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概念,特徵,構成要件,

概念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是指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虛假信息,是完全不存在的、或者是完全不曾發生的情況。

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證券市場、期貨交易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及投資人的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
1、行為人實施了編造並傳播了虛假信息的行為;
2、擾亂了證券交易市場、期貨交易市場的正常秩序。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具備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自然人和單位;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編造並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市場的虛假信息而為之,並希望這種結果產生。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刑法規定:
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單位犯本罪,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亦為複雜客體,其不僅會侵害國家有關證券、期貨交易的管理制度,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而且還會由此造成投資者的利益主要是經濟利益重大損害。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編造並且傳的傳播。編造、傳播行為必須同時成立才能構成本罪。不然,雖然編造了虛假的信息但沒有加以傳播,或者雖然傳播了虛假信息但這信息不是自己所編造,如道聽途說後又散布給他人的,就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行為人編造後故意要他人傳播的,亦應認定為其既編造了且加以傳播。他人被人要求傳播,其如果明知所要其傳播的虛假信息是編造的,對他人也應當以本罪行為論處。但他人如果不知道是要求人編造的,則不宜認定為本罪的既編造又傳播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編造,而是將所取得的信息加以利用或泄露,如屬內幕信息,則應以內幕交易或泄露內幕信息行為論處。、期貨交易市場,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後果為必要。如果沒有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或雖然擾亂了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了實際危害後果但不屬於嚴重的後果,亦不能構成本罪而以本罪定罪科刑。所謂造成嚴重後果,主要是指因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證券、期貨價格強烈波動;在投資者中引起了恐慌,大量拋售或購買證券、期貨契約;給投資者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單位,又包括個人。後者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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