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規定

《濮陽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規定》已經濮陽市政府同意,濮陽市人民政府

於2020年5月14日印發.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濮陽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規定
  • 頒布時間:2020年5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5月14日
  • 發布單位:濮陽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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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減少吸菸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健康,創造良好公共環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遵循政府主導、單位負責、個人自律、社會監督、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工業園區、示範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的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將控制吸菸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作為文明城鎮、衛生村鎮、文明單位、衛生單位考核的內容,保障控制吸菸工作所需經費。
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是本市公共場所控煙工作的領導、決策和議事機構。各級愛衛會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教育、公安、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廣電旅遊體育、房產事務、市場監督管理、菸草專賣等部門按照規定職責,做好本行業或者本領域內公共場所控制吸菸的宣傳教育和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控制吸菸工作。村(居)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展控制吸菸工作。
第五條 鼓勵、支持志願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控制吸菸宣傳教育、勸阻吸菸行為等活動。鼓勵、支持創建無煙單位,倡導無煙家庭,營造無菸環境。
第六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工業園區、示範區管委會要對在控制吸菸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七條 禁止在下列場所吸菸。
(一)幼稚園、中國小校的室內外區域及其他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學場所、學生宿舍、餐廳等室內區域;
(二)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兒童福利院的室內外區域及其他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內區域;
(三)體育場館、演出場所的室內區域及室外的觀眾坐席、比賽賽場、演出區域;
(四)圖書館、影劇院、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紀念館、科技館、檔案館、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各類公共文化場館的室內區域;
(五)旅遊景區(點)的室內區域,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室內外區域;
(六)郵政、電信、股票交易、金融機構及行政服務業的室內區域;
(七)商場、超市等商業場所的室內區域;
(八)電梯及其等候區域;
(九)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室內區域,無吸菸單位的室內外區域;
(十)公共運輸工具內及其售票廳、等候室和設定在室內的站台;
(十一)賓館、飯店、網咖、錄像廳、遊藝廳(室)、洗浴場所的室內區域;
(十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菸場所。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工業園區、示範區管委會可以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的需要,劃定臨時性禁止吸菸的室外區域。
第八條 公共場所非禁止吸菸的室外區域,可以設定吸菸點。
吸菸點的設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二)避開人群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三)設定明顯的指引標識、吸菸點標識和吸菸有害健康的警示標識;
(四)配置菸灰缸等器具。
第九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將控制吸菸工作納入本單位日常管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控制吸菸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主要負責人和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帶頭遵守控制吸菸規定,履行控制吸菸義務。
第十條 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控制吸菸管理制度,指定控制吸菸監督員,開展控制吸菸宣傳教育工作;
(二)不得放置與吸菸有關的器具或者附有菸草廣告的物品;
(三)在場所的入口及其他顯著位置設定醒目、清晰的禁止吸菸標識,公布投訴舉報電話;
(四)對在場所內吸菸的人員應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要求其離開;對拒絕離開的,向有關部門報告。
前款規定的經營者、管理者可以採用煙霧報警、濃度監測、視頻圖像採集等技術手段,加強對禁止吸菸場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任何人有權要求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的人立即停止吸菸,有權要求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履行控制吸菸義務;對吸菸者不聽勸阻的或者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不履行控制吸菸義務的,有權投訴舉報。
第十二條 任何人不得在排隊等候的隊伍中、人群密集區域吸菸。
第十三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製品或者電子菸。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菸草製品經營者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對不能出示身份證件的,不得向其銷售菸草製品或者電子菸。
菸草製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營業場所顯著位置設定吸菸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製品的標識。
第十四條 禁止發布菸草廣告、開展菸草促銷或者冠名贊助活動。
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或者提供香菸外觀的食品、玩具等物品。
第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可以為吸菸者提供簡易戒菸服務。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立戒菸門診。
第十六條 教育、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衛生健康等部門和新聞單位應當經常開展吸菸有害健康的社會宣傳,並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予以曝光。
每年5月31日世界無菸日,菸草製品經營者停止售煙1天。各單位要積極開展宣傳工作。
第十七條 下列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做好本行業或者本領域內的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並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一)教育部門負責學校、托幼機構及其監督管理的教育培訓機構的控制吸菸工作;
(二)公安部門負責賓館、旅館、酒店、歌舞廳、遊藝廳(室)、洗浴服務、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等場所及其工作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三)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其監督管理範圍內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四)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除公共運輸工具、車站及其相關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五)房產主管部門負責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電梯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六)市場監督管理、商務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餐飲服務場所、藥品批發零售、商品批發零售、商場、超市等場所及其工作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查處設定菸草廣告行為;
(七)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負責文化場所、旅遊景點、體育場館及其監督管理範圍內的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八)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的控制吸菸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協助主管部門做好控制吸菸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各級愛衛會辦公室應當對有關部門履行控制吸菸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定期對有關部門監督管理的場所進行檢查、抽查,檢查情況以新聞媒體等形式進行通報。實行無吸菸單位實行動態管理,對達不到標準要求的,由各級愛衛會辦公室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十九條 個人違反本規定第七條,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的,由本規定第十七條要求的有關部門責令立即改正,並按照行業職責和規章制度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履行本規定第十條義務的,由本規定第十七條要求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行業職責和規章制度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要求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妨礙有關部門依法執行職務或者擾亂社會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依法履行控制吸菸職責,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吸菸,是指吸入、呼出菸草的煙霧或者有害電子菸氣霧,以及持有點燃的菸草製品的行為。
室內,是指有頂部遮蔽且四周被圍封面積達四周總面積50%以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內的所有空間。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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