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

為預防火災,保護公私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
  • 發布時間:1994年3月9日
  • 修改時間:1997年12月5日
  • 發布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1994年3月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修訂)
第一條  第二條 凡在杭州市行政區城內(包括市轄縣、市)的所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都必須依照本規定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 杭州市公安局是全市防火安全工作的行政主管機關。各級公安消防機關負責監督防火安全責任制的實施,具體行使獎勵和處罰職權。
第四條 本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防火安全協調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協調本級行政區域內各單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定期進行考核、評比、驗收,並提出獎罰建議。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部門,應按照隸屬關係,督促、檢查本系統各單位執行防火安全責任制。中央、省屬在杭各部門和駐杭部隊負責督促本系統在杭各機關、各單位執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五條 單位內部應逐級建立防火安全責任制度。
(一)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本單位防火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防火安全責任制的落實。
(二)配備或指定防火安全工作的幹部,建立消防工作組織,負責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三)建立各部門、各工種、各崗位的防火安全崗位責任制度,實行目標管理,逐級落實,把防火安全工作與本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活動實行同計畫、同布置、同落實、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第六條 單位的防火安全責任: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根據當地防火安全組織和公安消防機關的要求,制定、履行本單位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二)對新職工進行上崗前防火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後才能上崗。
(三)在職工中開展防火安全宣傳教育,定期進行防火知識教育和防火技術培訓,開展民眾性的防火安全競賽活動。
(四)進行經常性的防火安全檢查,及時制止、糾正違法違章行為,防止和消除火險隱患。對暫時難以消除的火險隱患必須採取應急措施,確保全全;對公安消防機關指出的不安全隱患,應限期改正,並將改正的情況報告公安消防機關。
(五)完善消防設施,配備消防器材。重點部位必須安裝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設備。消防設備、設施和器材必須有專人負責維護管理,保證完整和應有的使用效果。
(六)建立防火安全檔案,確定防火安全重點部位,制定並落實安全管理措施,定人、定點管理。
(七)建立防火安全值班、巡邏制度。值班、巡邏人員,必須身體健壯,責任心強,掌握防火、滅火知識,及時發現、處理不安全因素。
(八)建立防火組織,制定滅火方案,定期組織滅火演習。發生火災應立即報警,組織撲救,搶救人員、物資,並保護火災現場,協助公安消防機關做好事故查處工作。
(九)房屋、場地的出租單位和工程的建設單位,應與有關單位簽訂防火安全責任制度,按規定明確各自的防火安全責任制。
(十)建立本單位實施安全責任制的考核、獎懲制度,獎優罰劣。
第七條 對貫徹實施防火安全責任製成績突出的單位,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公安消防機關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八條 對不按本規定建立防火安全責任制,或履行防火安全責任制不力的單位,給予警告或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可並處主管領導人5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改正。
第九條 對防火安全責任制嚴重不落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
(一)用火、用電管理制度嚴重不落實,或者隱患嚴重的;
(二)防火重點部位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實的;
(三)存在火災隱患,不向消防監督機構報告,或不按公安消防機關要求採取措施的;
(四)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管理維修不善,影響使用的;
(五)發生火災不報警或隱瞞火災損失,或破壞火災現場的;
(六)不接受公安消防機關消防監督的。
第十條 違反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者處以15日以下拘留:
(一)機動車、電瓶車等車輛未安裝防火裝置進入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區、倉庫區的;(二)在有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場所吸菸、使用明火的;(三)違反規定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經營、裝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 第十一條 違反建築防火安全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一)新建、改建、擴建或裝飾工程,其防火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關審核同意而交付施工,或未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二)擅自改變防火設計圖紙進行施工的;(三)不具備資質等級擅自承擔設計、安裝、維修火災報警器和固定滅火系統等消防工程,或安裝的消防設施不符合有關消防技術規範的;(四)未經公安消防機關同意,擅自改變建築物使用性質或防火設施的。 第十二條 違反消防產品生產、銷售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該產品銷售額15%-20%的罰款,並可視情節採取查封、扣押、沒收、銷毀消防產品等措施:
(一)無證生產、銷售消防產品的;
(二)消防產品質量不符合標準的;
(三)消防產品無檢驗合格證、無廠名、無地址、無標明產品名稱或主要技術參數的。
第十三條 不按規定建立和履行防火安全責任制度,以致發生火災的,按火災的直接損失金額,每起特大火災處10%-15%的罰款;每起重大火災處20%-25%的罰款;每起一般火災處30%-35%的罰款。發生火災造成人員傷亡的,每死亡一人加處10000元的罰款;每傷一人加處5000元的罰款。
第十四條 對違反防火安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的直接責任者,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公安消防機關發現隨時有可能發生火災危險的,有權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立即整改,在緊急情況下,有權責令其在危險部位停產、停業和暫停施工,並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六條 公安消防機關實施處罰時,必須填寫處罰裁決書,實施警告時,可使用書面警告或示以警告標誌。
第十七條 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在接到處罰裁決之日起7日內,到指定的公安消防機關接受處罰,或當場處罰,交納罰款。逾期不接受處罰,每逾期一日,增加罰款10元至30元。對個人處罰拒絕交納罰款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仍應當執行。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杭州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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