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

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杭州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0.10.11
  • 實施時間:2010.12.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施工安全責任,第三章 監督管理,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則,條例(草案)的說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杭州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新建、擴建、改建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但搶險救災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除外。
第三條 杭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並直接負責對市區範圍內(不含蕭山區、餘杭區)重大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各區(不含蕭山區、餘杭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除重大建設工程以外的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實施監督管理。重大建設工程的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蕭山區、餘杭區和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施工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全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許可權共同做好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責任體系。
第五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檢測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相關規定,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有權檢舉和投訴。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檢舉和投訴,並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章 施工安全責任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為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與施工相關的水文、氣象、地質、地下管線資料及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相關專業管線產權單位對影響工程施工安全的架空線路實施遷移、改線、保護等措施。涉及地下管線的施工,建設單位應當事先通知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做好管線的現場監護工作。
第八條 建設單位編制工程概算,應當根據工程特點、規模和技術要求確定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費用,該費用標準不得低於市政府規定,並在工程施工招標檔案中予以單列,不得將其作為招標投標競價條件。
第九條 契約約定施工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將不低於費用總額百分之五十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先行撥付給施工單位。契約約定施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的,先行撥付的費用應當不低於費用總額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督促相關單位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提出的限期整改意見進行整改落實並予以書面反饋。按要求暫時停止施工的工程項目需復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整改完成後,書面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提出復工申請,經其現場檢查確認後方可復工。
第十一條 樁基、深基坑、隧道等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做好施工區周邊可能被損壞的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鑑定,並將安全鑑定資料提供給施工、監理等單位,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施工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 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同時存在兩家以上施工單位的,建設單位應當指定其中一家承擔施工工程量較大、施工時間較長、資質等級較高的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並履行相應的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其他施工單位應當與指定的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安全管理協定,接受其協調管理。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變更施工圖設計檔案時,應當滿足施工安全規範要求。涉及地基基礎、主體結構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將變更後的施工圖設計檔案送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審查合格後方能施工。
第十四條 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應當分別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中註明地形、地質條件複雜可能發生滑坡、坍塌等地質災害的部位,提出防止安全事故發生的意見。
勘察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工程設計檔案論證和地基處理、深基坑開挖、降水施工條件論證,參加地基驗槽、基礎結構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發現現場存在地質實際情況與勘察報告不符或者工程出現異常情況時,勘察單位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進行施工勘察。
施工現場監測數據發生異常及報警情況時,設計單位接報後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按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生產管理經費。施工單位應當每年至少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指派相應數量的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得同時承擔二個以上(含)工程現場安全監督工作。
施工單位變更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告知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併到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施工單位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單位應當保證施工安全生產條件,及時添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發放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禁止作業人員使用已損壞或已超過使用期限的安全防護用品。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並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其中,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等專業工程實行分包的,其專項施工方案可由專業承包單位組織編制。
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施工方案,並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後,方可組織實施。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對按規定需要驗收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對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設施造成損害的,施工單位應當採取專項防護措施並指派專人監護。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採取封閉圍擋措施。
建築工地的圍擋高度不得低於2.5米,市政基礎設施工地的圍擋不得低於2.1米。因特殊情況不能進行圍擋的,應當設定安全警示標誌,並在危險區域採取隔離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危險區域設定安全警示標誌,並在夜間施工時設定警示燈。
第二十一條 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應當對操作混凝土攪拌機、卷揚機、高處作業吊籃等機械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專業技術培訓,其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施工單位可以自行培訓,也可以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培訓。
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並有書面記錄。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外牆施工時不得採用吊繩或吊板的作業方式。高處作業吊籃使用過程中應當為吊籃內的施工人員設定獨立的安全繩,超過有效標定期的吊籃安全鎖應當經檢測機構檢測標定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不得在施工現場使用貨用施工升降機作為提升高度超過三十米的垂直運輸設備。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作業應當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單位資質及人員資格後實施。
第二十五條 施工起重機械產權單位和出租、安裝、使用的單位不得擅自對施工起重機械進行技術改造。
產權單位應當定期對施工起重機械進行安全檢查。對達到規定評估使用年限的施工起重機械,產權單位應當委託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評估。檢測評估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條 建築施工機械出租單位應當在租賃契約中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並出具建築施工機械檢測合格證明。出租施工起重機械的單位,應當向承租方出具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設備產權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並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
建築施工機械出租單位不得出租國家或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築施工機械。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運輸業務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和證照齊全的運輸單位,並簽訂運輸安全責任書,明確安全管理責任。
建設、交通、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運輸單位落實運輸安全責任制。
第二十八條 遇颱風、暴風雨、冰雪等天氣時,施工單位應當對現場臨時設施、起重機械、腳手架、圍堰等重點部位及時採取安全措施。
遇前款惡劣天氣及高溫酷熱天氣時,施工單位對施工人員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條 施工現場搭建的活動板房應當在三層以下。因施工現場狹小需要搭建三層活動板房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範進行設計和施工,並向所在地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備案。
施工現場禁止搭建四層以上(含)活動板房。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在施工現場敷設用電線路,並確保現場各類機電設備安全防護裝置齊全有效,漏電保護裝置靈敏可靠。
施工現場宿舍禁止使用煤氣灶、煤油爐以及電取暖器、電爐等電器用具。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作業人員辦理建築施工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辦理。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負責實施該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分別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監理職責,制止違規施工作業:
(一)根據工程特點編制包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內容的項目監理規劃和細則;
(二)檢查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及安全職責履行情況;
(三)審核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並檢查執行情況;
(四)對深基坑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整體提升腳手架升降和高大支模架安裝作業,實施巡視檢查,關鍵部位、關鍵工序實施旁站監理;
(五)監督施工單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使用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檢查內容。
第三十四條 承接建設工程檢測業務的檢測單位不得轉包檢測業務,不得與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檢測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測,並對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在檢測過程中發現有結構安全檢測結果不合格、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等情況,應當及時向建設、監理單位反饋,並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辦理工程安全監督手續。
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手續時提供以下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施工中標通知書和監理中標通知書;
(二)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臨時設施規劃方案和已搭建情況;
(三)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使用計畫;
(四)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設定計畫;
(五)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擬進入施工現場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型號、數量;
(七)建築施工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憑證;
(八)施工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格證明材料;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查驗建設單位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情況,對未辦理安全監督手續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出示有效證件,有權採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檔案和資料;
(二)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三)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行為,責令限期改正;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停施工;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安全事故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勘察單位、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勘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同時承擔二個以上(含)工程現場安全管理工作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可以處以一千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在夜間施工時未設定警示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施工起重機械產權單位和出租、安裝、使用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建築施工機械出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安全事故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運輸單位進行處罰。
第四十八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二)、(四)、(五)項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實施辦法。
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00930(批准時間)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杭州市人民政府的委託,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不但是工程質量和效益的前提,而且直接關係到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早在1997年,我市就頒布了《杭州市建築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13號),對建築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提出了各項明確的要求。在此基礎上,2000年市政府又頒布了《杭州市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50號),進一步強化了對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但隨著我市建設規模不斷擴大和建築市場的較快發展,建築從業人員快速增加,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方法不斷套用,建築業安全生產面臨許多新挑戰,這兩個政府規章的內容已顯得過於單薄,難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而2003年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的很多規定過於原則,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可操作性不強。近年來我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仍時有發生,建設工程領域安全管理方面出現了不少新的情況和問題,給我市建設工程的順利開展帶來不可小視的影響,也使杭州市的整體形象受到負面的影響。在這一背景下,通過在原有政府規章的基礎上制定《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具有現實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具體表現在:
(一)建設工程參與主體眾多,各方主體的安全責任需要進一步明確。由於建設工程投資多元化,市場形式多樣化,建築設計新穎化,工程施工專業門類增多,建設工程參與主體增加,出現了各方主體之間安全責任模糊的現象。如在建設單位直接發包專業工程的情況下,總承包單位對專業施工單位缺少管理手段,現場安全管理責任缺位的現象時有發生。因此有必要在理順各方主體關係的基礎上,建立以建設單位牽頭抓總、施工單位負主要責任、監理單位負監管責任以及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檢測單位等相關單位各負其責、協調配合的安全管理責任體系,以明確各方法律責任,促使其正確履行職責。
(二)建設工程施工不斷出現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在現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規基礎上對其加以規範,加強監管。在經費方面,現有法律法規對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措施費用的確定標準、撥付進度和使用監管等方面缺乏詳細規定,以致影響安全防護措施經費的落實。在人員方面,現實中施工企業配備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數量與工程開工數量嚴重不匹配,一個人兼職數個工程項目的現象常有發生,不利於集中精力進行施工安全管理。在崗位技能方面,目前建設工程採用的施工機械設備數量大大增加,上位法除了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規定外,對其他從事具有一定危險性崗位的作業人員缺乏強制性保護措施,造成機械設備事故多發。在設備更新方面,目前大量運用的貨用升降機等簡易設備穩定性較差,安裝、使用、拆卸過程都易發生事故。另外在目前尚未對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年限作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需要強制對使用年限較長的機械實行檢測評估。建設工程外牆施工使用吊繩、吊板的落後作業方式也須通過立法予以淘汰。
(三)近年來我市通過制定各類規範性檔案,在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總結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這些管理手段需要通過地方性法規予以固定和推廣,如對建築施工意外傷害保險的管理。同時通過地方立法可以增強這些管理手段的強制執行力,彌補施工安全違法行為處罰缺失或者違法成本過低的不足。
綜上所述,有必要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進一步提高我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依據和過程
(一)起草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
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
(二)起草過程
市建委於2007年啟動了《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立法調研工作。《條例(草案)》被列為2010年立法計畫正式項目後,市建委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起草了《條例(草案)》送審稿上報市政府。市法制辦對草案進行了全面審核修改,送發市人大、市政協、市政府各部門及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徵求意見,同時還在市政府門戶網以及杭州政府法制網上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為增強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市法制辦分別召集相關政府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等有關行政管理相對人代表徵求其對草案的意見,並赴富陽市就草案各項規定進行調研。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條例(草案)》經多次修改和論證後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於2010年6月3日經市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討論原則通過,現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分為“總則”、“施工安全責任”、“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五章,共五十一條。重點對各建設工程參與主體的施工安全相關責任作了規定,除了細化上位法有關原則規定外,還對上位法沒有涉及而安全管理實踐中又急需的管理手段作了補充,特別是實踐中已經證明行之有效需要通過立法加以鞏固推廣的管理手段。現將有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於適用範圍和管理對象
《條例(草案)》第二條將本條例適用範圍確定為:“從事建設工程新建、擴建、改建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同時將建設工程定義為:“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這是按照目前杭州市的建設工程管理模式確定的。首先,由於我市的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體制和管理方式與一般建設工程不同,2006年8月頒布的《杭州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市政府令第227號)對此專門作了規定,第二條第一款並沒有將建設工程拆除列入適用範圍。其次,建設工程的範圍較上位法有所縮小。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將“建設工程”的定義為:“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同時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事實上,我市水利、交通、電力工程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相關安全施工規範更為專業複雜。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的行業管理,我市正進行大規模的此類工程建設,相關施工安全責任更適合通過地方立法予以明確。據此,草案第二條作了上述規定,以明確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管職責範圍,便於實際操作,同時也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有關規範性檔案中的提法。由於捷運工程的特殊性,《條例(草案)》在附則中授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捷運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實施辦法。
《條例(草案)》第三條對市、區兩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分工作了劃分。草案將各類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參與主體都納入了管理對象範圍。第五條原則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檢測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都應當遵守安全生產相關規定,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第二章則分別對這些單位的施工安全職責作了具體規定。
(二)建設單位的施工安全相關責任
《條例(草案)》第七條至第十三條對建設單位的施工安全相關責任作了規定,除了規定建設單位提供施工現場相關資料、配合主管部門落實整改、進行安全鑑定和設計圖變更審查的責任外,最重要的創新規定在於規定了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確定、撥付和安全生產總包職責的落實。為了確保全全生產的資金投入,保障施工從業人員的作業條件和生活環境,第八條和第九條對建設單位編制工程概算時確定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標準、在工程施工招標檔案中的體現形式作了規定,並根據契約約定施工期限對建設單位支付該費用的進度作了規定。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施工安全生產負總責。但在實踐中,往往存在幾個非總分包關係施工單位同時在同一工程施工作業區作業,相互間缺少統一的協調管理,相互推卸責任,導致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比較混亂。因此第十二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指定其中一家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並履行相應的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其他施工單位應當與指定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安全管理協定,接受其協調管理。
(三)施工單位的施工安全相關責任
施工單位的施工安全責任是本《條例(草案)》的核心內容,草案第十五條至第三十一條對此作了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關於安全管理機構設定、人員配備及費用使用。主要包括施工單位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應當專款專用。第十六條特別規定,施工單位指派的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監督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得同時承擔二個以上(含二個)工程現場安全監督工作。
2、關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條例(草案)》第十八條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做了具體規定,包括施工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主體、程式和施工後的驗收要求。
3、關於相鄰設施防護和現場措施。前者主要是指可能對相鄰設施造成損害的施工行為,施工單位應當採取專項防護措施並指派專人監護。後者指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採取封閉圍擋措施,在危險區域設定安全警示標誌。草案第二十條確定的圍擋高度標準與我市此前出台的《杭州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的規定相一致。
4、關於危險作業的人員、設施要求。特種作業人員按照國家規定持證上崗。《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著重規定施工單位需對操作混凝土攪拌機、卷揚機、高處作業吊籃等機械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外牆施工作業也具有危險性,第二十二條對此專門作了規定。施工現場施工機械和提升設備的使用安全,是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發生的重要因素,在有關上位法對工程機械的安全管理規定的基礎上,草案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根據本地區安全管理經驗作了補充性規定。
5、其他安全措施規定。《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分別對施工單位採取臨時安全措施規範、現場板房搭建規範和施工現場用電規範作了規定。第三十條則根據我市近年開展建築施工意外傷害保險的實踐和市政府有關規範性檔案,規定了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辦理投保手續。同時為規範投保和承保行為,減少理賠糾紛,規定了承保單位的備案制度。
(四)其他單位的安全施工相關責任
《條例(草案)》第十四條對勘察、設計單位的施工安全相關責任作了規定,包括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中提出防止安全事故發生的意見,施工現場出現異常情況時提出處理意見等。
《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條對監理單位的施工安全相關責任作了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是工程建設的重要責任主體之一,該條第(四)、(五)項特別規定了實施現場旁站監理的範圍和監督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使用情況的職責。
《條例(草案)》第三十三條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0年新出台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對檢測單位的施工安全相關責任作了規定。
(五)關於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措施
《條例(草案)》第三章規定了主管部門對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措施,主要包括辦理安全監督手續和實行現場監督檢查。第三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辦理工程安全監督登記手續,並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查驗建設單位辦理安全監督登記手續情況。需要說明的是,該條不屬於增設施工許可條件,是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資料”的具體細化。第三十五條則規定了相關部門實行現場監督檢查有權採取的措施。
另外,《條例(草案)》第四章規定了違反本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對於其他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已有規定的,草案不做重複規定。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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