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監督委員會制度

《村民監督委員會制度》是2009年監察部建議在修訂村委會《組織法》時增加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村民監督委員會制度
  • 級別:村級
  • 建立地區:陝西省
提出,來源,實踐,

提出

2009年4月,監察部對陝西省建立和推行“村民監督委員會制度”的情況進行了調研,隨後向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內務室、國務院法制辦政法司提出建議,在修訂村委會《組織法》時增加“村民監督委員會制度”的內容。

來源

建立村民監督委員會制度,來自基層的創造,經過了適用範圍逐步擴大的廣泛試點,具有可靠可信的實踐基礎。一個時期以來,農村經濟發展了,而村民意見卻多了。其重要原因之一,是隨著城鄉統籌發展,農村實施的經濟社會建設項目逐步增多,可調配的資源日益豐富,基層幹部尤其是在基層治理、資源管理中起著重要作用的村委會幹部用權行為不夠規範,對其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沒有及時跟上。以問題為導向,經過民眾和基層幹部的智慧創造,經過由下而上的總結完善,村民監督委員會制度應運而生。

實踐

建立村民監督委員會制度,為破解強化基層權力監督制約、密切幹群關係、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難題,提供了一條現實的路徑。這項制度,彌補了現行村民自治組織架構中缺乏監督的制度性缺陷,完善了村民自治機制;形成了以村黨組織為領導核心,村民委員會或村民代表會議決策,村委會執行,監委會監督的“四位一體”村級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實現了由被動監督到主動監督、由分散監督到集中監督、由臨時監督到制度監督、由隨意監督到規範監督的變革;改變了村幹部長期以來名義上由民眾監督,實際上無人監督也無法監督的尷尬局面,使監督真正落到實處。實踐證明,實行村民監督委員會制度,也成為村級民主管理的有效抓手,將大大推進農村民主監督制度改革的歷史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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