林業局調查規劃設計院(以下簡稱“局規劃院”)具體承擔,按照《森林資源調查衛星遙感影像圖製作技術規程》(LY/T 1954)對遙感數據進行處理並下發到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
需要補充購買遙感數據的,採用政府採購方式確定數據供應商。
各地自行購買高解析度遙感數據的,數據正射校正等圖像處理應當符合國家統一標準。不符合國家統一標準的,應交由局規劃院統一處理。採用航片的,數據處理自行解決,但必須符合國家統一標準。
第二十三條 開展遙感監測。由資源司組織,有關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具體承擔遙感監測,監測結果下發至縣級林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年度林地變更調查。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統籌,強化有關林地檔案信息化管理,將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各類林業重點工程、執法檢查、森林經營活動等各類檔案管理信息,及時更新到林地變更調查工作圖和林地管理檔案信息系統。充分利用林地管理檔案等相關資料,對照遙感監測結果,輔以必要的現地調查,查清年度林地利用變化情況及相關林業經營管理情況。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本轄區本年度林地變化地塊逐塊核實調查。通過遙感影像與林地管理檔案等信息,內業核實林地變化圖斑及其屬性因子。內業無法核實的須進行現地核實調查。根據核實情況,對林地變更調查工作圖上的林地變化圖斑的地類、位置、界線進行確認或修正,如實轉錄或填寫林地變化圖斑屬性信息記錄表,標註林地變化原因等信息。
第二十五條 調查成果匯交。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統一的林地變更調查成果資料庫標準要求,於每年年底逐級匯總年度林地變更調查成果。次年4月底前,將通過縣級自檢、省級複查的林地資料庫和林地變化資料庫報送各局直屬院。
第二十六條 調查成果核查。資源司組織,局直屬院具體負責,對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報送的林地資料庫和林地變化資料庫進行質量檢查,重點藉助遙感影像、遙感監測結果及林地檔案等資料,對林地變化地塊的地類一致性進行核查。其中,對林地轉為建設用地、其他農用地的變化地塊開展全面的地類一致性內業核查,對森林經營不當引起的森林或林地退化地塊開展內業地類一致性核查。根據核查結果,根據森林、林地的退化數量、分布等特點,選擇重點地區開展外業現地核查,重點抽查遙感影像特徵變化明顯,但未變更的圖斑。
核查與重點抽查結果,及時反饋給省級林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完善林地變更調查成果。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局直屬院反饋的核查結果,統一組織各縣級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按各自職責分工,對疑問地塊進行逐一對比核實,修改完善林地變更調查成果,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查、匯總後報送國家林業局。
第二十八條 更新國家級林地資料庫。資源司組織,局規劃院具體負責,將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上報的、經檢查合格的林地變更調查成果標準化處理後,更新國家級林地資料庫,並將最終成果反饋給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分發給縣級林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匯總分析調查結果。地方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林業局統一要求,在本轄區林地變更調查資料庫匯總和數據分析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具體情況,編寫成果報告,並逐級匯總報送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
局規劃院負責匯總形成年度全國林地資料庫、年度全國林地變化資料庫。
資源司組織起草年度全國林地變化情況分析報告。
第五章 質量控制與成果管理
第三十條 建立林地變更調查培訓制度。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事權劃分和林地變更調查工作需要,加強對林地變更調查技術和管理人員的業務技能和管理培訓,提高調查人員業務水平。國家每年舉辦一次基層管理人員與技術人員培訓,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基層管理與技術人員培訓。
第三十一條 設立專家庫。全國林地變更調查工作設立專家庫,根據需要從專家庫中選擇或抽取專家,成立專家組,負責對調查方案及有關成果的技術諮詢、論證、審查等,解決調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技術問題。
第三十二條 實行成果質量分級控制制度。採取縣級自檢、省級複查和國家級核查的質量分級控制制度。各專員辦應加強對林地變更調查工作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實行獎懲制度。對調查成果質量高、在林地變更調查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國家林業局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對違法干預調查工作、虛報瞞報數據、未按時報送或拒不報送調查成果的,給予相應處罰或處分。
第三十四條 調查成果管理及保密。林地變更調查成果及相關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檔案及保密管理的有關要求,統一管理,及時存檔。全國林地變更調查成果數據存放於國家林業局信息中心,並做異地備份,在國家林業局電子政務網(國家林業局涉密網)上發布,國家林業局各業務司局按照相關保密規定使用成果數據。需要公開使用未公布成果數據的,須向資源司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用途、範圍、類型、因子及數據管理措施,資源司以書面方式通知局規劃院。局規劃院與申請數據使用單位按有關規定簽署數據保密協定書,按相關程式和批准內容提供相關數據。
保管和使用林地變更調查成果數據的單位,須配備符合國家保密、消防及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和要求的存放使用設施與條件,建立完善的數據保密管理制度;經批准複製的載體要進行編號與登記,按同等密級進行管理;進行經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檢查,確保保密措施落實到位。
從事林地變更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
第三十五條 調查成果套用。全國林地變更調查成果經確認公布後,由資源司組織,局規劃院具體負責對林地變更調查成果進行脫密處理,經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審核後,及時提交國家林業局信息中心,通過國家林業局政府網公布,服務於社會。
在嚴格執行相關保密管理的前提下,各地應積極拓展林地“一張圖”數據套用,保證森林資源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都在林地“一張圖”及林地變更調查成果基礎上開展。
第三十六條 全國林地變更調查成果由國家林業局公布。全國林地變更調查成果公布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級依次公布本轄區林地變更調查成果。全國及省級林地變更調查成果數據統一在國家林業局政府網等渠道上公布。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工作規則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工作規則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