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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公式
新契約單位=[原契約單位*(1+流通股份變動比例)*除權(息)前一日標的證券收盤價]/[(前一日標的收盤價格-現金紅利)+配(新)股價格*流通股份變動比例]
新行權價格=原行權價格*原契約單位/新契約單位。
除權除息日調整後的契約前結算價=原契約前結算價*原契約單位/新契約單位。該
價格僅作漲跌幅設定與
保證金收取等參數使用。
契約單位調整採取四捨五入取整,先調整契約單位,再計算行權價格。行權價格調整採取四捨五入方式,
股票保留兩位小數,
ETF保留三位小數。
契約交易代碼和契約簡稱調整
契約交易代碼調整:契約調整時,契約交易代碼第12位進行調整,期初設為“M”,當契約首次調整後,“M”修改為“A”,以表示該契約被調整過一次,如發生第二次調整,則“A”修改為“B”、上一次調整時新掛標準契約“M”修改為“A”,以此類推;此外,在行情發布中(
交易前),另加一標誌欄位(初始為 0),表示該月份契約因契約調整而導致新月份“標準契約”掛牌的
次數,如 1 表示第 1 次,契約代碼調整時(如“M”調為“A”、“A”調為“B”)標誌欄位不變。
契約簡稱調整:行權價格修改為調整後
行權價格。除權除息日
期權契約簡稱隨
證券簡稱調整。契約簡稱最後一位標誌位在契約首次調整時修改為“A”,以表示該契約被調整過一次,如發生第二次調整,則“A”修改為“B”,以此類推。
補充規則
需與上市公司
協調,
除權除息日原則上不安排在E日(行權日)及E+1日(交收日);
最後交易日或交收日,如臨時
停牌且日終前需要
復牌,復牌後剩餘交易時間儘量避免過短。特殊情況下處理,以上交所公告為準。
標的證券發布權益分配、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實施公告時,發布標的證券契約即將調整提示,並在調整日再發布契約具體調整
信息。
契約單位調整採取四捨五入取整,先調整契約單位,再計算行權價格。行權價格調整採取四捨五入方式,
股票保留兩位小數,
ETF保留三位小數。
主要影響
契約調整時通常導致契約單位增加,此時投資者
需要按照新的契約單位補足
備兌開倉的標的證券數量。若投資者
證券賬戶內所持已流通股份加上所送或所配的待上市股份足額時,將維持備兌開倉狀態。如果
投資者預計契約調整後所持有的標的證券數量不足,則需要在契約調整當日買入足夠的
標的證券或者對已持有的備兌持倉進行
平倉。如果未在
規定時限內補足標的證券或自行平倉,將導致投資者被
強行平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