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務監督委員會

村務監督委員會

村務監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村務監督機構,負責村民民主理財,監督村務公開等制度的落實,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產生。

2010年10月28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發布,其中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村應當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民主評議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由村務監督機構主持。村民委員會成員連續兩次被評議不稱職的,其職務終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村民監督委員會
  • 外文名:The supervision committee
  • 時間:2010年10月28日
  • 國家:中國
  • 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制度形成,施行概況,簡介,定位,組織結構,任職條件,主要職責,運行規則,實施,抓好選舉,開展培訓,加強指導,實行考核,評析,問題,

制度形成

根據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主辦的中國廣播網報導,全國第一個“村務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委會)於2004年6月18日在浙江省武義縣後陳村選舉產生,當時監委會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上無章可循,曾遭到法律上和可行性上的雙重質疑。4天后, 6月22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發出了《關於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檔案提到,強化村務管理的監督制約機制,設立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此檔案的發布為監委會的設立提供了依據。
2010年10月28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發布,其中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村應當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負責村民民主理財,監督村務公開等制度的落實,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產生”,“民主評議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由村務監督機構主持。村民委員會成員連續兩次被評議不稱職的,其職務終止。”

施行概況

浙江、陝西:2009年底,全省行政村全部成立了村務監督委員會。
山東:2011年明確提出將村務監督委員會制度的推行納入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整體工作中,年底前在全省所有建制村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
河北:定興縣於2011開始實施。
湖南:攸縣於2012年初開始實施。
安徽:部分地區已實施。
福建:南平縣回龍鄉於2009實施。
四川:力爭在2012年5月底前,在全省所有建制村建立起村務監督委員會。
吉林:強調到2011年年底前,各村要全部建立規範的村務監督委員會;到2012年年底前,村務監督工作基本形成機構設定合理、規章制度完備、運作流程規範、保障措施有力、作用充分發揮的良好局面。
寧夏:吳忠市利通區2010年率先實踐,同年提出要經過2至3年的努力,在全自治區農村全部建立起村民監督委員會。2012年2月13日,銀川市已在202個行政村建立了村民監督委員會。
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區甲蘭板村於2009年實施。
北京:2011年5月確定要借鑑浙江省的經驗,將於在2011年底全面建立農村村務監督委員會。
遼寧:大連市旅順口區北海街道袁家溝村於2011年8月開始實施,2012年在旅順口區全面鋪開。
廣東:梅州市蕉嶺縣於2007年開始實施,2011年在梅州市全面鋪開。
貴州省:2012年部分試點,2013年已全面鋪開。
以上的情況通過網際網路蒐集(截止於2012年3月),難免有所遺漏,但大致可以看出,全國範圍內實施監委會制度的地區不多,除了浙江、陝西兩省已全面實施外,其它省份雖然有些已在2009年開始探索實施,但還未全面鋪開。

簡介

各地的監委會制度基本上圍繞2010年最新修訂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的條例實行。

定位

村監委會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由村民代表會議民主選舉產生,實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監督;組織協調村民代表會議依法監督村民委員會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以及村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情況等。

組織結構

村監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員根據村委會的總人數由3-7人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監委會根據各村實際情況可下設村務公開、財務、重點工程、治保全全、環境衛生等監督小組,組長一般由監委會成員擔任。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大部分地區的監委會成員的選定也按照此項迴避制度實施,但從蒐集情況看來也有部分地區的監委會主任是由兩委成員擔任的,如浙江省溫嶺市的監委會主任原則上由村黨支部成員兼任,陝西省戶縣餘下鎮是由村支部的紀檢委員兼任,陝西省部分地區並無迴避制度。

任職條件

(1)本村村民代表,為人正派,無違法亂紀行為;
(2)了解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及基層各項涉農政策,且有協調議事能力;
(3)能正確運用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有效監督;
(4)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廉潔奉公,熱衷於公益事業。

主要職責

(1)組織村民代表聽取村民委員會工作匯報;
(2)組織村民代表對村民委員會執行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3)組織村民代表對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進行半年度和年度述職評議;
(4)受理村民委員會成員辭職,並督促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表決;
(5)組織協調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工作;
(6)引導督促村民代表支持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協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7)應當由村民委員會依法召集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討論決定的有關事項,而村民委員會不組織召集,或擅自作出決定並拒絕更正的,可由監委會召集並主持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討論表決。

運行規則

(1)監委會組織召開的村民代表會議,由監委會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到會的,可委託副主任主持。
(2)監委會主任應列席村委會會議或村兩委會議。
(3)監委會下設各組按村民代表會議議定的職責分工對村民委員會的相應工作進行監督。
(4)監委會應每季度聽取下設各組工作匯報;每半年組織村民代表會議聽取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匯報,評議村民委員會工作,並進行半年度滿意率測評。
(5)監委會應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法組織全體村民代表,每年對村民委員會進行年終述職測評,並進行信任度表決。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形式。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不信任票數超過應到會村民代表人數30%的,由村黨組織和監委會對其進行談話和告誡;不信任票數超過50%的,由村黨組織找其談話,按照村幹部承諾辭職制度的有關規定,視情勸其辭去現任職務,對拒絕辭職的,應按照有關法律啟動罷免程式。
(6)監委會成員的免職和補選:監委會主任由村黨組織成員兼任的,如果其黨內職務被免職被免去,其監委會主任職務也應按照有關程式及時調整;監委會主任由非村黨組織成員擔任的,因違法違紀而不宜繼續擔任的,應由本人主動提出辭職或由黨組織提出,由村民代表會議實施罷免。監委會成員因違法的,自立案之日起停止履行職務,判刑後其成員資格自動取消;監委會成員違紀的,應由本人主動提出辭職,或由村黨組織提出,由村民代表會議實行罷免。
(7)監委會成員因故缺位的,可以根據需要進行補選;監委會成員不足三人的,應當補選。補選工作由監委會主任主持,主任缺位的,由副主任主持。補選按本意見規定實行差額或等額選舉。
(8)監委會對村民代表會議負責,接受村民代表會議的監督管理,監委會至少每半年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一次工作。每年組織村民代表會議對監委會成員進行年度信任度測評,若不信任票數超過應到應到會村民代表人數50%的,其監委會成員的職務自動免去。

實施

抓好選舉

依法民主選舉產生是村務監委會行使民主監督權的基礎。權力向權力的來源負責,監委會成員由誰產生直接決定了它向誰負責的問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務監督委員會“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產生”,這就反映了監委會監督權力來自村民的授予。因此,為了能確保監委會真正代表村民的意志對村幹部進行監督,必須保證監委會成員依法選舉產生。

開展培訓

增強村務監委會成員的政治、業務水平和民主監督意識,是實現有效監督的前提。針對監委會機構新、人員新、業務新的特點,可以考慮由縣鎮紀委組織對“監委會”成員進行培訓,在提高思想認識鼓勵他們主動監督的同時,增強業務能力實現有效監督,使他們真正做到“能監督、會監督、善監督、敢監督”。

加強指導

保證監委會對村官進行有效監督的要素之一是保證監督權力,而監督權力能否發揮作用的另一個要素是保證監督權力的威懾力,讓村官感到“畏”(畏懼)而不敢不讓他們來監督。上級紀委的強力支持,甚至達到上下聯動,是增強監督的威懾力、強化監督效果的有效手段。如廣東省梅州市蕉嶺縣把掌握了解監督工作情況作為加強指導的前提和基礎,採取以鎮為單位,由鎮黨委、紀委每季度組織召開一次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匯報會,縣紀委領導到會指導,及時掌握了解各村監委會的工作情況。對於各村監委會在匯報會中提出的問題,採取鎮黨委跟進解決,縣紀委督促落實的辦法,保證村務監督事項件件落實,強化監督效果。

實行考核

完全依靠對監委會成員的教育或監委會成員的自律來督促他們進行監督還不夠,如果沒有一個工作評估機制,沒有一定的獎懲規定,就可能會出現監督不力或流於形式。在這方面,廣東省梅州市蕉嶺縣結合實際制訂了《蕉嶺縣村務監督委員會考核方案(試行)》,對考核內容、組織實施和結果運用都作了明確規定。考核內容主要分基礎工作、民主測評和加減分等三部分。基礎工作考核內容包括監委會機構是否健全、是否對村財務進行監督、是否定期向鎮紀委匯報工作情況、是否收集村民意見建議並及時向村委會反映等7大方面;民主測評分鎮黨政班子測評和村民代表測評,其中村民代表測評占大比重。另設定加、減分,主要是對成績突出、效果明顯的村監委會進行獎分,對工作不到位、監督無效果的村監委會進行扣分。考核結果為優秀的,給予表彰或獎勵;考核結果為良好和合格的,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助;連續兩年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應主動辭職或依照法律啟動罷免程式予以罷免。通過加強工作考核,實行以獎代補,提高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最終實現村務監委會各項工作規範、有效開展。

評析

從各地的報導情況看來,監委會制度實施為時不長,但是,在這不長的實踐成果中,我們己經看到了它的現實的、積極的制度創新意義。它將有利於村級民主監督的健全,有利於鄉村治理的完善,有利於農村基層民主的發展。
(一)加強組織建設,建立村級民主監督的有效依託。
在村民自治中,民主選舉是基礎,民主決策是關鍵,民主管理是根本,而民主監督是上述環節的保障。在實踐中,村級民主監督的一個重要的缺陷就是缺乏切實、有效的監督機構。根據制度規定,現階段農村的民意代表機構主要是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作為村級的權力機構,擁有監督村民委員會及其他村級組織的管理活動的權力。但是,現行制度安排中的村民代表會議不設常設機構,特別是其關於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的規定,使村民代表會議實際削弱或者說失去了對村民委員會的監督功能。村監委會制度要求每個行政村建立村級民主監督組織,主要履行對村民委員會的監督職責,從而使村級民主監督特別是日常性監督有了具體的組織依託和載體,實現了村級民主監督組織設定上的制度創新。
(二)強化制度安排,完善村級民主監督的制度規範。
任何一項完整、理想的制度都應該由兩部分構成,一為規範性制度安排,二為懲戒程式性制度安排。必須是行為模式與制裁手段的統一。而現行村級組織的制度安排明顯呈現出行為模式與制裁手段的脫節,制度安排中只規定村級組織和村幹部應該做什麼,而沒有明確地規定做或不做什麼將受到何種獎勵或懲罰。
對公共權力組織及村幹部的行為過錯,缺少責任追究和罪錯懲罰的具體規定,致使村民對村莊公共權力和村幹部的監督因缺乏明確、具體的制度依據而處於無能為力的弱監或有名無實的虛監狀態。按照村民的說法,就是“民主監督留於形式、擺擺樣子”。村監委會制度在完善和健全村級規章制度的基礎上,明確了村幹部行為過錯的責任承擔,尤其是具體設定了村幹部責任追究的程式等,從而使村級組織制度的規範性制度安排與懲戒程式性制度安排相統一,村級組織與村幹部的行為模式和制裁手段相統一。村監委會制度為村民實施民主監督提供具體、明確、可操作的制度依據,從而提高民主監督的效度,推動農村基層民主的發展。
(三)協調兩委關係,推進村級民主治理的和諧發展。
隨著村民自治進程的加速推進,由全體村民直選產生的村民委員會不願接受由全體黨員民主選舉產生的村級黨組織領導的現象越來越普遍,村民委與村黨組織這兩駕馬車不協調的因素越來越突出,成為實踐中嚴重影響村民自治的現實問題。村監委會制度的實行,可以有效平衡村黨組織與村委會之間的不協調問題。
村黨組織對村監委會的領導,從而通過它對村委會具體工作的監督,有效地保證了村黨組織的領導力度,更好地把握村級民主治理的政治方向,解決村委會和村黨組織代表廣泛性之間的矛盾問題。在村級決策環節,逐步形成了以“村黨組織實施決策組織權、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實施決策表決權、村民委員會實施決策執行權、村民監督委員會實施決策監督權”為主要內容的村級組織“四權”決策機制,保證了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和公開性。在執行環節,村監委會作為常設機構,對村務管理特別是村級財務、工程建設等進行事前、事中、事後的全程監督,有效地推進了村級民主治理的協調運行。

問題

(一)規範化建設問題。
監委會要做到規範、穩定運行,除了要有牌子、有職責、有制度、有保障、有活動、有記錄外,還需要明確村監委會主任和其他成員的待遇,提供必要的辦公場地和工作經費,定期組織監委會成員開展活動,以增強村監委會的監督效力。對集體經濟水平較低的村委會而言,這是一筆不輕的負擔。
(二)如何保持監委會的中立。
雖說有對監委會的約束監督機制,但沒設立監委會市時也有對村委會幹部的約束監督機制,只是成效不大。因此必須解決的問題是避免監委會因為怕得罪村幹部而不敢監督,和村幹部關係好而隨便監督,避免監委會出現監督不力或流於形式,而變成僅僅是增加了村委會幹部的人數。
如果監委會拿的是村委會發的工資,這更可能會對監委會的獨立性和村民對監委會監督作用的信任度產生影響。
(三)個別專家學者對這個制度的認同度不高。
如中紀委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副院長李永忠認為,村一級“兩委”權力過於集中,為防止出現不好的勢力當權,設立監督委員會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如果民主能夠在村一級真正實現並不斷完善,將來肯定不需要設立村民監督委員會。
因為,在民主的實踐中,不合格的村主任、村支書,自然會被村裡的黨員、民眾在選舉中淘汰,或者被及時罷免。而用一種機構將監督固化,也就將監督權的含金量增加了。增加的好處是對村民委員會的決策權力進行制約,但同時存在被“兩委會”或其他人收買、利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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