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能
(一)主管全縣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市、縣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縣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縣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幹部、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各鄉鎮人民政府任命的幹部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政府決定、命令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等情況。
(二)負責統一部署全縣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三)負責調查處理縣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縣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幹部、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各鄉鎮人民政府任命的幹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對有關責任人依法作出行政處分或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監察機構管轄範圍內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四)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保護國家工作人員的正當權利和合法權益。
(五)制定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規範性檔案及政策。負責變更或撤銷縣級機關各部門監察室不適當的決定和規定。
(六)負責制定廉政建設和政紀教育計畫;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
(七)負責對行政監察工作理論研究;對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帶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
內設機構
縣紀委監察局機關設10個內設機構:辦公室、幹部室、宣傳教育室、黨風政風監督室(縣政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第一紀檢監察室、第二紀檢監察室、第三紀檢監察室、案件審理室。
辦公室
1.負責處理委局機關日常事務,負責縣紀委全委會、常委會、局長辦公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活動的籌備組織工作,負責與縣紀委委員的聯繫;
2.匯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組織起草縣紀委全委會工作報告、委局主要領導重要文稿及委局有關檔案文稿,編髮通報和信息,編寫縣紀委、縣監察局大事記,協調委局機關各室的規範性檔案起草工作,審核以委局及辦公室名義發布的公文;
3.綜合分析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匯總、整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研究成果和信息資料,協助有關單位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民意調查,組織開展對紀檢監察工作和重大課題調查研究;
4.督促檢查上級批辦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以及縣紀委全委會工作部署和縣紀委常委會、局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及委局領導批辦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匯總委局貫徹落實縣委黨建工作領導小組分工任務情況,組織協調有關縣黨代表提案、縣人大代表建議和縣政協提案答覆工作,組織協調特邀監察員工作;
5.負責協調委局機關機要檔案的辦理和運行管理,保管、使用縣紀委、縣監察局及縣紀委辦公室印章,負責制發委局機關各室及派駐(出)機構印章,負責委局機關保密工作,協調紀檢監察系統信息化建設和密碼管理工作;
6.負責委局機關對外聯絡接洽、秘書和組織委局機關值班工作;
7.統籌指導歸檔工作,負責委局機關及派駐機構文書、音像等檔案管理,編輯整理有關檔案材料;
8.負責委局機關後勤管理和服務工作;
9.負責委局機關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房管基建和安全保衛工作;
10.配合審計主管部門對委局機關財務和專項經費進行審計;
11.負責委局機關及派駐(出)機構涉案款物管理工作;
12.負責委局機關幹部職工醫療和衛生防疫工作;
13.協調委局機關有關工作;
14.負責起草、修訂、解釋有關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的重要的政策性規定與規範性檔案;
15.負責紀檢監察法規制度的請示諮詢工作,開展紀檢監察法規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評估;
16.負責紀檢監察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清理工作,對有關部門起草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提出意見;
17.指導、協調全縣紀檢監察系統的調研、法規工作;
18.負責本室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幹部室
1.負責全縣紀檢監察組織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和制度建設;
2.負責委局機關幹部隊伍建設,承辦有關機構編制、幹部人事、人員檔案、工資福利等工作,督促機關各科室加強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
3.負責承辦縣級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以及有關綜合協調工作,承辦有關機構編制、幹部人事、人員檔案等工作;
4. 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縣直單位內設紀檢監察機構領導班子和組織建設,承辦有關幹部人事工作;
5.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鄉鎮(街道)紀檢組織和幹部隊伍建設,承辦鄉鎮(街道)紀(工)委書記、副書記提名和考察等幹部人事工作;
6.負責全縣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委局機關和派駐(出)機構幹部國(境)外考察、進修、培訓等事宜;
7.負責監督檢查全縣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章以及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
8.負責受理對委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縣直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和鄉鎮(街道)紀(工)委幹部違紀違法問題的舉報,負責問題線索的初核及案件的審查工作,提出處理建議;
9.負責貫徹落實有關離退休工作的方針政策;
10.負責離退休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黨組織建設工作,組織離退休幹部(職工)開展黨員活動和文化娛樂、健康休養等活動;
11.協同委局機關有關科室做好離退休幹部(職工)的生活服務管理工作,辦理離退休人員的善後事宜;
12.負責本科室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宣傳教育室
1.負責組織協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法律法規、理論政策、形勢任務、決策部署、成效經驗和先進典型等宣傳及輿論引導工作;
2.負責組織協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教育工作,開展對黨員、公務員的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黨風黨紀和廉潔自律教育,組織協調廉政文化建設及紀檢監察電化教育工作;
3.負責組織協調廉政文化建設工作,深入推進廉政文化“六進”工作;
4.負責委局機關的新聞事務,承擔委局新聞發布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對外信息傳播工作;
5.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的宣傳教育、廉政文化建設工作;
6.負責全縣科技反腐的規劃設計、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等工作;
7.研究探索科技手段在反腐倡廉建設領域的實際套用,對權力運行和政務活動實行痕跡管理;
8.負責全縣輿情監測分析系統的運行維護,負責組織協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輿情信息收集、研判和處置工作,協調縣級有關部門和重點新聞網站等做好網路宣傳引導工作;
9.加強縣紀委監察局官方網站、微博、微信等網路平台的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
10.組織全縣反腐倡廉網路評論工作;
11.負責委局機關網路信息技術服務,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的網路建設管理以及網路信息工作;
12.負責本科室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黨風政風監督室
l.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協調重要專項監督檢查活動;
2.綜合協調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政領導幹部問責規定的貫徹落實;
3.綜合協調政治紀律的執行和作風建設規定、廉潔自律規定的落實,開展有關黨風政風監督專項檢查,綜合協調對違反作風建設規定問題的查處;
4.綜合分析黨風政風監督工作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5.負責組織協調推進懲防體系建設和廉政風險防控工作;
6.綜合協調應由委局機關參與調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監督對象違紀違法行為和需要問責情形的調查處理,指導、督辦有關單位對相關事故、事件的調查處理;
7.履行縣政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職能,監督檢查承擔糾正損害民眾利益不正之風任務的相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協調查處各單位在開展行風建設和糾風專項治理中的失職瀆職行為;
8.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的黨風政風監督工作;指導縣機關效能監察投訴中心業務工作;
9.負責本科室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信訪室
1.受理對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處理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接聽舉報電話、處理網路舉報;
2.提供信訪舉報信息,向委局領導報告重要舉報情況;
3.辦理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交辦的信訪事項,向下級紀檢監察組織交辦並督辦有關檢舉、控告事項,審核辦理結果;
4.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檢舉、控告進行核實;
5.處置信訪舉報中的突發情況;
6.對信訪舉報工作進行調查研究,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的信訪舉報工作;
7.承辦黨員、監察對象對委局作出的黨紀政紀處分或其他處理不服,對鄉(科)級黨組織、政府(部門)作出的複議複查(複審複查)決定不服的申訴案件,及其他需要委局辦理的申訴案件,處理、督辦委局收到的申訴信件;
8.起草申訴複查工作的操作性細則,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組織、縣直派駐(出)機構申訴複查的相關業務工作:
9.負責本科室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案件監督管理室
l.負責對縣管幹部問題線索進行集中管理,配合做好縣管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的核實工作,牽頭辦理縣管幹部任職前回覆意見相關工作;
2.按照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的要求、做好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向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報告的有關工作,統一受理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報告,分送相關紀檢監察室;
3.負責案件查辦相關工作的組織協調,建立跨區域跨部門協助辦案機制,歸口管理與有關科室的聯繫協調事項,負責國(境)內追逃防逃相關工作,建立健全追逃防逃縣內協作機制;
4.負責對依紀依法安全文明辦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委局辦案場所的安全保衛、保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落實辦案安全工作責任制,督查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做好辦案安全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
5.督促查辦縣委和委局領導批辦、交辦案件及辦理相關事項;
6.負責對查辦案件及相關專項工作情況進行統計分析;
7.負責歸口管理委局有關科室掌握的幹部問題線索;
8.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完善查辦案件的信息系統;
9.承擔縣委反腐敗協調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的案件監督管理工作;
10.負責本科室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紀檢監察室(3個)
1.監督檢查聯繫單位領導班子及縣管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章以及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
2.監督檢查聯繫單位黨組織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紀檢組織落實監督責任的情況,對涉及的縣管幹部實施責任追究;
3.督促聯繫單位監督對象加強作風建設,監督檢查中央、省委、市委和縣委關於作風建設規定的執行情況,調查處理嚴重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
4.承辦聯繫單位縣管幹部的違紀違法案件和其他比較重要和複雜案件的初核、審查並提出處理建議,承辦聯繫單位應由委局機關參與調查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監督對象違紀違法行為和需要問責情形的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按照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的要求,監督、指導聯繫單位案件查處工作;
5.做好問題線索的管理和處置工作,監督指導聯繫單位上報問題線索處置;
6.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巡視巡察、縣管幹部任職前回覆意見等工作,參加聯繫單位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組織協調對聯繫單位縣管幹部的誡勉談話工作:
7.負責了解聯繫單位的紀檢監察機構開展工作情況,綜合、協調、指導聯繫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協助考察了解聯繫單位的紀檢監察機構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情況;
8.負責本科室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案件審理室
1.審理委局直接檢查處理和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移送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案件以及鄉(科)級黨組織、政府(部門)報批或備案的案件;
2.承辦應當由鄉(科)級黨委、紀委批准但需要比照處理的案件;
3.承擔縣監察局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辦縣監察局給予的行政處分的解除工作;
4.承辦鄉(科)級黨組織、政府(部門)和委局機關有關科室徵求意見的案件;
5.起草案件審理、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解除行政處分工作的操作性細則,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的相關業務工作;
6.負責本科室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工作程式
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工作程式
(一)受理範圍
針對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問題的檢舉、控告;
依法應由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的申訴;
對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的意見、建議。
(二)信訪舉報渠道
來信,就是通過信件將信訪舉報材料郵寄到紀檢監察機關。
來訪,就是到紀檢監察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當面反映問題。
電話,就是撥打紀檢監察系統的12388統一舉報電話反映問題。
網路,就是登錄紀檢監察機關的舉報網站進行舉報。
(三)工作流程
前期準備:來信的消毒、分揀、分送、拆封、裝訂、蓋章;網路舉報的下載、導入處理系統等。
受理登記:閱讀來信和網路舉報;來訪接談和記錄;來電接聽和記錄。信訪舉報件的登記等。
辦理處理:根據信訪舉報反映的具體問題,按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回復反饋:信訪舉報辦理終結後,承辦的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向實名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工作程式
(一)查辦案件工作基本原則
依照黨章和法律、法規獨立行使檢查權的原則;
實事求是的原則;
以事實為根據,以黨紀政紀為準繩的原則;
在黨紀政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依靠黨組織和各級政府,堅持走民眾路線的原則;
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維護黨員和國家公務員合法權利的原則。
(二)案件檢查的基本要求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式合法。
(三)工作程式
受理:接受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線索和材料,並予以處理。
初步核實:按照規定對受理的違紀違法線索和材料進行初步核查和證實。
立案:按照管轄許可權經初步核實認為確有違紀違法事實,依照規定決定立案。
調查:通過調查收集證據,查明違紀事實。
移送審理:對經過立案調查並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案件,在調查終結後向案件審理部門移送。
監察機關檢查工作程式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進行檢查。檢查工作的程式是:對需要檢查的事項予以立項;制定檢查方案並組織實施;向本級政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提出檢查情況報告;根據檢查結果,作出監察決定或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機關複查、複審、覆核工作程式
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查決定;對複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查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覆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覆核決定。
對監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監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複審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審決定;對複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審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覆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覆核決定。
上一級監察機關的覆核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的複查決定或者複審決定為最終決定。
複查、複審、覆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紀檢機關辦理申訴工作的程式
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申訴,由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原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已經撤銷的,由申訴人現在的相當於原批准處分的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黨員、黨組織對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由作出處理決定的紀律檢查機關承辦。
對黨員、黨組織的申訴,需要複議、複查的,按照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的有關規定辦理。不需要複議、複查的,由承辦的紀律檢查機關或有關黨組織對申訴人說明理由,做好工作。
對申訴的問題複議、複查後,由承辦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處理意見或複議、複查結論同申訴人見面,聽取其意見。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決定,應交給申訴人一份。
申訴人如果對複議、複查結論仍然不服,由批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申訴人的意見及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有關材料,一併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決定。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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