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規定設立文化類民辦培訓學校應當達到下列標準:開辦資金不少於100萬元;辦學場所的建築總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其中教學用房面積不少於辦學場所建築總面積的三分之二,租賃辦學場所的,租賃期不少於3年;辦學場所應當符合規劃、消防、衛生、房屋安全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校長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且有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經驗;有2名以上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專職教育教學管理人員和3名以上具有相應教師資格的專職教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民辦中國小管理辦法
- 發布方:杭州市人民政府
市長 王永明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三日
杭州市民辦中國小管理辦法
民辦中國小屬於非盈利的社會公共事業機構。
(一)民辦中國小的舉辦者應具有相應的辦學能力。
(二)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教學及生活場所、設施。
(三)有懂教育善管理的校長,有適應教學要求、保證教學質量且相對穩定的合格教師和相應的教育行政管理人員。
(四)有穩定可靠的辦學經費來源。
個人申請舉辦民辦中國小,須經其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同意。
舉辦民辦全日制普通國小,舉辦者應向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申請,經審查批准後,發給《辦學許可證》。
民辦中國小的校長應具有相應的學歷或技術職稱,校長人選由董事會提名,分別經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確認任職資格後,由董事會聘任,並報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民辦中國小聘請在職人員在本職工作時間內作兼職教師,須經受聘人所在單位同意,並與受聘人所在單位及受聘人簽訂聘用協定。
經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被民辦中國小全職聘用的公辦教師和應屆師範院校畢業生,其公職可予保留。
民辦中國小教師可根據本校崗位需要評聘教師專業技術職務(在本校內有效)。民辦中國小教師在評比先進時應與公辦學校教師一視同仁。民辦中國小教師參加業務進修、教研活動等,各級教育部門應予積極支持。
若確需跨區域招生的,須經審批機關同意。民辦中國小跨縣招生,需經學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跨市(地)招生的,應報省教委批准。跨區域招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應由錄取學校通報戶口所在地政府。
民辦中國小學生學籍由學校向審批部門辦理註冊手續。學生經考核成績合格,發給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書。學歷文憑由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簽發。
民辦中國小領取《辦學許可證》一年後尚未開展教學活動,以及教學活動停止一年及一年以上的,由原審批部門註銷《辦學許可證》,以後需恢復辦學的,必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民辦中國小停辦時,應根據不同的資金來源,按有關規定認真清理財產。
民辦中國小應自覺接受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檢查、督導和評估。
民辦中國小未按核定標準收取費用的,由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物價部門責令其糾正,並沒收其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