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離婚案件管轄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離婚案件管轄問題的批覆》在1957.03.2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離婚案件管轄問題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57年03月26日
  • 實施時間:1957年03月26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2月8日(57)京高法研字第00226號請示收悉。關於離婚案件的管轄問題,我們同意原則上應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亦可有例外情況須予斟酌的,如被告人所在地不明或原告人有小孩要照顧,前往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確有困難,可由原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受理等)。對於應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的離婚案件,如果原告人向自己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應當如何處理的問題,我們的意見,原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應當告之原告人,該院對該案無權管轄,應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原告人表示願意往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時,人民法院即應作出移送案件的裁定,將案件直接移送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原告人表示願即撤回起訴,應準其撤回。如果原告人既不願往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也不願撤回起訴,人民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其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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