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權契約調整

期權契約調整

期權契約調整是指當標的證券可能發生權益分配、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股份合併、拆分等情況時,會對該證券作除權除息等處理,此時期權契約的條款需要作相應調整,以維持期權契約買賣雙方的權益不變,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契約金額(名義價值,即契約單位*行權價格)不變,二是調整後契約市值契約交易價格*契約單位)與調整前接近。

契約調整日為標的證券除權除息日,主要調整行權價格與契約單位以及契約交易代碼和契約簡稱。

投資者於契約調整日之前持有的期權契約倉位、契約調整日及之後建立的該期權契約倉位,其相關交易與結算均依據調整後的契約內容進行。調整後期權契約存續期內,不再加掛新契約。 契約調整時,將按照標的證券除權除息後價格進行調整加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期權契約調整
  • 類型:經濟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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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公式
標的證券除權除息的、配股等,交易所對期權的行權價契約單位作相應調整,調整公式如下:
新契約單位=[原契約單位*(1+流通股份變動比例)*除權(息)前一日標的證券收盤價]/[(前一日標的收盤價格-現金紅利)+配(新)股價格*流通股份變動比例]
新行權價格=原行權價格*原契約單位/新契約單位。
除權除息日調整後的契約前結算價=原契約前結算價*原契約單位/新契約單位。該價格僅作漲跌幅設定與保證金收取等參數使用。
契約單位調整採取四捨五入取整,先調整契約單位,再計算行權價格。行權價格調整採取四捨五入方式,股票保留兩位小數,ETF保留三位小數。
契約交易代碼和契約簡稱調整
契約交易代碼調整:契約調整時,契約交易代碼第12位進行調整,期初設為“M”,當契約首次調整後,“M”修改為“A”,以表示該契約被調整過一次,如發生第二次調整,則“A”修改為“B”、上一次調整時新掛標準契約“M”修改為“A”,以此類推;此外,在行情發布中(交易前),另加一標誌欄位(初始為 0),表示該月份契約因契約調整而導致新月份“標準契約”掛牌的次數,如 1 表示第 1 次,契約代碼調整時(如“M”調為“A”、“A”調為“B”)標誌欄位不變。
契約簡稱調整:行權價格修改為調整後行權價格。除權除息日期權契約簡稱隨證券簡稱調整。契約簡稱最後一位標誌位在契約首次調整時修改為“A”,以表示該契約被調整過一次,如發生第二次調整,則“A”修改為“B”,以此類推。
補充規則
需與上市公司協調除權除息日原則上不安排在E日(行權日)及E+1日(交收日);最後交易日或交收日,如臨時停牌且日終前需要復牌,復牌後剩餘交易時間儘量避免過短。特殊情況下處理,以上交所公告為準。
標的證券發布權益分配、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實施公告時,發布標的證券契約即將調整提示,並在調整日再發布契約具體調整信息
契約行權日在配股股權登記日與配股繳款日後復牌首日之間時,契約最後交易日、行權日修改為配股繳款日後復牌首日。
契約單位調整採取四捨五入取整,先調整契約單位,再計算行權價格。行權價格調整採取四捨五入方式,股票保留兩位小數,ETF保留三位小數。
除權除息導致的備兌開倉持倉維持保證金處理、行權交收處理見風險控制下保證金認購期權備兌開倉保證金收取。

主要影響

契約調整時通常導致契約單位增加,此時投資者需要按照新的契約單位補足備兌開倉的標的證券數量。若投資者證券賬戶內所持已流通股份加上所送或所配的待上市股份足額時,將維持備兌開倉狀態。如果投資者預計契約調整後所持有的標的證券數量不足,則需要在契約調整當日買入足夠的標的證券或者對已持有的備兌持倉進行平倉。如果未在規定時限內補足標的證券或自行平倉,將導致投資者被強行平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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