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規定

為了減少和消除菸草煙霧危害,保障公眾健康,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提高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松原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松原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規定
  • 頒布時間:2020年8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0年8月28日
  • 發布單位:松原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控制吸菸工作。
第三條 控制吸菸工作,實行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單位負責、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要求機關工作人員、教師、醫務人員和企業法人等社會示範人群帶頭不吸菸。
第五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控制吸菸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控制吸菸工作,並作為評選文明單位的條件之一。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控制吸菸工作的財政投入,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控制吸菸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推進無煙單位、無煙場所建設。
第七條 室內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及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全面禁止吸菸。
(一)托幼機構、兒童福利機構、中國小校、兒童公園、活動中心、教育培訓機構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
(二)主要為孕婦和兒童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外區域;
(三)體育、健身場館的室外觀眾坐席以及人員密集的室外賽場區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菸的室外場所。
第八條 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可以設立吸菸點,禁止在吸菸點以外的區域吸菸。
(一)養老機構、除兒童福利機構以外的其他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外區域;
(二)主要為孕婦和兒童提供醫療衛生服務以外的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外區域;
(三)旅遊景區、文物保護單位、遊樂園以及除兒童公園以外的其他公園的室外區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設定吸菸點的室外場所。
第九條 設定室外吸菸點,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消防安全標準;
(二)設定菸頭收集設施和明顯的引導標識;
(三)遠離門、窗通風口、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通道;
(四)在顯著位置設定醒目的吸菸有害健康警示標識或者圖片。
第十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並組織實施控煙工作規劃;
(二)統一組織、協調、指導和評估控煙工作;
(三)負責指導、協調、部署、組織開展控煙宣傳和菸草危害的健康教育;
(四)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戒菸醫療服務、提供戒菸諮詢和指導;
(五)按照規定履行控煙監督管理職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在市愛衛辦設定公開的舉報電話,受理控制吸菸的舉報和投訴。市愛衛辦根據舉報和投訴內容及性質轉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調查處理,並將調查結果反饋給市愛衛辦,告知舉報和投訴人。
第十二條 下列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自分管領域、行業和場所的控制吸菸宣傳教育、日常管理和監督等工作。
(一)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負責學校及校車、學前教育、職業教育培訓、人才市場、社會福利等機構的控制吸菸工作;
(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業經營場所、藥品經營場所等場所及其工作場所控制吸菸工作;
(三)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交通經營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共運輸工具及其有關公共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四)機場、鐵路的管理機構對機場、鐵路及其相關公共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五)文旅部門負責文化場所、體育場所、旅遊景點及其所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控煙工作;
(六)住建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公園、廣場、物業管理區域內及相關公共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七)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控煙宣傳教育;
(八)居民委員會、社區工作站等組織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在其服務區域內開展控煙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 控制吸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不得阻礙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進入該場所履行控制吸菸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 控制吸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控制吸菸管理制度,在場所出、入口及其他顯著位置設定明顯的禁止吸菸標識;
(二)在禁止吸菸區域內不設定與吸菸有關的售煙機、器具等;
(三)對在禁止吸菸區域內的吸菸者進行勸阻。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的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吸菸〕是指使用電子菸或者持有點燃的其他菸草製品。
〔公共場所〕是指公眾可以進出或者使用的場所。
〔室內公共場所〕是指有頂部遮蔽並且有兩面以上側牆的任何空間,包括工作期間使用的場所,如辦公室、會議室、活動室、餐廳、樓梯、走廊、地下通道、樓道間、電梯轎廂、衛生間、工作期間使用的車輛等。
〔室外區域〕是指由建築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實際控制的,建築物以外的區域。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松原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規定》已經市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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