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寧縣林業和草原局

會寧縣林業和草原局

根據《中共白銀市委、白銀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會寧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發〔2019〕6號),制定本規定。

會寧縣林業和草原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牌子。由縣自然資源局領導和管理。

會寧縣林業和草原局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縣委關於林業和草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林業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會寧縣林業和草原局
  • 隸屬:會寧縣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負責全縣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二)負責全縣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指導全民義務植樹。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承擔森林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
(三)負責全縣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管理。組織編制並執行全縣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使用林地審批,擬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負責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定濕地保護規劃,貫徹執行國家濕地保護相關標準,負責濕地的開發利用。
(四)負責全縣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調查,擬定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負責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
(五)負責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工作。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
(六)負責全縣保護地(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管理工作。編制各類保護地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新建、調整全縣各類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七)負責全縣林業和草原管理體制改革工作。貫徹集體林權制度、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組織實施;貫徹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
(八)落實全縣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推進林業和草原產業發展,開展林草產品質量監管。
(九)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並實施,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等工作。
(十)推進全縣國有林場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和種質資源庫建立,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監管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負責全縣林業、草原生物種質資源和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一)落實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政策。
(十二)負責林地、草地、各類保護地和其他涉林、涉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林業和草原統計、科技、教育、宣傳工作。負責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指導各類學會、協會、研究會工作。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
1.縣林草局要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國家生態安全。統一推進各類保護地的清理規劃和歸併整合,加快保護地體系建設。
2.簡政放權。精簡行政審批事項,最佳化審批流程,壓縮辦事時限,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提升服務效率。
(十六)有關職責分工。
與縣應急管理局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
1.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森林草原火災、水旱災害等防治工作。負責森林和草原火情檢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和草原火險、火災信息。
2.縣林草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並實施;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防火宣傳教育等工作;指導國有林場和草原開展監測預警等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工作。負責黨建和紀檢工作。承擔信息、保密、檔案、信訪、統計、政務公開、文稿起草、督查督辦、幹部人事、勞動工資、職稱評審、幹部教育培訓、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二)生態建設股。負責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森林撫育、防沙治沙、森林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火災預防管理、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良種選育、示範推廣、種質資源普查、種質資源資料庫建設、種苗基地建設、古樹名木保護、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財務股。負責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專項資金,提出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組織生態扶貧和相關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承擔林業和草原項目資金監督管理和審計稽查工作。負責機關財務核算管理和下屬單位計畫財務監督管理工作。
(四)行政審批股(森林資源管理股)。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審批,事中事後監管等工作。負責森林、草原、濕地資源、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保護地管理、資源動態監測評估、森林採伐、木材運輸和森林公園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縣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實施。
(五)改革發展股。組織擬定全縣林業和草原中長期規劃和林草業發展政策措施並實施。負責國有林場、集體林權制度、草原等改革和林業產業發展、林下經濟、生態扶貧、績效評價和項目管理工作。

人員編制

縣林草局機關行政編制12名。核定局長1名,副局長2名。保留機關工勤編制1名。

其他事項

縣林草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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