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糾紛

期貨糾紛就是指期貨交易過程中,相關期貨交易主體因期貨交易契約責任、風險責任、透支交易責任、強行平倉責任、實物交割責任以及保證契約履行責任的承擔產生的糾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期貨糾紛
  • 外文名:Futures Dispute
特點,解決方式,

特點

從當事人的請求主張地位層面進行分析,客戶作原告或申請人、以期貨公司或期貨公司工作人員為被告或被申請人提起訴訟或調解仲裁的糾紛占絕對比例。並且,其中自然人客戶明顯多於機構客戶。糾紛類型主要集中於客戶與期貨公司之間基於期貨經紀契約而產生的違約或違約與侵權競合的糾紛,因實物交割產生的糾紛較少。除此之外,我國期貨交易糾紛還呈現出如下特點:
  • (一)期貨糾紛案件的時效性要求高及標的金額大
期貨行業是一個“高風險、高收益”行業。期貨交易的典型特點就是“以小搏大”,即只需要交納5%-10%的保證金就可以控制、操作100%的虛擬資金,實際上等於把交易風險投資收益同比例放大了10-20倍。而且與證券交易不同的是,期貨交易可以雙向操作,既可以先買人,也可以先賣出(證券市場只能先買人後賣出),使得投機機會更多,風險收益同時增大。證券行業一般不會出現“血本無歸”,但期貨行業卻很可能本金全無,甚至還要被期貨公司追索(即客戶賬面權益出現負數,造成“穿倉”)。這要求裁判者對期貨交易糾紛的處理在時機和時間的把握上比其他糾紛更加高。而這些期貨行業的特點決定了期貨糾紛案件具有發生頻率高、時機性強、標的金額大等顯性特點。
  • (二)期貨交易糾紛案件的專業性和技術性要求較高
期貨糾紛雖然也屬民商事糾紛,具有民商事案件的一般特徵,但是期貨糾紛和期貨市場固有的特性使其更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期貨糾紛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案情疑難複雜、社會影響大,期貨交易程式、規則甚至一些業務術語、定義的內涵外延都有其特殊含義,業外人士很難準確理解和把握。加上網路技術的興起,許多交易通過網上進行,網上交易雖然便捷了當事人,促進了期貨市場的繁榮,但也使當事人發生糾紛後增加了處理的難度。
  • (三)期貨糾紛案件複雜、處理難度大
除了業內的明文規定外,期貨還有自己內在的、不明確的行業規則和約定俗成的慣例,加大了期貨糾紛案件的處理難度。嚴格遵循行業慣例和國際慣例是在處理期貨糾紛案件時必須要把握的。有的案件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或公共利益的保護,這使得糾紛可能影響到整個行業的穩定。
  • (四)訴訟處理難以保障期貨公司的合法權益
在司法訴訟實踐中,期貨公司始終處於劣勢,“客戶賠錢、期貨公司埋單”現象司空見慣。如果不能打破這一訴訟怪圈,期貨行業的中間鏈條將會被扯斷,期貨公司的基本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時股東們將會退出,期貨市場體系就可能崩潰,“把期貨公司建設成為具有競爭力現代金融企業”將成為一句空話。

解決方式

  • (一)我國現今解決期貨交易糾紛的方式
目前,在我國期貨公司與客戶之間出現糾紛後,通常採用司法訴訟程式來解決糾紛,較少採用協商調解仲裁等方式。採用訴訟方式解決期貨交易糾紛,不僅增加了法院司法審判的壓力,加大了法院的受案數量,使相對有限的司法資源承受重負。更為重要的是,由於期貨行業自身的特點和司法審判的“遊戲規則”,司法實踐中,通過訴訟解決的期貨糾紛判決往往呈現出明顯的“一邊倒”特點。即無論期貨公司是否存在過錯和違規,絕大多數都是判決期貨公司敗訴,期貨公司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全面、有效的維護。這種情況不能不引起我國期貨業界的重視與反思。因此,改變傳統單一的、“外行審判內行”的糾紛訴訟處理方式,引進“內行評判內行”、“專家斷案”、重視當事人意志自由的期貨糾紛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就成為當前解決我國期貨糾紛的有益思路,這也是推進我國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必然要求。
  • (二)美國期貨交易糾紛的解決方式—ADR
在美國,期貨交易糾紛的處理方式多種多樣,既有訴訟也有調解和仲裁等非訴訟解決方式。其中,調解和仲裁被視為兩種最主要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替代性解決方式也稱為ADR,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意譯(以下簡稱ADR),它是指對世界各國普遍存在的、民事訴訟以外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或機制的總稱。美國是ADR的起源國,也是ADR最為發達的國家。ADR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的表現形式,主要有調解、仲裁、談判及法院附設ADR等形式。它們的共同特徵是:
1.意思自治性
ADR的主導思想在於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權,提倡協商與雙贏,併兼顧公平與效率。因而,當事人有權通過自願協定的方式自由地處理爭議(自由的程度會因不同的ADR有所區別)是ADR的首要特徵。
2.靈活性
意思自治的結果是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他們認為合適的程式,這種靈活性甚至還可以延伸至糾紛解決的結果上,使當事人不局限於法定的程式規定,並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協定對實體權利進行處分。
3.利益性
與民事訴訟以當事人的權利為導向不同,ADR主要以當事人的利益為解決糾紛的焦點,因為利益而非權利是當事人的最終利害所在。權利是衡量利益合理性的基本工具,因此ADR也具有權利導向的特徵。
4.經濟性
相較訴訟的高成本而言,ADR的成本相對較低。這裡所說的成本不僅包括當事人運用ADR過程中支付的直接成本,也包括糾紛過程中派生出來的間接成本,如業務中斷、當事人之間關係的破壞、商業機會的喪失等。在ADR中,當事人可以選擇對己方最有利的糾紛解決方式,從而使這些成本得以降低,提高了糾紛解決的效率。
在訴訟中,當事人雙方一般處於對立狀態,訴訟結果往往只有勝訴與敗訴之分,因而訴訟呈現出強烈的對抗性的特徵。而ADR強調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口標是最大限度地達到雙贏,當事人之間的對抗性不強,有利於維護需要長久維繫的商業關係和人際關係,有利於社會的穩定,也易於雙方當事人接受最後的處理結果。
6.保密性
訴訟主要注重社會效益,往往是公開進行的。而ADR注重維護私人利益,通常是非公開的,有利於保守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有利於增強當事人參與的積極性。保密性是ADR這種處理方式的重要特點。
儘管訴訟和ADR均有其優勢與不足,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解紛方式,但ADR本身的特點較為符合期貨行業糾紛解決密閉性、專業性和高效性的要求,能夠較好地尊重投資者的選擇,使投資者在整個糾紛的解決過程中更加積極主動。隨著社會的發展,利益衝突的複雜性和社會主體需求的多樣性凸顯,ADR以其對訴訟和判決的替代性、程式上的自由吐和靈活性以及糾紛解決的雙贏性為基本定位,在當代美國社會生活的期貨交易糾紛解決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成為美國社會中不可或缺的糾紛解決機制之一。美國期貨協會的仲裁和美國金融業監管局下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就是美國期貨行業內部重要的期貨交易糾紛解決機制。它們具有完善的機構組織,一批專業並且經驗豐富的仲裁員或調解員,一套公正且嚴謹的仲裁或調解程式,一套低廉併合理的收費體系。可以說美國的期貨行業內部的期貨交易糾紛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在世界上應屬先進行列。因而,受篇幅所限,在下文進行的期貨交易糾紛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的境外經驗分析中,主要以美國為例展開,同時也包含境外其他地區的相關經驗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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