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獼猴桃生產質量控制技術規範

《有機獼猴桃生產質量控制技術規範》是2019年07月10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有機獼猴桃生產質量控制技術規範
  • 標準編號:T/YOFU 14—2019
  • 發布日期:2019年07月10日
  • 實施日期:2019年07月10日
起草人,起草單位,技術內容,

起草人

吳代彥、王冠華、李紅雨、宋永新、張開銀、羅文霞、張建廠、樂張存、郭紅旗、程民倉、雒紅旗。

起草單位

楊凌有機農業大聯盟。

技術內容

1範圍
本規範規定了有機獼猴桃生產中質量控制的術語與定義、技術與方法、風險要素以及管理要求。本規範適用於楊凌有機農業大聯盟各生產基地和成員單位及授權生產單位有機獼猴桃生產過程的
質量控制與管理。
2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套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GB 2762 食品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量
GB 3095 環境空氣品質標準
GB 5084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 9137 保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
GB 15618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GB/T 19630.1-2011 有機產品 第1部分:生產GB/T 19630.2-2011 有機產品 第2部分:加工
GB/T 19630.3-2011 有機產品 第3部分:標識與銷售GB/T 19630.4-2011 有機產品 第4部分:管理體系NY/T 525 有機肥料
NY/T 798 複合微生物肥料
NY/T 884 生物有機肥
《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1年第34號)
《有機產品認證目錄》(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2年第2號)
3術語與定義
下列術語與定義適用於本檔案。
3.1
有機獼猴桃
是指依據本規範生產並通過有機認證的獼猴桃。
3.2
土壤農藥殘留
是指人類向土壤環境中投入或排入超過其自淨能力的農藥,其農藥原體、有毒代謝物、降解物和雜 質,導致土壤環境質量降低,以至影響土壤生產力和危害環境生物安全。
3.3
植物生長調節劑
是用於調節植物生長發育的一類農藥,包括人工合成的具有天然植物激素相似作用的化合物和從生 物中提取的天然植物激素。
3.4
平行生產
是指在同一生產單元中,同時生產相同或難以區分的有機、有機轉換或常規產品的情況。
3.5
土壤培肥
是指通過人為措施提高土壤肥力的過程。土壤培肥的主要途徑有:增施有機肥、礦物質肥、微生物 肥料、秸稈覆蓋還田、生草和種草肥田、有益耕作土壤等。
3.6
整形修剪
整形是指根據果樹生長發育特性和生產的需要,對果樹施行一定的技術措施以培養出所需要的結構 和形態的一種技術。修剪是指對果樹的某些器官(莖、枝、芽、葉、花、果、根)進行部分疏刪和剪截的 操作。整形是通過修剪技術來完成的,修剪又是在整形的基礎上而實行的。
3.7
直接污染
是指污染物通過某種途徑直接進入果園,對果園環境造成的污染。
3.8
間接污染
是指污染物通過其他中間介質間接造成的污染環境。排入環境中的一次污染物在物理、化學或生物 條件的作用下發生變化,或與環境中的其他物質發生反應所形成的新污染物,稱為二次污染物。
3.9
重金屬
是指比重等於或大於5.0的金屬,如Fe、Mn、Zn、Cd、Hg、Ni、Co等以及化學性質和環境行為與重金屬多有相似之處的準金屬As。
3.10
廢棄物
是指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中產生的,在一定時間和空間範圍內基本或者完全失去 使用價值,無法回收和利用的排放物。廢棄物按來源可分為礦業廢物、工業廢物、城市垃圾、農業廢物 和放射性廢物等;按形狀分為固體的(顆粒狀廢物、粉狀廢物、塊狀廢物)和泥狀的(污泥);按化學性質分 為有機廢物和無機廢物;按危害程度分為有害廢物和一般廢物。
3.11
轉換期
是指從開始有機管理至獲得有機認證之間的時間,轉換期產品不是有機產品。一年生作物的轉換期一般不少於24個月;多年生作物的轉換期一般不少於36個月。新開荒地或撂荒多年的土地也要經過至少12個月的轉換期。
4質量控制技術與方法
4.1生產單元建立
4.1.1產地環境要求
4.1.1.1生產單元應遠離污染源(城區、工礦區、工業污染源、生活垃圾場等)。
4.1.1.2必須有清潔的水源及保證灌溉水不受禁用物質污染的排灌田間設施條件。
4.1.1.3產地必須符合公認的桃栽培優生區指標。
4.1.2緩衝帶控制
4.1.2.1生產單元或地塊必須具有清楚、明確的邊界,並設定適宜的緩衝帶或物理屏障以防止禁用物 質漂移、滲透,避免潛在污染。
4.1.2.2在緩衝帶上宜種植能明確界定的作物,所種作物應按有機方式生產,但收穫的產品只能按常 規處理。
4.1.3轉換期控制
轉換期至少為收穫前的36個月。轉換期內應建立和實施有機生產管理體系,並按照GB/T 19630的要求管理。
4.1.4內部質量控制
須按GB/T 19630.4的要求建立和實施生產單元內部質量管理體系。管理體系所形成的檔案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a)生產工藝及生產操作規程。
(b)相關生產記錄體系。
(c)內部檢查制度。
(d)持續改進要求。
4.1.5平行生產控制
4.1.5.1在同一個生產單元內,應不存在平行生產。
4.1.5.2存在平行生產的,須滿足以下條件:
(a)應制訂有機轉換計畫,承諾在最多不超過 5 年時間內對同一單元中非有機生產區域實施有機生產轉換。
(b)保證有機產品和非有機產品能夠得到有效分離。
4.2環境監測評價
4.2.1土壤
定期監測評估環境土壤質量,確保持續符合GB 15618中的二級要求。
4.2.2灌溉水
定期監測評估灌溉用水水質,確保持續符合GB 5084的規定。存在水體污染風險的,應採取足以使風險降至可接受水平的措施。
4.2.3大氣
定期監測評估環境空氣品質,確保持續符合GB 3095中的二級標準。存在有毒有害氣體污染風險的, 應採取足以使風險降至可接受水平的措施。
4.3種苗繁育、選擇
4.3.1應選擇能適應產地土壤和氣候特點、抗性強的優良品種。品種選擇應充分考慮保護作物遺傳的 多樣性。
4.3.2應根據季節、氣候條件的不同選用或構建育苗設施,採用有機方式育苗。允許使用砧木嫁接等 物理方法提高果樹的抗病和抗蟲能力,但不得使用經禁用物質和方法處理的種苗。
4.3.3應選擇有機生產方式培育或繁殖的優質苗木或接穗(接芽),並通過檢疫。不得使用轉基因或 帶有轉基因成分的苗木或接穗(接芽)。
4.3.4如不能得到有機苗木或接穗(接芽),可使用未經禁用物質處理的常規苗木或接穗(接芽), 但應制訂和實施轉換獲得有機苗木或接穗(接芽)的計畫。
4.4栽培管理
4.4.1建立“稀—高—草—禽—蟲—菌”的生態管理模式
4.4.1.1 “稀”
樹稀。成齡園株數60 株/667m2~30 株/667m2。
枝稀。結果母枝保有量5000 個/667m2~6000 個/667m2。
果稀。大型果15000 個/667m2~20000 個/667m2,中型果20000 個/667m2~25000 個/667m2,小型果 25000 個/667m2~30000 個/667m2。已成園的,應逐年間伐,新建果園一次到位或先密後稀逐年間伐到位。科學修剪,合理疏果,減少負載。
4.4.1.2 “高”
棚架高度不低於1.8 m。
4.4.1.3 “草”
宜種植豆科綠肥(毛苕子、箭筈豌豆)和十字花科綠肥(甘藍油菜),以及驅避和誘集植物(金盞 花、萬壽菊、菊花、串紅、逐蠅梅、紫葉蘇、薄荷、薰衣草、羅勒、迷迭香、花葉萬年青、孔雀草、藿香薊、除蟲菊、驅蚊草、捕蠅草、牽牛花、艾蒿、青蒿、蒲公英、瓶子草、大蒜、大蔥、韭菜、辣椒、 花椒、洋蔥、菠菜、芝麻、蓖麻、黃芪、藿香、番茄)。
矮性作物在果樹周圍種2 株/m2~3 株/m2為宜,高桿作物1 株/5 m2~1 株/10 m2為宜。
種草與生草相結合,草高影響果園作業時應割刈覆蓋樹盤,輪流割刈,留用一部分,便於昆蟲遷徙 覓食聚居。
4.4.1.4 “禽”
提倡獼猴桃-雞、獼猴桃-鴨、獼猴桃獼猴桃-鵝等種養結合的生產模式。增加果園生態系統的生物多樣性。雞、鴨、鵝的飼料、餵養,禽病防治均應採取有機生產要求。
4.4.1.5 “蟲”
推廣使用含蚓繭的蚯蚓有機肥,或直接接種蚯蚓,或利用果園堆肥養蚓,增加土壤團粒結構,疏鬆 土壤,轉化有機物,淨化土壤。
採用益蟲養地、以蟲治蟲的方式,釋放害蟲天敵、保護天敵,減少或控制害蟲。
4.4.1.6 “菌”
使用生物有機肥,用微生物菌劑噴灑土壤表面,割刈覆草噴菌,灌水兌入菌劑,用生防菌防病防蟲, 建立、最佳化果園有益微生物群落。
4.4.2土肥管理
4.4.2.1通過有機生產單元內回收、再生和補充獲得培肥土壤的養分。
4.4.2.2當 4.4.2.1 描述的措施無法滿足需求時,種植綠肥作物,施用經有機認證的商品有機肥、無害化處理的自製有機肥作為補充,但應滿足以下條件:
(a)優先使用本單元或其他有機生產單元的商品有機肥或自製有機肥。
(b)土壤培肥和土壤改良物質應符合附錄 A 的要求。
(c)自製有機肥的原料選用、漚制方法、有毒有害物質應符合附錄 C 的要求。
(d)商品有機肥、天然礦物質肥、生物肥應按照國家有關的規定經認證機構評估和許可。
(e)種植綠肥應儘量選用有機綠肥種子,如無法獲得有機綠肥種子,可使用常規綠肥種子,但須保 證種子未經化學及輻照等可能引起污染的方法處理。
(f)本生產單元修剪的果樹枝條和落葉及殘次果可粉碎自製有機肥,未腐爛的殘次果可製作酵素。
(g)正確合理施用商品有機肥、自製有機肥,避免因過度施用或施用不當對環境造成污染和對樹體 及果實的危害。
4.4.3灌溉
採用先進的節水灌溉方式(微灌、溝灌或穴灌),小水慢灌(水動土不動),灌好封凍水、萌芽水 和膨果水,並採取蓄水保墒措施。
4.5病蟲草害防治
4.5.1防治原則
應採取生態調節的方法防治病蟲草害,優先使用農業防治、物理防治和生物防治等措施,嚴禁使用 有害、有殘留、有污染的化學防治方法。
4.5.2農業防治
4.5.2.1品種選擇
根據當地病蟲發生特點,選擇對主要病蟲害抗性強的品種。
4.5.2.2種子處理
應精選果樹種子、清除病蟲粒及雜草種子,用石灰水等浸種殺滅種傳病菌。可採用組織培養技術獲 得脫毒種苗。
4.5.2.3種植模式
套用4.4.1的“稀—高—草—禽—蟲—菌”生態管理模式控制。
4.5.2.4采後管理
避免機械傷害及采後腐爛。儲藏前進行分級,去掉未成熟、過熟、過大或過小、受病蟲危害的果實。 貯藏期要注意調節貯藏溫濕度,不要過高或過低,以免發生凍害或腐爛。
4.5.2.5休眠期管理
應仔細清理並堆漚發酵果園內的枯枝落葉,清理在枝幹及樹皮縫內越冬的害蟲。
4.5.3物理防治
4.5.3.1誘殺
宜利用殺蟲燈、色板、誘蟲帶、糖醋液、昆蟲性激素、迷向誘殺、誘捕害蟲。
4.5.3.2捕殺
宜採用機械、動物和人工鋤草等措施防治病蟲草害。
4.5.3.3樹盤覆草
宜在樹盤覆草,提高地溫、保持土壤水分、促進生長發育和預防病蟲害。
4.5.3.4果實套袋
宜通過果實套袋,降低田間有害生物基數,減輕病、蟲、鳥的危害。
4.5.4生物防治
4.5.4.1天敵
應保護、釋放瓢蟲、草蛉、蜘蛛等天敵昆蟲或人工繁育天敵(赤眼蜂、捕食蟎、食蚜蠅、周氏齧小 蜂和塔六點薊馬等)。
4.5.4.2病原微生物
宜使用生防真菌(如白僵菌和綠僵菌等菌體及其發酵浸出液)、生防細菌(如蘇雲金桿菌、乳狀芽 孢桿菌、枯草芽孢桿菌、蠟蚧輪枝菌和假單孢桿菌等未經轉基因的菌體或其發酵浸出液)、昆蟲病原病 毒〔如核多角體病毒(NPV)、質型顆粒體病毒(CPV)和顆粒體病毒(GV)〕等防治害蟲和病菌。
4.5.4.3性激素
食心蟲類、捲葉蛾類、細蛾類、蛀冥類、斜紋夜蛾、實蠅類等害蟲,宜使用性信息素誘捕。
4.5.5藥物干預
當採用4.5.1~4.5.4的措施不能有效控制病蟲草害時,可採取以下補救措施:
(a)使用表 B.1 中所列的病蟲草害防治物質。
(b)使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評估和許可的病蟲草害防治物質。
4.6收穫處理
4.6.1收穫時應有效保證有機產品單獨收穫。如藉助機械收穫,收穫前應對機械設備進行清理或清潔, 並有效防止燃料滲漏。
4.6.2盛裝容器及包裝材料應可回收或循環使用,並符合 GB/T19630.2-2011 中 4.2.4 的要求。
4.6.3運輸工具、傳輸設施應保證清潔。
4.6.4收穫的產品中不得檢出國家相關標準規定的禁用物質殘留。
4.7貯存要求
4.7.1貯存場所應符合 GB/T 19630.2-2011 中 4.2.5 的要求,單獨設定,具有保證其不受禁用物質污染或防止有機產品與非有機產品混合的措施。
4.7.2貯存場所應符合 GB/T 19630.2-2011 中 4.2.3 的要求,可採用紫外線、臭氧等措施滅菌。
5質量控制管理要求
5.1資源配置
5.1.1應具備以下與生產規模和技術相適應的資源要素:
(a)應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和合法有效的經營許可資質;
(b)應配備符合 GB/T 19630.4-2011 中 4.3.2 規定的的管理者;
(c)應配備符合 GB/T 19630.4-2011 中 4.3.3 規定的內部檢查員;
(d)應建立和保持符合 GB/T 19630.1~19630.3-2011 要求的生產管理體系,形成相應的系列程式檔案並加以有效實施。
5.1.2應配備與生產單元及生產技術相適應的、熟悉有機標準要求的技術管理人員和穩定的從業人員。
5.1.3應配置用於風險管理控制所需的保障資金。
5.2技術措施
5.2.1實施標準化過程控制,保證所套用的技術措施符合 GB/T 19630.1-2011 的要求。
5.2.2風險控制技術與方法套用,應符合本規範第 4 章的規定。
5.2.3使用的投入品應符合本規範附錄 A、附錄 B、附錄 C 的規定。
5.2.4採取特殊生產控制技術的,應在不違背有機生產禁用物質使用原則下執行企業標準。
5.3記錄要求
5.3.1應按 GB/T 19630.4-2011 中 4.2.6 的要求建立並配備專人負責從生產到收穫、貯存、銷售的全程記錄(記錄的表式參照附錄 D 的表式),並歸類存檔。
5.3.2應實時填寫各類記錄並由內部檢查員審核。
5.3.3各類記錄應至少保存 5 年。
5.4可追溯體系
5.4.1應建立可追溯體系。
5.4.2應保留生產中涉及的各種原始憑證票據並由內部檢查員定期檢查。
5.4.3建立糾正措施程式、預防措施程式,並有持續改進生產管理體系的有效記錄。
5.5預警機制
5.5.1應建立並明確專人負責可能違背 GB/T 19630.1、GB/T 19630.2 和 GB/T 19630.4 要求的風險預警防範機制。
5.5.2應建立措施保證以下重要環節得到有效控制:
(a)產地環境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有機生產要求;
(b)地塊及周邊緩衝帶發生變化不符合有機生產要求;
(c)地塊與其直接生產的農戶不符合有機生產要求;
(d)種子、種苗及處理方法不符合有機生產要求;
(e)灌排水方式發生變化不符合有機生產要求;
(f)土壤培肥方式不符合有機生產要求,施用外部來源的肥料未經相關有機部門認證;
(g)病蟲草害防治方式及使用植物保護產品不符合有機生產要求;
(h)平行生產方式不符合有機生產要求;
(i)收穫與貯存方式發生變化不符合有機生產要求;
(j)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樣性保護不符合有機生產要求;
(k)生產管理者和內部檢查員不符合有機生產要求;
(l)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不符合有機生產要求;
(m)使用非禁用的投入品未經申報、評估。
5.5.3未通過適當的方式,對管理者、技術人員、從業人員開展必要的有機生產風險預警教育培訓, 沒有相應的活動記錄。
5.6應急措施
5.6.1當全部或部分地塊因周邊水系污染、禁用物質漂移污染等造成環境條件發生變化,應及時展開 監測預警和防控措施。採取了防控污染措施的產品不得作為有機產品銷售。
5.6.2當全部或部分地塊因非主觀故意使用了禁用物質,或使用的投入品中檢出了有機生產禁用物質 殘留的,產品不得作為有機產品銷售。
5.6.3當全部或部分地塊,因遭遇自然災害或病蟲害頻發、高發被當地政府機構強制使用禁用物質或 措施的,產品不得作為有機產品銷售。
5.6.4上述三種情況發生後,應及時向有關機構報告。生產單元地塊處於轉換期的,應按 GB/T 19630 要求重新計算轉換期;已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則應重新開始轉換期並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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