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辦中國小管理辦法

杭州市規定設立文化類民辦培訓學校應當達到下列標準:開辦資金不少於100萬元;辦學場所的建築總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其中教學用房面積不少於辦學場所建築總面積的三分之二,租賃辦學場所的,租賃期不少於3年;辦學場所應當符合規劃、消防、衛生、房屋安全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校長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且有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經驗;有2名以上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專職教育教學管理人員和3名以上具有相應教師資格的專職教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民辦中國小管理辦法
  • 發布方:杭州市人民政府
【發布單位】81105
【發布文號】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5號
【發布日期】1994-01-13
【生效日期】1994-01-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5號)
《杭州市民辦中國小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王永明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三日
杭州市民辦中國小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民間舉辦中國小的管理,保障和促進民辦中國小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民辦中國小,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國有企事業組織、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以及公民個人自籌經費,以學歷教育為目的的面向社會招生的全日制普通中國小、職業中學。
民辦中國小屬於非盈利的社會公共事業機構。
第三條凡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包括市轄各縣、市)舉辦民辦中國小,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杭州市教育委員會是杭州市民間舉辦中國小的主管機關。
第五條民辦中國小是我國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一個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應予鼓勵和支持,並正確引導,加強管理。
第六條民辦中國小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培養社會主義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七條舉辦民辦中國小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民辦中國小的舉辦者應具有相應的辦學能力。
(二)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教學及生活場所、設施。
(三)有懂教育善管理的校長,有適應教學要求、保證教學質量且相對穩定的合格教師和相應的教育行政管理人員。
(四)有穩定可靠的辦學經費來源。
第八條單位申請舉辦民辦中國小,須經其上一級主管部門同意。
個人申請舉辦民辦中國小,須經其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同意。
第九條舉辦民辦全日制普通高(完)中、職業高中,舉辦者應向學校所在地的市、縣(市)教育行政部門申請,經審查批准後,發給《辦學許可證》。
舉辦民辦全日制普通國小,舉辦者應向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申請,經審查批准後,發給《辦學許可證》。
第十條民辦中國小應組建董事會(或辦學委員會等領導機構),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民辦中國小的校長應具有相應的學歷或技術職稱,校長人選由董事會提名,分別經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確認任職資格後,由董事會聘任,並報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民辦中國小可自行聘任教師,聘任雙方應簽訂聘用協定,明確權利和義務。
民辦中國小聘請在職人員在本職工作時間內作兼職教師,須經受聘人所在單位同意,並與受聘人所在單位及受聘人簽訂聘用協定。
經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被民辦中國小全職聘用的公辦教師和應屆師範院校畢業生,其公職可予保留。
民辦中國小教師可根據本校崗位需要評聘教師專業技術職務(在本校內有效)。民辦中國小教師在評比先進時應與公辦學校教師一視同仁。民辦中國小教師參加業務進修、教研活動等,各級教育部門應予積極支持。
第十二條民辦中國小一般應在審批部門管轄區域內招生。
若確需跨區域招生的,須經審批機關同意。民辦中國小跨縣招生,需經學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跨市(地)招生的,應報省教委批准。跨區域招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應由錄取學校通報戶口所在地政府。
第十三條民辦中國小的招生廣告、招生簡章,須經審批部門審查同意,出具證明後方可刊登、播放、張貼。
第十四條民辦中國小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保證教育活動的正常開展,確保教育質量。
第十五條民辦中國小在國家規定的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的指導下,可自行選用教材。
第十六條民辦中國小在校生、畢業生與公辦學校在校生、畢業生享受同等待遇。
民辦中國小學生學籍由學校向審批部門辦理註冊手續。學生經考核成績合格,發給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書。學歷文憑由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簽發。
第十七條民辦中國小實行經費自籌。學校按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學雜費。
第十八條民辦中國小應設定相應的財務機構或配備專(兼)職財會人員,建立必要的財務管理制度,合理使用所收費用,並按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十九條民辦中國小變更其名稱、類別、層次、專業,更換舉辦單位、舉辦人等事項,須向原審批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民辦中國小領取《辦學許可證》一年後尚未開展教學活動,以及教學活動停止一年及一年以上的,由原審批部門註銷《辦學許可證》,以後需恢復辦學的,必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民辦中國小停辦、合併,應按原審批程式辦理註銷手續,並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民辦中國小停辦時,應根據不同的資金來源,按有關規定認真清理財產。
第二十一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對民辦中國小的管理和指導,進行有關的檢查、督導和評估。
民辦中國小應自覺接受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檢查、督導和評估。
第二十二條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積極支持民辦中國小開展勤工儉學,其校辦企業可享受公辦學校校辦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其所得應主要用於改善辦學條件。
第二十三條舉辦民辦中國小取得顯著成績的,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可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於違反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學校管理混亂,教育質量很差的,應責成其限期整改,直至責令停辦。
第二十四條未按本辦法規定的辦理審批手續擅自舉辦民辦中國小的,由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辦學,並沒收其非法所得。
民辦中國小未按核定標準收取費用的,由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物價部門責令其糾正,並沒收其非法所得。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杭州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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